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Chi Kit 對 Hoi Him Human Resour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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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該條例 」)向答辯人申索該條例第9條、第10條及10A條下的補償。

Case No.DCEC 1741/2023[2026] HKDC 10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1741/2023

[2026] HKDC 10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1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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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申請人 LAU CHI KIT (a bankrupt)  
   
答辯人 HOI HIM HUMAN RESOURCE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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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怡佶法庭審訊
審訊日期: 2026年6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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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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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向答辯人申索該條例第9條、第10條及10A條下的補償。

2.答辯人的律師代表曾代答辯人在本案中存檔《答辯書》、《申請人的收入列表》及《對承認事實通知書的答覆》。自2025年3月27日起,禤‧張律師行停止擔任答辯人的律師代表。其後,答辯人並無律師代表亦未在本案中提交任何證人陳述書。

3.本席在考慮申請人提交的誓章證據後,信納答辯人必然得悉本審訊會在本席席前進行並已收到審訊文件,但選擇缺席審訊。因此,本席決定審訊在答辯人缺席下繼續進行。

該意外

4.答辯人由2022年6月21日開始僱用申請人為開機員,並委派申請人於新界元朗天水圍“耀昇儲倉”之物料回收場(「該回收場」)工作。

5.該意外發生於2022年11月19日早上約10時30分至11時左右。當時,申請人發現其中一部機器的運輸帶有物料阻礙運輸帶的運作。於是,他使用一枝鐵枝打算將卡著的物料移除。期間,當申請人正在用鐵枝伸入運輸帶內的滾輪時,鐵枝連同申請人的右手被拉扯入運輸帶內,申請人的右手手臂最終被機器弄至嚴重骨折。

6.答辯人在其《答辯書》中承認了申請人的出生日期、意外時之年齡及申請人於2022年11月19日遇到意外。除此以外,答辯人並沒有提出任何與申請人相反的案情。答辯人其後亦於《對承認事實通知書的答覆》中承認了申請人與答辯人之間的僱傭關係。

7.根據屯門醫院急症部門於2023年4月16日發出之醫療報告,申請人於2022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4分因工業意外被帶至屯門醫院之急症室。經檢查後發現申請人右肘內側約有3公分的撕裂傷,右肱骨區域有畸形。申請人於同日被轉介至骨科病房進行進一步治療。

8.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1) 條:-

“除第 (2) 及 (3) 款另有規定外,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按照本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9.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4)(a) 條:-

“(4)  為施行本條例 ——

(a)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的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的意外;”

10.在本案中,法庭接納的證供顯示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在該回收場工作,該意外是在申請人的正常工作時段內在該回收場發生的。由於答辯人沒有提供相反證據,根據該條例第5(4)(a)條的規定,申請人當日在該回收場的事故是因公遭遇的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起《僱員補償條例》第5(1) 條下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的傷勢

11.屯門醫院矯形及創傷科於2023年3月31日及6月27 日發出之醫療報告顯示:

(i)  X光影像顯示申請人右肱骨中軸區域有移位性橫向骨折並有碎裂。右側遠端橈骨幹橫向骨折,伴有背側移位及縮短。診斷為右肱骨骨折伴橈神經麻痺及右橈骨幹骨折。

(ii)  申請人隨後於2022年11月24日接受手術,並以髓內釘固定及右橈骨骨折治療。其後,申請人亦接受了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2023年3月6日的X光顯示右側橈骨幹骨折已癒合,但2023年6月6日右肱骨電腦斷層掃描顯示骨折尚未癒合。

12.申請人於意外當日2022年11月19日接受住院治療至2022年12月5日出院。因應心理及精神上的創傷,醫院安排了申請人接受臨床心理科治療及於青山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

13.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25年9月15日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但申請人提出覆核。委員會再次評估申請人的傷勢並於2026年1月26日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以替代表格7。表格9覆檢評估申請人的受傷情況為右臂肱骨及右前臂橈骨骨折引致右臂肱骨疼痛、僵硬及神經缺失;精神障礙(Right Humerus and Right Radius Fracture resulting in Right Humerus Pain, Stiffness and Neurological Deficit; Psychiatric Impairment)。答辯人沒有對表格9提出反對或上訴。

申請人的每月收入

1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1(1)條:-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條例,僱員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須按以下方法計算 ——

(a) 以緊接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的收入為準;或

(b) 如在以往的12個月,僱員一直由同一僱主僱用,則按最能顯示該段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但如並非如此,而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的期間較短,則按最能顯示該段較短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

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15.本席採用《僱員補償條例》第11(1)(b) 條來計算申請人的每月收入。根據答辯人曾在本案中提交的《申請人的收入列表》,撇除申請人剛受僱時2022年6月及意外發生時2022年11月不足一整月之收入,申請人於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的收入為港幣18,110至19,440元,該4個月的平均值為港幣18,790元

16.申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應為港幣19,200元,但無法提供任何證據予以支持有見及此,本席採納港幣18,790元為申請人的每月收入。

第9條下的補償

17.在表格9中,申請人被評估為永久喪失5%賺取收入的能力。

18.在該意外發生時(即2022年11月19日),申請人的年齡為31歲。

19.因此,申請人依該條例第9條應得的法定補償為港幣90,192元(港幣18,790元 x 96個月 x 5%)。

第10條下的補償

20.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1) 及10(2) 條:-

“(1)凡損傷引致暫時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須在顧及喪失工作能力頗有可能持續的時間,以及其在程度上頗有可能出現的變化下,以下述的按期付款作出補償或以據此計算的整筆款項作出補償。按期付款的數額須為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的按月付款數額,或以該按月付款數額為準再按相稱比率定出的數額︰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所賺取的每月收入與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在某類適合他受僱從事的工作或業務所賺取或有能力賺取的每月收入,兩者之間差額的五分之四。

(2) 為施行本條,不論受傷後果如何,凡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普通評估委員會或特別評估委員會證明為需要的缺勤期間,須當作為暫時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

21.申請人獲屯門醫院骨科專科簽發由2022年11月19日至2025年9月8日的病假,共1025日。但根據表格9,勞工處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檢申請人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22年11月19日至2025年9月1日(包括首尾兩天)。這段期間的日數總為1,018天。申請人亦接受根據表格9的缺勤日期計算第 10 條下的補償。

22.因此,申請人依該條例第10條應得的法定補償為港幣510,086元(港幣18,790 x 1,018/30 x 4/5)。

根據第 10A 條作出的賠償

23.就根據第 10A 條作出的醫療費用賠償,《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3 訂明每日醫療費用的上限為港幣 300 元(即意外發生時的法定上限)。

24.按照申請人提供的醫療費用明細表計算,申請人的醫療費總共為港幣6,099元。申請人依第10A條應得的法定補償為港幣6,099元。

申請人已收取的工傷工資

25.答辯人在本意外之後的24個月內向申請人支付共港幣368,640元的工傷按期付款(HK$15,360 x 24個月,首月及尾月按比例支付),該數額須從評估的總補償額中扣除。

總結

26.總括而言,本席裁定申請人應得的僱員補償為港幣606,377元:

項目 港幣
該條例第9條補償額 $90,192
該條例第10條補償額 $510,086
該條例第10A條補償額 $6,099
 
總補償額 $606,377
減: 申請人已收取的款項 ($368,640)
 
淨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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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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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於上述分析,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a)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補償額港幣237,737元;

(b)  答辯人須就上述補償額支付申請人利息,由意外日期至法庭判決日期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其後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補償金額支付日。

28.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在本案中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而申請人自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王怡佶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的林洋鋐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