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善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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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 [1] 罪名成立,被判處2個月監禁。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28/2025[2026] HKCFI 374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28/2025

[2026] HKCFI 37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32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5年第1207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善恆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潔宜
聆訊日期: 2026年4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7月1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1]罪名成立,被判處2個月監禁。

2.上訴人不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於聆訊時確認放棄針對判刑的上訴,有關判刑的上訴獲撤銷。上訴人只繼續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傳召兩名證人作供,分別為控方第一證人女子X及控方第二證人輔警6746。案發當日傍晚約5時30分,X帶同兩名分別4歲及6歲的小孩乘坐港鐵,於金鐘站轉車後在6時12分登上前往灣仔的列車。當時正值繁忙時間,車廂人潮擁擠。列車開動後,X留意到上訴人在其右前方約一個身位距離,持續約5至6秒雙手垂直把手機舉於胸前位置,動作似在拍攝她,她因而開始留意上訴人。其後二人有眼神接觸,上訴人把手機角度改變至較水平的角度繼續拿着。

4.列車抵達灣仔站,X與兩名小孩準備下車,車門準備開啟時,X感到左邊臀部外側被人用五指以像握球般的力量「揸」或「摙」了一次,動作維持約1秒。X轉身後看見上訴人在她左後方距離約一手掌的位置,雖然車廂仍人多,但上訴人最接近她。X望着上訴人,上訴人說「唔好意思」。由於下車人多,X不想擋路,便與上訴人同時下車。X繼續望着上訴人,上訴人再說「唔好意思,我冇心摸你」,並開始遠離X。X抓着上訴人外套指他非禮並叫他別走,上訴人多次擺脫並急步前進。X最終在月台不遠處獲港鐵職員協助報警。

5.約6時30分警方到場。輔警作供時表示X曾指上訴人曾回應「我冇心摸到你,唔好意思」。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但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作證。

7.上訴人現年44歲,已婚,與太太育有一名11歲兒子,具碩士教育程度,任職產品測試工程師。上訴人稱案發日為太太生日,他原計劃下班後乘港鐵至中環接完成音樂活動的兒子,再返太古住所慶祝。他在金鐘站轉車時因玩手機遊戲而錯誤乘搭往柴灣方向列車,於列車開動後才意識錯誤,欲趕到灣仔站轉車往中環。

8.上訴人否認曾觸碰X,並稱他不知道車廂內發生過甚麼事。他表示在列車上與X相隔約一個身位,並沒有如X所述雙手拿着手機。他只是右手以約45度、胸部高度拿着手機等候訊息,左邊腋下夾着水樽並以左手握瓶蓋。到達灣仔站下車時,他在X右後方跟隨,期間有一名男子走到X與上訴人之間,上訴人需繞過該男子才能下車。上訴人稱X轉身以右手抓着他的手腕,他感到震驚並且只想趕往中環接兒子。由於他不知道是否踏到、撞到或意外接觸到X,他因而說「唔好意思」,其後又說「唔好意思,我冇心掂到你」。上訴人並稱其後尋求港鐵職員協助。警方到場後他容許警方檢查他的手機,警方沒有發現,而他強調沒有非禮X。

裁判官的裁斷

9.就X證供的批評,辯方指X因懷疑被拍攝而對上訴人有偏見,及X與輔警就上訴人道歉字眼有分歧。裁判官認為前者反而解釋X為何更注意上訴人。就後者,裁判官指應以務實態度處理,並認為兩個版本意思相同,屬不關鍵分歧,不影響控方案情。裁判官觀察X作供神態舉止,認為她的證供簡單直接、沒有誇大、亦公平承認不利情況(例如:未看到上訴人之手接觸或移開),並認為她就非禮經過的說法無固有不可能。裁判官接納X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其證供為事實[2]

10.就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他在X作出指控前的反應不合邏輯:若如他所述與女子X相隔一個身位、有該男子穿插及他雙手持物狀態令他不會接觸X,則他不應以「唔好意思」、「我冇心摸你」等回應暗示有接觸但非故意。上訴人顯然知道沒有碰到與不小心碰到的分別,他不可能不知道有否真的踏到或碰到X。裁判官亦不接納上訴人稱因怕未能準時接兒子而焦急的說法,指出即使尚有時間,上訴人仍然選擇不以任何方式聯絡/通知兒子或太太,並不合常理。裁判官並就「該男子」作出分析,認為上訴人一方面稱未留意X,另一方面卻能詳述X及小孩位置行為及該男子出現情節。裁判官認為按繁忙時間下車程序,上訴人無法解釋該男子如何能走到中間,因而裁定該男子並不存在,屬上訴人編造藉口。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脫罪部分證供[3]

