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西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8/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February 2004.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拾遺不報。經審訊後,裁判法官索取了兩名精神醫生的報告後,認為基於上訴人的精神的狀況,故罪名不成立。但因兩名精神醫生均建議上訴人需入院治療3個月,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3個月。
|
HCMA000068/2004 HCMA 6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70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2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17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拾遺不報。經審訊後,裁判法官索取了兩名精神醫生的報告後,認為基於上訴人的精神的狀況,故罪名不成立。但因兩名精神醫生均建議上訴人需入院治療3個月,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3個月。 2.在法庭檔案處很明顯出現文書上之誤,因在書面上錯誤地記錄上訴人就這項控罪罪名成立。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一個適當及可以節省金錢及時間的做法,是跟隨 Barnes J 在 R v Chan Man Kit [1990] 1 HKC 496 之做法。即本席下令現該案件之檔案改為上訴人罪名不成立,而已修改之檔案則需要寄給警務處處長,如在警方之檔案裏存有這錯誤之記錄,亦要通知警務處處長作為修改。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這是一個適當之做法,而兩位大律師,即代表答辯人及上訴人之大律師,均同意這做法。 3.上訴人自己陳詞要求本席減去留院命令,減至2個月或再少些,本席曾解釋於上訴人知,法庭需要依靠醫生的專業意見,究竟上訴人的精神狀況需要多久治療。本席不能單憑上訴人向法庭提出稱自己已痊癒,可以釋放他。此點,本席留意到當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3個月,兩名精神醫生清楚地指出,他需要一個3個月的治療。 4.至於上訴人的背景,他當時失業,沒有固定居所,上訴人很明顯需要一個可以支持他康復的環境,故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3個月是適當的。因此,本席不會推翻裁判法官之判令。 5.今天的上訴關於入院命令不成功,而關於定罪之上訴,上訴人其實沒有一個理由可以上訴,因為他始終他未曾定罪,所以這個申請關於他定罪方面的上訴,其實是一個錯誤的上訴。故此,其對於不服住院令的上訴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潤華大律師代表上訴人(有關不服定罪上訴) 上訴人親自應訊(有關不服刑罰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