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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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亦承認相關的案情, 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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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6/2025 [2026] HKDC 10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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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亦承認相關的案情, 被裁定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2024年12月31日上午約9時27分, 警方在香港鴨脷洲港鐵利東站B出口的外面截停被告。被告當時揹着一個背包。警員在被告的背包內找到一件外套, 並且在該外套的口袋內發現18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合共載有內含25.9克氯胺酮的30.42克固體(“證物1至4”)。 3.2024年12月31日上午約9時34分, 偵緝警員19266拘捕被告, 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 因為欠債才販運毒品。當被告被捕時, 警員在他身上發現一部流動電話。 4.2024年12月31日中午12時40分至下午1時37分, 偵緝警員19266與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被告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 當中包括:
5.就著上述被告在2024年12月30日晚上從“大隻”收到的訊息, 代表控方的外聘大律師林順潮先生告知本席, 相關的訊息是一連串數字:「1-450-100」。根據被告的解釋, 「1」的意思是派送一包毒品, 「450」指售價是港幣450元, 及「100」指被告可以得到港幣100元的報酬。代表被告的莊君如大律師接納林大律師提供的資料正確。 6.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至4的毒品成分如下:
7.被告被捕時, 證物1至4價值港幣約14,389元。 犯罪紀錄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及家庭背景 9.被告現年35歲, 於1990年3月6日在香港出生, 接受教育至中五。被告在2016年結婚, 但在2018年離婚, 婚後沒有子女。 10.被告的家庭成員包括現年63歲的母親和42歲的兄長。母親是一名兼職清潔工人, 患有神經衰弱、心臟病及高血壓等長期病患, 肝酵素亦不穩定。哥哥是一名私人遊艇水手。被告的父親在2013年當他53歲時去世。 11.被告完成學業後一直有穩定職業。從2007年至2008年, 被告於金鐘港麗酒店任職兼職廚師, 月入港幣6,000元。從2008至2016年, 被告於中環IFC日式餐廳“一千両”工作, 任職壽司學徒, 月入約港幣26,000元。從2018年至2020年, 被告分別於尖沙咀金龍中心兩間日式餐廳任職廚師, 月入港幣80,000元。在2021年, 被告創業經營一間日式餐廳名為“卷卷壽司”, 後來在2023年8月因生意暗淡而結束營業。 減刑陳詞 12.莊大律師替被告求情時指出, 經濟問題導致被告犯案。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維持母親的生活費及餐廳的營運開支。但在疫情期間, 他的餐廳墮入財困, 令他一共向5間財務公司貸款約40至50萬元, 需要每月定期還款3萬元, 被告因而欠下巨債, 最後挺而走險, 愚蠢地犯下本案。 13.就著法庭應如何運用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指引, 莊大律師強調, 雖然毒品的分量是判刑的重要考慮, 但法庭不應機械化地套用判刑指引, 因為每名販毒者的角色和罪責都不同, 法庭應採取較具酌情權的方式(discretionary approach)判刑, 而不是純粹基於毒品分量的數學計算。莊大律師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1]和HKSAR v Lee Ming Ho (李名豪)[2]等案例來支持她的陳詞。 14.莊大律師亦根據 Herry Jane Yusuph案列出的判刑6個步驟來作出陳詞。莊大律師力陳, 被告的角色是販毒階梯中最低級的「走卒」, 案中沒有加刑因素, 適用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7個月, 被告認罪可得減刑三分之一。