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永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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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5年3月7日下午六時許,警員在旺角廣東道1061號外面巡邏,見到被告人在林友亮先生身後有可疑行為,警員監視被告人。

Case No.DCCC 1202/2025[2026] HKDC 6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02/2025

[2026] HKDC 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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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永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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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6年4月10日
出席人士: 徐兆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世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浩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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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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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

2.2025年3月7日下午六時許,警員在旺角廣東道1061號外面巡邏,見到被告人在林友亮先生身後有可疑行為,警員監視被告人。

3.警員見被告人緊隨林先生身後,伸手從林先生的腰包拿走一部流動電話。

4.警員上前,從被告人手上取回該部電話,捉著被告人。附近的警員來協助,終於控制被告人。

5.林先生確認警員拿到的手提電話屬他所有。

6.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扒竊。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因為冇錢使用,所以偷走案中的手提電話,打算拿去賣。

案底

7.被告人現年64歲,他在1998年至2022年有十三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十一項為偷竊,大部分在紀錄上註明是「pickpocket」。他的最後定罪是在2022年3月,那次並不涉及偷竊。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經結婚,有一名女兒,現在大學讀書。律師說案發時被告人的妻子患了重病,被告人為了妻女的生計便犯案,因為他當時經濟拮据,並無工作,只得綜援。

9.律師說被告人的妻子不幸地在本年2月過身。

10.律師說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招認,亦在庭上盡早認罪。

11.律師請求法庭作出輕判,讓被告人盡早出獄去辦理他所住的公屋的轉名問題,因他居住的公屋的登記人是已經過身的太太。

12.律師呈上求情信,是被告人和他女兒所寫的,請求法庭作出輕判。

13.律師同意案中的案發地點是街市附近,屬人多的鬧市,被告人偷取別人的手提電話。而被告人亦過往屢犯同類罪行,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判刑

14.被告人犯扒竊罪,他過往有多次同類紀錄。對於初犯者,基本量刑起點是12至15個月監禁。但本案發生在街市附近,屬於鬧市,必定人多。被告人偷取別人的手提電話,他過往亦屢犯。本席認為基本量刑起點是15個月監禁,基於上述所說的各項加刑因素,總共應加刑9個月,最後總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最後判囚16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