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55/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rch 2026.
|
HCCC 155/2024 [2026] HKCFI 38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5號 ----------------
----------------
---------------------- 判刑 ---------------------- 官: 本案被告人李國謙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現交付本法庭判刑。 2022年5月12日,警方在天水圍嘉湖海逸酒店進行反毒品行動,在558號房門前拘捕本案原第一被告陳嘉杰,在他身上發現兩包毒品海洛英。在進入558號房之後,在房裡面的兩個行李箱中發現數十包毒品,包括海洛英以及冰毒。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他找人代租酒店房間,以及付款給陳嘉杰運送毒品給買家,過程中聽取一名代號「經理」的指示行動。警方在今次行動中起獲的毒品包括22.51公斤固體,內含18.54公斤海洛英鹽酸鹽;以及25.85公斤晶狀固體,內含25.81公斤冰毒。總數是44.35公斤的毒品。 被告現年26歲,案發的時候是22歲,教育至中四程度,單身,和他的哥哥以及嫂子同住。被告人曾經任職建築工人,月入大約是港幣21,000元,但自2021年12月以後,由於工程減少,收入不穩定,要依靠哥哥和嫂子接濟。 被告人父親現年70歲、母親65歲,兩人都曾經中風而需要入住護老院舍,父親患有阿茲海默病、母親亦都是行動不便,被告人在還押之前每個月都會到護老院探望父母兩次。 就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法庭在考慮判刑的時候須要考慮上訴庭案件Herry Jane Yusuph,並且應用在案件裡面所提的六項步驟。而在考慮相關的量刑基準,法庭須要考慮黃瑞芳一案。就本案相關的毒品,法庭會考慮相關毒品的總數量,在黃瑞芳一案裡面,如果總數量是30公斤以上,一般而言的量刑起點是不低於30年,而總數是由法庭酌情處理,最高的刑罰可以判處終身監禁,但是法庭是會考慮一般的上限35年。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角色並非單單是「跑腿」的工作,被告人在本案裏面是有安排酒店房間存放毒品,亦有付款給其他人幫忙運毒,法庭在考慮判刑起點的時候是需要考慮被告人在案中的角色。就此,法庭認為一個適合的判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的角色以及相關的毒品數量,會採納32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另外,法庭考慮到被告在上一次干犯同類案件,獲釋後不久干犯此案,是一個加刑因素,因此在判刑起點的32年之外加刑6個月,總共是32年零6個月的監禁。法庭考慮黃大律師代表被告的減刑陳詞,認為唯一的有力減刑因素是被告坦白承認控罪,因此是獲得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 因此,就這件案件,被告是判刑21年零8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