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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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其實曾上訴關於罰款方面,但今天早上聆訊前,上訴人已告知法庭,他欲撤銷他的上訴關於罰款方面,這方面不再繼續上訴。代表上訴人的周大律師只替上訴人上訴關於定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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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00/2004 HCMA 10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60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25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其實曾上訴關於罰款方面,但今天早上聆訊前,上訴人已告知法庭,他欲撤銷他的上訴關於罰款方面,這方面不再繼續上訴。代表上訴人的周大律師只替上訴人上訴關於定罪方面。 2.控方案情並不復雜。於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承建商,於案發當日,他在案發地點正進行一項建築工程(即在沙田公立美林小學外建造一個鐵花籠)。他的證供十分簡單稱,他下班後,有一些工程物料留在美林邨美楊樓外一個行人路旁,另外有用圍板搭建一個結構(即用來存放碎片瓦礫和工程物料)。他亦稱這些地方都有鐵欄圍着,小屋內一部分的地方擺放工程物料,其他地方擺放碎片瓦礫。 3.控方第一證人稱,於案發當日用去10多條角鐵,剩下一條,還有一些切下的碎塊,該角鐵長6公尺。控方第一證人稱,他相信該條用剩的角鐵是留在美林樓附近一行人路旁,但他並不確實知道,他不認為該角鐵是垃圾,所以他不容許任何人拿走它。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他當晚在巡邏時,看見上訴人在路上拿着一條很長的角鐵,距離該美林小學地盤大約1,000公尺左右。上訴人告訴警員,他從美林邨一個建築地盤從垃圾堆中拿走。在這時候,控方第二證人拘捕上訴人及帶他返警署,控方第二證人忽略帶回上訴人到現場視察環境。在警誡下,上訴人稱,他以為該條角鐵沒有人要的垃圾,所以才拿走自用。 5.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他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他任職保安員,他當晚飯後走到美林邨附近散步,經過一所垃圾房,內裡有一條角鐵,他認為該條角鐵對他有用,因此他拿走。上訴人稱該垃圾房是草圖(即證物D2)顯示的垃圾房,其實當審訊時,上訴人曾畫了一幅簡略的圖片呈堂,被列為D2。當時上訴人稱,垃圾房的門開啟,上訴人亦在審訊時拍照呈堂,被列為辯方證物D1,但這些相片是大約在一個月事發後拍下的。 6.在庭上,上訴亦堅持他以為該角鐵是被丟棄的垃圾,他沒有意圖偷取別人的東西。上訴人曾承認他找到該角鐵的地方是一個建築地盤。主控官指出,小屋裡擺放的物件是屬於建築公司,只有該公司才可以處置那些物件。上訴人稱,如果該物件是值錢的話,便應該鎖好它們。 7.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認為該建築物料(即承建商所搭的臨時的建築物料)建築房擺放工具及物料,一邊是擺放工具及物料,另一邊是擺放碎片瓦礫的房間。裁判法官沒有留意到關於上訴人所繪畫D2的圖片上,上訴人表達指是臨時小屋其實是分開的兩間房,但裁判法官沒有留意到這點。 8.裁判法官在裁定時說,他認為上訴人進入該建築地盤小屋拿走該角鐵是極不誠實的行為。裁判法官指,縱使那個房間出來的地方是一個擺放碎片瓦礫的房間及當時房間的門開着,他的行為仍是不誠實。裁判法官認為,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因為該小屋屬於私人地方,上訴人知道角鐵值錢,對該地盤有用,而不是建築商遺棄的角鐵,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入罪。 9.代表上訴人周大律師替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理由,最主要指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在這方面究竟有沒有罪、他究竟是否誠實,裁判法官引用R v Ghosh [1982] 75 Cr. App. Report 154的原則,但只認定那地方為私人地方和只考慮設施本身的長度,因此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忽略或沒有考慮或沒有足夠及充份考慮以下各點對上訴人在案發時決定拿走該鐵枝的影響,卻裁定不相信上訴人:
10.很明顯裁判法官當時認為,因為該建築物料是臨時建築小房由承建商興建的,而該房間內擺放了建築物料及泥頭,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進入該小屋內拿走該角鐵是一個不誠實的做法。但裁判法官沒有往深一層考慮,當時該門是開啟的,而按照上訴人的證供稱,該角鐵是從泥頭(即垃圾堆上)拾的,在這方面,沒有控方證據可反駁上訴人這個說法,而似乎當時裁判法官亦接受該門是開啟。假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應往深一層考慮,究竟當時上訴人這個做法,當他進入拾起角鐵時,是否有理由相信該角鐵是被遺棄呢?如果裁判法官認為,當時這個信念沒有理由的,他可認為上訴人不誠實,但裁判法官忽略考慮這方面的證供。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的定罪是不穩妥,因此本席認為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假若上訴人已繳付罰款,該罰款應歸還予上訴人。 11.本席下令上訴人可取回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的堂費,若雙方不同意堂費,訟費之數目便交由評估當局作出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周慶彭大律師代表(有關不服定罪上訴) 上訴人親自應訊(有關不服刑罰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