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Chi Kit 對 Hoi Him Human Resour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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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該條例 」)向答辯人申索該條例第9條、第10條及10A條下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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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741/2023 [2026] HKDC 10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17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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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引言 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向答辯人申索該條例第9條、第10條及10A條下的補償。 2.答辯人的律師代表曾代答辯人在本案中存檔《答辯書》、《申請人的收入列表》及《對承認事實通知書的答覆》。自2025年3月27日起,禤‧張律師行停止擔任答辯人的律師代表。其後,答辯人並無律師代表亦未在本案中提交任何證人陳述書。 3.本席在考慮申請人提交的誓章證據後,信納答辯人必然得悉本審訊會在本席席前進行並已收到審訊文件,但選擇缺席審訊。因此,本席決定審訊在答辯人缺席下繼續進行。 該意外 4.答辯人由2022年6月21日開始僱用申請人為開機員,並委派申請人於新界元朗天水圍“耀昇儲倉”之物料回收場(「該回收場」)工作。 5.該意外發生於2022年11月19日早上約10時30分至11時左右。當時,申請人發現其中一部機器的運輸帶有物料阻礙運輸帶的運作。於是,他使用一枝鐵枝打算將卡著的物料移除。期間,當申請人正在用鐵枝伸入運輸帶內的滾輪時,鐵枝連同申請人的右手被拉扯入運輸帶內,申請人的右手手臂最終被機器弄至嚴重骨折。 6.答辯人在其《答辯書》中承認了申請人的出生日期、意外時之年齡及申請人於2022年11月19日遇到意外。除此以外,答辯人並沒有提出任何與申請人相反的案情。答辯人其後亦於《對承認事實通知書的答覆》中承認了申請人與答辯人之間的僱傭關係。 7.根據屯門醫院急症部門於2023年4月16日發出之醫療報告,申請人於2022年11月19日上午11時14分因工業意外被帶至屯門醫院之急症室。經檢查後發現申請人右肘內側約有3公分的撕裂傷,右肱骨區域有畸形。申請人於同日被轉介至骨科病房進行進一步治療。 8.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1) 條:-
9.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4)(a) 條:-
10.在本案中,法庭接納的證供顯示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在該回收場工作,該意外是在申請人的正常工作時段內在該回收場發生的。由於答辯人沒有提供相反證據,根據該條例第5(4)(a)條的規定,申請人當日在該回收場的事故是因公遭遇的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起《僱員補償條例》第5(1) 條下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的傷勢 11.屯門醫院矯形及創傷科於2023年3月31日及6月27 日發出之醫療報告顯示:
12.申請人於意外當日2022年11月19日接受住院治療至2022年12月5日出院。因應心理及精神上的創傷,醫院安排了申請人接受臨床心理科治療及於青山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 13.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25年9月15日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但申請人提出覆核。委員會再次評估申請人的傷勢並於2026年1月26日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以替代表格7。表格9覆檢評估申請人的受傷情況為右臂肱骨及右前臂橈骨骨折引致右臂肱骨疼痛、僵硬及神經缺失;精神障礙(Right Humerus and Right Radius Fracture resulting in Right Humerus Pain, Stiffness and Neurological Deficit; Psychiatric Impairment)。答辯人沒有對表格9提出反對或上訴。 申請人的每月收入 1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1(1)條:-
15.本席採用《僱員補償條例》第11(1)(b) 條來計算申請人的每月收入。根據答辯人曾在本案中提交的《申請人的收入列表》,撇除申請人剛受僱時2022年6月及意外發生時2022年11月不足一整月之收入,申請人於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的收入為港幣18,110至19,440元,該4個月的平均值為港幣18,790元。 16.申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應為港幣19,200元,但無法提供任何證據予以支持。有見及此,本席採納港幣18,790元為申請人的每月收入。 第9條下的補償 17.在表格9中,申請人被評估為永久喪失5%賺取收入的能力。 18.在該意外發生時(即2022年11月19日),申請人的年齡為31歲。 19.因此,申請人依該條例第9條應得的法定補償為港幣90,192元(港幣18,790元 x 96個月 x 5%)。 第10條下的補償 20.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1) 及10(2) 條:-
21.申請人獲屯門醫院骨科專科簽發由2022年11月19日至2025年9月8日的病假,共1025日。但根據表格9,勞工處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檢申請人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22年11月19日至2025年9月1日(包括首尾兩天)。這段期間的日數總為1,018天。申請人亦接受根據表格9的缺勤日期計算第 10 條下的補償。 22.因此,申請人依該條例第10條應得的法定補償為港幣510,086元(港幣18,790 x 1,018/30 x 4/5)。 根據第 10A 條作出的賠償 23.就根據第 10A 條作出的醫療費用賠償,《僱員補償條例》附表 3 訂明每日醫療費用的上限為港幣 300 元(即意外發生時的法定上限)。 24.按照申請人提供的醫療費用明細表計算,申請人的醫療費總共為港幣6,099元。申請人依第10A條應得的法定補償為港幣6,099元。 申請人已收取的工傷工資 25.答辯人在本意外之後的24個月內向申請人支付共港幣368,640元的工傷按期付款(HK$15,360 x 24個月,首月及尾月按比例支付),該數額須從評估的總補償額中扣除。 總結 26.總括而言,本席裁定申請人應得的僱員補償為港幣606,377元:
27.基於上述分析,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28.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在本案中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而申請人自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的林洋鋐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