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毛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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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 「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下稱「該條例」) 第40(1BA)條。上訴人認罪及同意案情,並被判罰款合共$7,610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她在原審及上訴時均親自應訊。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22/2025[2026] HKCFI 342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22/2025

[2026] HKCFI 34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22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27899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毛知恩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
聆訊日期 : 2026年3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6月22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下稱「該條例」) 第40(1BA)條。上訴人認罪及同意案情,並被判罰款合共$7,610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她在原審及上訴時均親自應訊。

案情摘要

2.上訴人為涉案公共屋邨一個住宅單位(下稱「涉案處所」)的業主。於2022年5月17日,審查組人員視察涉案處所,並發現違例建築工程,包括:(i) 在樓宇前面的外牆上加建兩個窗;及(ii) 在樓宇前面的外牆附建一個籠狀搭建物。

3.於2022年11月29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該條例第24(1)條的規定,向上訴人送達命令,並將有關命令張貼在涉案處所的一處顯眼位置,命令上訴人在60日內(即於2023年1月28日或以前)拆除上述違例建築工程。

4.於2024年3月14日,屋宇署人員到涉案處所進行視察,發現上述違例建築工程仍然存在。其後,屋宇署提出告發,控罪所指沒有遵從有關命令的日數為411天,即2023年1月29日至2024年3月14日。

求情理由

5.上訴人於判刑聆訊時提出的求情理由概述如下:

(a)  上訴人表示涉案處所是低層單位,聲稱涉案違例建築工程有防盜的作用,相關防護欄設有安全出入口,不會影響住戶的安全,也不會影響建築物 ;

(b)  上訴人是宣稱過往她有兩年多時間逗留在國內,她在2024年9月尾返回香港,那時她才得悉涉案命令;及

(c)  上訴人聲稱她的腰椎有傷患每天要服藥。她的母親離逝,而她需要照顧80多歲患了嚴重抑鬱的父親,所以無法工作。她表示她仍有欠債,沒有能力繳付罰款。

判刑理由

6.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指出[1]

「15. 就着本案『沒有遵從法定命令』的定罪,該條例第40(1BA)條訂明,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 年,以及可就經證明並令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 從這法定的最高判處可見,『沒有遵從法定命令』罪行有一定的嚴重性,原因簡單,因為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沒有及時拆除違例建築工程或會引致非常嚴重、人命傷亡的後果。

16. 本案『沒有遵從法定命令』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 。

17. 被告今次是首次被定罪,法庭一般對首次干犯『沒有遵從法定命令』罪行的被告判處罰款,罰款金額多少主要視乎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的類別、違例程度,和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是否已被遵從 。

18. 主控官告知法庭,直至提訊聆訊當天的2025年6月4日,被告仍然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向她發出的命令,被告甚至在庭上詢問本席『可唔可以唔拆』,這可反映被告無心遵從有關命令、毫無悔意。

19. 至於被告稱,因為該單位是低層單位,該單位窗戶之外是一平台,她窗戶的防護欄有防盜的作用 ,本席認為,這可見被告不遵從命令只出於她對自身利益的考慮、罔顧違例建築工程對大眾市民構成潛在危險的事實。

20. 在判處時,本席已考慮了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和她的經濟狀況。

21. 在小心考慮後,本席判處被告基本罰款$3,500元及每日 罰款共計$4,110元(每日罰款$10元 x 411日),即總罰款$7,610元。 本席考慮到被告的經濟狀況,本席批准被告可有六個月時間(即在2025年12月4日或之前)繳付罰款。」

上訴理由

7.根據上訴人的《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上訴人提出概括理由是判處過重。

8.上訴人在庭上指出,她母親於2024年過身,此後一年多,她需還清過往的債項,生活艱苦。她自己又有嚴重疾病。她曾於2025年8月做清潔散工僅數天,她拼命找工,可是因她患病,難於工作,亦有多個月沒有工作。她呈上社會福利署一封日期為2026年1月29日的信件,內容關於她申請傷殘津貼獲批,由2026年3月開始,暫為期一年至2027年2月。同時,她呈上東九龍精神科中心的醫療報告指出她患有抑鬱症,而呈上的預約便條亦顯示她需於今年7月到精神科門診覆診。

答辯人回應

9.本案裁判官於《判刑理由書》已清楚分析了上訴人的求情理由及相關案情背景,包括由上訴人接獲本案傳票至判刑聆訊,上訴人仍未完成有關清拆工程。裁判官已作全面考慮。

10.答辯人呈上屋宇署的相關罪行判刑統計數據,涉案違例建築工程(分類G - 其他)的平均基本罰款為$8,287元,而平均每日罰款為每日$19元。

11.答辯人指本案除認罪的量刑折扣外,沒有其他特別的減刑因素。而本案的罰款亦比統計數據所顯示的平均罰款為低。因此,答辯人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沒有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

本席的考慮

12.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2]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法庭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判處。在判刑的上訴,本席須考慮控罪的性質、涉案的案情、求情陳詞、上訴人的個人情況、相關案例等。

13.答辯人在上訴聆訊時呈上的判刑統計數據於原審時並沒有呈交給裁判官考慮。該些數據顯示8項違規項目例如俗稱外牆僭建、屋頂僭建、分間單位等。就外牆僭建一欄亦只顯示法庭曾經判處最高的罰款金額,以及平均的罰款金額。由於每宗案件的違規項目和違規時段長短不同,實難於以該些數據為根據。

14.基本上本案裁判官已就案情及上訴人的求情作出考慮,惟上訴人於上訴聆訊提交實質文件證明她過去以及2026-2027年度獲批傷殘津貼、以及一些病歷來證明她的病況。本席得悉部份違例建築工程已拆除。

15.經重審後,本席格外開恩,憐恤上訴人的處境,將基本罰款$3,500元下調至$2,000元,每日罰款金額不變(每日罰款$10元 x 411日 = 共計$4,110元)。換言之,上訴人就本案總罰款$6,110元,須於本年度12月31日或之前全數繳交。

16.本席批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並以上文第15段的命令代替。

  ( 王詩麗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皓璋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1]  上訴宗卷第10頁15段至16頁21段

[2]  (2024) 27 HKCFAR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