就著判刑的第六步, 莊大律師指法庭必須客觀審視判處的整體刑罰, 以確保「刑罰公平、公正和平衡」。莊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 被告是初犯, 家庭背景不差, 以往受到恰當的家庭管教, 亦持續有正當的工作, 但當他面對財困時, 他擔心影響患有抑鬱症的母親而不敢告訴她, 他亦不向已經結婚及分開居住的哥哥求助。他於是在網上找尋工作, 後來被招攬替人派送毒品。莊大律師進一步說, 被告在被拘押期間持續學習, 並且得到懲教主任的推薦, 參加立體打印及室內設計的課程, 在立體打印的工作坊工作了6個月, 被告從室內設計得到成功感, 計劃刑滿出獄後有可能投身3D室內設計、3D睇圖和3D打印行業, 而被告當然可以重操故業任職廚師。莊大律師認為, 被告出獄後有著良好的就業前景, 而且, 他的財政問題已經解決, 因為他的母親和哥哥替他還清欠債。莊大律師亦強調, 被告和家人關係融洽, 亦得到家人支持其更生, 重犯的機會不大, 故法庭可以輕判被告, 給他更生機會。 15.莊大律師替被告呈上4封求情信。被告的母親說當她得知被告因毒品罪被捕時, 她感到震驚、悲痛和自責。她說她長期受抑鬱症困擾, 在生活上和情緒上一直依靠被告的支持, 但自從被告被捕後, 她的情緒和身體狀況急劇轉差, 每天活在自責和焦慮之中, 亦沒有人照顧, 她感到孤立無援。她希望法庭給被告機會, 及體諒她們母子的困難。 16.第二封求情信由被告的哥哥撰寫。他說他對被告被捕感到難過, 希望替被告爭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他說被告對遊艇充滿興趣, 亦考獲二級遊艇牌, 他可以安排被告加入他的工作團隊, 幫助被告重投社會, 監督並協助被告重建人生。 17.第三封求情信來自陳惠強先生。他是一名曾任職水務署監工的退休公務員, 與被告母親相識十多年, 及自稱與被告母親一直保持伴侶關係。陳先生說被告並非品行惡劣的人, 願意承擔家庭責任, 而被告的母親因被告被捕而大受打擊。他說被告已經後悔並作出深切反省, 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 18.第四封求情信來自負責被告母親的精神科護士。許護士指出, 被告的母親長期受抑鬱症困擾, 及自被告被捕後, 其母親的病情明顯惡化, 每日都生活在自責與痛苦之中, 情緒極不穩定, 故希望法庭可以體恤被告母親的狀況, 被告能與母親團聚會對其母親的康復及家庭和諧有極大幫助。 19.莊大律師亦替被告呈上兩份證明書, 證明被告曾參與有關於食物衛生安全的課程和講座。 判刑理由 20.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本案的情節、莊大律師替被告作出的減刑求情, 和相關的判刑指引和判例。明顯地, 本案沒有任何理據導致本席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 21.至於刑期的定量, 本席必須跟隨上訴法庭在Herry Jane Yusuph案列出的6個步驟來處理。 22.第一個步驟是根據相關毒品的判刑指引和本案毒品的數量, 確定適用的判刑範圍。 23.被告在本案販運氯胺酮。上訴法庭在HKSAR v Hii Siew Cheng (許守城)案[3]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根據該指引, 販運一克或以下分量的氯胺酮, 判刑法官有酌情權決定恰當的刑罰; 販運超過一克至10克氯胺酮, 量刑起點是監禁2年至4年; 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氯胺酮, 量刑起點是監禁4至6年。由於被告販運的氯胺酮有25.9克, 因此, 根據判刑指引, 監禁4至6年是本案的判刑範圍。 24.根據Herry Jane Yusuph案, 判刑的第二個步驟是評核被告參與販毒活動時的角色(role)和罪責(culpability)。上訴法庭指出, 上訴法庭在過往訂立販運各種毒品的量刑指引時, 它只是針對在販毒活動中擔任送遞員(courier)或倉務員(storekeeper)等角色的人, 而這些人在整個販毒活動中扮演著最低層次的角色, 所以他們的罪責是屬於最低的程度。因此, 假若證據證明犯案人不單是送遞員或倉務員而是參與了「真實或直接的販運」(actual or direct trafficking), 根據上述判刑指引計算出來的量刑起點可以向上調高。 25.在本案中, 莊大律師力陳, 被告的角色是販運毒品階梯中最低級的「走卒」。本席不同意這項陳詞。根據被告於警誡下作出的招認, 他會按照“大隻”的指示派送毒品給預定的買家。但是, 被告的工作並不局限於派送毒品, 他還負責替“大隻”從買家收取購買毒品的貨款。換言之, 他是出面代表“大隻”與買家完成毒品交易, 一手替“大隻”收錢, 一手向買家送貨, 然後將販毒的得益在扣除他的報酬後交回給“大隻”。換言之, 除了派送毒品給買家外, 他還替“大隻”接收及傳送罪行得益。本席在沒有合理疑點下肯定, 被告是參與真實或直接的販運, “大隻”負責提供毒品和聯絡買家, 被告負責完成餘下的毒品運輸和收錢工作。從被告的報酬不是一個特定的金額, 而是“大隻”在每次指示被告派送毒品時會同時告知被告他的報酬是多少, 明顯地, 被告的報酬與他完成的毒品交易宗數和每宗交易的毒品分量扯上直接的關係。