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就係經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係罪名成立。證供顯示喺2021年嘅11月25日,警員係進入天水圍海逸酒店被告人當時租住嘅一個房間裡面執行搜查令,佢哋係喺房間裡面發現到有80.52克嘅「冰」同埋大量嘅可再封嘅膠袋、電子磅同埋吸食「冰」嘅工具。涉案嘅「冰」毒價值係超過50,000鈫港幣。
被告現年就係29歲,育有一子同埋一女。佢有三次嘅刑事紀錄,包括一次係襲撃致造成他人身體實際嘅傷害;一次販運危險藥物;同埋一次係串謀搶劫。
警員當日到達海逸酒店,基本上係因為被告人係與另一名男子喺三日之前,即係11月22日,就進入一間從事金飾回收嘅店鋪裡面搶劫店主嘅一個背囊,而嗰個背囊裡面係有現金$320,000同埋其他嘅物品嘅。
就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販運70至300克嘅「冰」毒,量刑嘅起點係11至15年嘅即時監禁,涉案嘅「冰」毒份量係80.52克,因此量刑嘅基準就係十一年零兩個月嘅即時監禁,不過今次並非被告人係首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2017年佢販運27.3克嘅「冰」,係被判處58個月嘅即時監禁。因此之故,就此本席係將刑期係上調6個月,去到十一年零八個月嘅即時監禁。被告人係經審訊之後被判定罪名成立嘅,就冇任何其他嘅量刑折扣。因此,就住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係判處十一年八個月嘅即時監禁。
不過正如係上文所述,被告人係因為干犯串謀搶劫罪而係被警員到達呢個酒店拘捕,佢承認嗰一項嘅串謀搶劫罪,嗰一件串謀搶劫罪嘅案件就同而家呢個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呢件案件係被分成兩宗案件去處理,喺考慮刑期嘅時候,我係進一步係將兩件案件考慮嘅。喺考慮到兩宗案件嘅性質,份屬完全唔同嘅性質,咁但係喺考慮到總體嘅量刑原則之後,本席信納合適嘅做法係將本案十一年八個月裡面嘅十年同埋串謀搶劫罪(即係案件HCCC 344/2023)嘅三年八個月係分期執行。
(下午4時08分至4時16分之聆訊毋須謄寫)
官:呢件案件就唔同嘅,呢件案件就concurrent。
黃女士:係。
官:啱唔啱?
黃女士:係。
官:我哋呢個就唔係concurrent。
黃女士:係consecutive。
官:係咪?我哋呢個就係consecutive,所以基本上就完全就唔同,不過如果你哋咁驚嘅話,咁我就話畀你聽,係咪?你哋咁擔心,我都唔知你哋擔心啲乜嘢嘢。
李先生:係。
官:我嘅意思就好簡單,佢原本就應該係要被判處十一年八個月嘅監禁,啱唔啱?不過因為佢有另外一件案件係同一日畀人拘捕,咁所以就住呢一宗案件就判處10年嘅監禁。
黃女士:係。
官:就係咁簡單。
黃女士:唔。
官:係咪?
黃女士:得,唔。
官:講完喇,你哋唔想我講呢個consecutive、concurrent,咁我就唔講囉,咪就係咁簡單囉。
李先生:感激,法官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