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375/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控方指稱,在1998年9月30日約中午時分,控方第一證人從公共小型巴士下車,然後橫過石圍角路。石圍角路共有兩條行車線,該輛公共小型巴士停在第一線旁邊的停車處。當第一證人到達第二線(即快線)的中間位置時,他看見上訴人駕駛之的士迎面駛來,該的士時速約爲30至50公里,距離他約3部的士的長度。第一證人轉身跑向第一線。同時,上訴人也試圖避開第一證人,而扭軚從快線切入第一線。雖然上訴人已減慢車速及刹車,但最終都碰到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是坐在該的士後座的乘客。關於的士車速及距離方面,第二證人的證供與第一證人的證供脗合而且更爲詳盡。然而,第二證人說第一證人並不是以一般步速橫過馬路,而是匆匆而行。被告沒有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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