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德明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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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的妻子是非法入境者,她被下令離開香港。事實上,她會因非法入境而多次被遣送離境。她亦已用盡一切途徑 ,包括向港督及行政長官請願,尋求准予留港。本席聆聽了余先生詳盡的陳詞以及閱讀過楊小姐的 書面陳詞 後,認爲 申請 司法覆核 許可 是完全沒有理據支持的。本席已向余先生解釋法律不容本席以 人道同情 爲理由 給予 司法覆核 許可 。在這情況下,申請必須予以撤銷。有關是項申請的 訟費事宜 ,本席 不作命令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9/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019Y/1998

[Chinese Translation: 中譯本]
HCAL 19/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行政申訴1998年第19號

申請人 余德明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法官王式英於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8年7月21日

宣判日期:19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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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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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的妻子是非法入境者,她被下令離開香港。事實上,她會因非法入境而多次被遣送離境。她亦已用盡一切途徑 ,包括向港督及行政長官請願,尋求准予留港。本席聆聽了余先生詳盡的陳詞以及閱讀過楊小姐的書面陳詞後,認爲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是完全沒有理據支持的。本席已向余先生解釋法律不容本席以人道同情爲理由給予司法覆核許可。在這情況下,申請必須予以撤銷。有關是項申請的訟費事宜,本席不作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式英

申請人余德明(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楊匡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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