尹連開 訴 Cheng Kam 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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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261/2003 LDBM 26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3年第261號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4年2月9日及10日 宣判日期: 2004年2月19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香港赤柱大街58號11/F的業主,她亦是該大廈的管理負責人,答辯人是該大廈3/F的業主。 2.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交(1)由2003年7月15日至10月14日的管理費600元及(2)排污費26元,在審訊期間,申請人要求撤回第(2)項申請。 3.申請人的証人陳述書指出58號大廈是一座7層的建築物,建於1980年。在建成之時,大廈共有3名業主:申請人(1/F、2/F、4/F和5/F的業主),Liu Ying Yan(3/F業主)和郭何美(G/F和Upper G/F業主),在大廈入伙的初期,這三位業主曾開了大廈業主會,而申請人被選為大廈管理負責人,此後,再沒有大廈管理負責人的重選,因此申請人從該時直至現在仍然是大廈管理負責人。本席接納此點証據。 4.答辯人的代表Cheng Kam Choi先生承認答辯人於1986年成為 3/F的業主,自該時起,答辯人便有繳交管理費,但從2003年5月16日開始,答辯人便沒有繳交管理費。管理費的收據(証物A2)顯示,自1998年6月16日起,58號大廈的管理費是每月200元。 5.在他的証人陳述書(証物R1),鄭錦財陳述反對繳費的理由 :
6.在作証時,鄭錦財指他反對繳交管理費,因為申請人要求他繳交排污費(4,654元)的分担費用,但排污費已計算在管理費之內,他指出水費及排污費單(証物A4)顯示的款額182元已在2002年9月10日繳付,而申請人沒有要求他們交付這筆排污分担費,因此這筆費用已計算在管理費之內。答辯人在他的書面證供沒有提出這個反對理由。申請人的代表Kwok Ho She先生指出他已支付了182元排污費,但是他忘記了作出由各戶攤分的計算,因為他要處理多個物業之事,本席接納他的証供。 7.答辯人指《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6第2段及附表7第2段第(1)、(2)、(3)節適用於本案。附表6第2段有以下的條文 : -
附表7第2段第(1)、(2)及(3)節有以下的條文 :
8.建築物並無管理委員會,因此附表6第2段的條文不適用於本案。此外,該段與附表7第2段第(1)、(2)、(3)節祇是分別規定司庫及經理人的職責,這與業主要繳交管理費並無關連,即使司庫或經理人沒有履行職責,這並不會豁免業主繳交管理費的責任。 9.答辯人自1986年至2001年都有向申請人繳交管理費。答辯人指由於申請人沒有對答辯人在2001年終查閱管理帳目的要求置諸不理,因此停止繳付管理費,這不是有效的反對理由,因此本席裁定申請人的申請得 直。証物A2顯示管理費是從每個月的16日起計,而申請人的申請是在2003年9月13日提出的,因此他祇能夠收回由2003年7月16日至9月15日的2個月管理費400元。 10.本席頒佈以下的命令 : -
申請人:由郭何樹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鄭錦財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