由此推論, 被告的工作就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 而且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再者, 從“大隻”在2024年12月30晚上發給被告的訊息可見, 被告派送一包價值港幣450元的毒品可以得到港幣100元的報酬。換言之, 被告可以得到毒品售價的大約22%作為報酬, 利潤不少。基於這些理由, 本席肯定, 被告在相關販毒活動中的罪責必然較一般送遞員或倉務員的罪責為高, 必須被處以較高的刑罰。 26.量刑的第三步是確定被告的刑罰處於相應的量刑範圍內的哪一個位置。上訴法庭指出, 法庭必須考慮每宗案件的犯罪情況和被告人的角色,在有必要時可超出該量刑範圍,無論高於還是低於該量刑範圍。 27.被告販運25.9克氯胺酮。根據上述的判刑指引及作出純數學計算, 量刑起點是監禁57.54個月[4]。由於本席對被告的角色和罪責作出了上述的評估, 本席將從純數學計算出來的量刑起點調高至監禁60個月。 28.根據Herry Jane Yusuph案, 量刑的第四步是考慮案中是否具有加刑因素, 從而把量刑起點提高, 得出審訊後應得的量刑起點(notional starting point after trial)。 29.被告沒有犯罪紀錄, 明顯地, 他沒有令到刑期增加的案底。被告承認替“大隻”運毒約兩星期, 及每天賺取約港幣1,500元。莊大律師指出, 被告沒有因為這些毒品交易受到檢控。本席同意, 因此不會將這約兩星期的毒品交易視為加刑因素。簡而言之, 本席裁定, 本案沒有加刑因素, 因此, 假若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恰當的量刑基準仍然是監禁60個月。 30.本席跟著考慮本案的減刑因素, 亦即是量刑的第五步。 31.被告坦白及適時認罪, 減刑三分之一, 刑期因而降低至監禁40個月。 32.本席亦考慮了莊大律師的減刑陳詞。被告生意失敗, 欠下他沒有能力承擔的債項是導致他犯罪的主要原因, 但這種經濟理由不能構成減低處罰的原因。本席亦注意到被告與母親的家庭和情緒關係, 被告早日獲釋對他母親的病情可能有幫助, 但是, 這個因素在嚴重的販毒案中不具減刑效力, 被告只可以怪責自己在犯罪之前沒有想清楚, 一旦被捕, 他就會失去照顧至親的機會和能力。本席知道被告的哥哥會幫助被告重投社會, 安排他在遊艇工作, 被告亦有一技之長作為廚師, 亦有可能在3D室內設計及相關行業發展, 本席同意, 被告再犯的風險看來較低, 但是, 這個因素只是令法庭不加重刑罰來阻嚇被告再犯, 但它本身不構成減刑因素。本席裁定, 除了被告認罪之外, 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33.就著判刑的第六個步驟, 本席必須確保在所有的情況之下, 最終的刑罰是公平、合理和平衡。上訴法庭提醒量刑法官, 這個步驟要求量刑法官考慮判刑的整體性, 而不是主張, 當量刑法官認為判刑對被告來說是嚴厲或甚至毀滅性時, 量刑法官就應該進行一些不依原則的最終減刑[5]。當莊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的事項不構成減刑因素時, 本席亦不能在判刑的第六步基於這些因素作出不依原則的減刑。 34.經再次小心考慮本案的情節和所有適用的判刑原則後, 本席肯定, 被告沒有因為同一項罪責受到重覆判罰, 被告亦只是面對一項控罪的判刑, 故此沒有刑期整體性的考慮。本席肯定, 監禁40個月的判刑對被告及社會兩方面都是公平、合理和平衡。因此, 刑期沒有再縮減的空間。 35.基於以上理由, 本庭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
[1] CACC93/2019, [2020] HKCA 974, [2021] 1 HKLRD 290, 第39段。 [2] CACC130/2019, [2024] HKCA 150, [2024] 1 HKLRD 1186, 第47、59和68段。 [3] CAAR7/2006 & CACC126/2007, [2009] 1 HKLRD 1 [4] 48個月 + [(72 – 48個月) ÷ (50 – 10)克 × (25.9 – 10)克] = 57.74個月 [5] HKSAR v Lee Ming Ho, para. 85: “It will be seen that the Court in Herry Jane Yusuph was not advocating some form of unprincipled, final reduction whenever a sentencing judge feels the sentence might be an overbearing or crushing one for the defendant concerned: it was warning of the danger of adding up the sentences for multiple counts or multiple aggravating factors leading to an inflated overall starting point out of proportion to the defendant’s criminality.”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