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永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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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5年3月7日下午六時許,警員在旺角廣東道1061號外面巡邏,見到被告人在林友亮先生身後有可疑行為,警員監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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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02/2025 [2026] HKDC 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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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 2.2025年3月7日下午六時許,警員在旺角廣東道1061號外面巡邏,見到被告人在林友亮先生身後有可疑行為,警員監視被告人。 3.警員見被告人緊隨林先生身後,伸手從林先生的腰包拿走一部流動電話。 4.警員上前,從被告人手上取回該部電話,捉著被告人。附近的警員來協助,終於控制被告人。 5.林先生確認警員拿到的手提電話屬他所有。 6.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扒竊。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因為冇錢使用,所以偷走案中的手提電話,打算拿去賣。 案底 7.被告人現年64歲,他在1998年至2022年有十三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十一項為偷竊,大部分在紀錄上註明是「pickpocket」。他的最後定罪是在2022年3月,那次並不涉及偷竊。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經結婚,有一名女兒,現在大學讀書。律師說案發時被告人的妻子患了重病,被告人為了妻女的生計便犯案,因為他當時經濟拮据,並無工作,只得綜援。 9.律師說被告人的妻子不幸地在本年2月過身。 10.律師說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招認,亦在庭上盡早認罪。 11.律師請求法庭作出輕判,讓被告人盡早出獄去辦理他所住的公屋的轉名問題,因他居住的公屋的登記人是已經過身的太太。 12.律師呈上求情信,是被告人和他女兒所寫的,請求法庭作出輕判。 13.律師同意案中的案發地點是街市附近,屬人多的鬧市,被告人偷取別人的手提電話。而被告人亦過往屢犯同類罪行,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判刑 14.被告人犯扒竊罪,他過往有多次同類紀錄。對於初犯者,基本量刑起點是12至15個月監禁。但本案發生在街市附近,屬於鬧市,必定人多。被告人偷取別人的手提電話,他過往亦屢犯。本席認為基本量刑起點是15個月監禁,基於上述所說的各項加刑因素,總共應加刑9個月,最後總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最後判囚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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