11.在處理「誰人與X接觸」及「是否意外」兩個核心議題時,裁判官接納X轉身時上訴人距離最近(約一手掌)而二人之間沒有其他人,及上訴人回應「唔好意思,我冇心摸你」,裁判官認為若非上訴人曾接觸X便不會如此回應,並肯定接觸者為上訴人[4]。就意外的可能性,裁判官認為若為列車搖晃或乘客進出而意外觸碰,X不會形容為「揸」、「有力量」、「摙」、及「感有五指」,加上即使X身穿厚衣仍能清楚感到觸碰,更顯示不是意外[5]。裁判官因而裁定上訴人故意及猥褻地以五指「揸」X左邊臀部外側一次,而X並不容許。裁判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元素,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6]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為:

(1)  裁判官未有正確考慮、分析和處理案中證據,錯誤在沒有足夠證據下裁定上訴人為觸碰X臀部的人;

(2)  裁判官在未充分考慮環境證據及X證供下錯誤排除意外觸碰的合理可能性;

(3)  裁判官錯誤接納X證供(未充分考慮輔警證供對其可靠性的影響);

(4)  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並作武斷偏頗裁決;及

(5)  綜合而言定罪不安全不穩妥。

本席的考慮

13.終審法院在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 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而重審所依據的是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輔以中級上訴法庭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即使上訴級法庭沒有辯識裁判官的任何錯誤和沒有任何上訴理由成立,上訴級法庭仍需履行其法定職責進行重審,自行對受爭議的事實或法律議題得出結論。假如法官根據法庭席前的證據得出與裁判官不同的觀點,這便足以讓上訴級法庭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裁斷。審理上訴的法庭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有限制。因此,上訴級法庭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級法庭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致自己的結論。

14.上訴理由 (1) 、(3) 及 (4) 與裁判官評估X及上訴人的可信性有關,現一併處理。

15.上訴人認為裁判官錯誤地理解X的證供,並只基於X在臀部被觸碰後轉身見到上訴人離她只有一個手掌的位置,及上訴人向X道歉而裁定上訴人為觸碰女子X臀部的人是錯誤和武斷。上訴人亦認為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16.根據X的證供,列車已停定,X和她的兩名小孩在車廂內向前行下車的時候,她感到左邊臀部外側被人用五隻手指用力「揸」了1秒。X立刻望向她的左後方,見到上訴人距離她大概一個手掌位的位置[7]。當時上訴人是最接近她的人。當X向後望,上訴人立刻緊張地說「唔好意思」。二人隨即下車至月台,在月台上,X一直望着上訴人,然後上訴人說「唔好意思,我冇心摸你」[8]。在盤問下,X的證供沒有動搖。

17.至於辯方指有一男子在X與上訴人之間經過,才出現臀部被「揸」事件,X並不同意。她進一步解釋因為她和上訴人的距離很近,落車的時候只有一個身位,所以沒有可能有人在中間穿過[9]。本席認為X的解釋合乎情理,若然真有此事發生,該人理應會阻擋X下車及引起她的注意。

18.就X與上訴人之距離,X的證供十分清晰,即使車廂內環境擁擠,上訴人與X最接近,二人之間僅相隔一手掌距離。如答辯人所指,從客觀條件而言,上訴人非禮X並非事實上不可行(not factually impossible)。

19.此外,X作供時坦白承認並沒有看到自己被非禮的一刻,及揸她臀部這個動作只維持了1秒,所以在她轉身的那一刻,並未能百分百肯定是上訴人觸碰她。然而,在她未作出任何指控之前,上訴人已經兩度道歉,更說「我冇心摸你」,她因此而肯定是上訴人侵犯她。按常理而言,任何人沒有觸碰對方理應不會說「我冇心摸你」。因此,本席認為X的解釋合情合理。

20.至於X向輔警作出投訴時的說法是「我冇心摸到你,唔好意思」或是「唔好意思,我冇心摸你」,X堅稱她向輔警復述的說法是「唔好意思,我冇心摸你」。本席認同裁判官所指,兩個版本的意思均顯示上訴人有「摸」X,並且道歉,這不影響X的可信性。

21.就X的證供的分析,本席認為裁判官正確拿捏辯方對X的證供的批評,並作出全面考慮。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沒有犯錯。鑒於X的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她的說法也沒有內在不可能性,裁判官接納X的證供並無不妥。上訴理由 (3) 不成立。

22.至於上訴人的證供,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1)  根據上訴人的說法,男子在X及上訴人之間經過後,X轉身,並抓着他左手手腕並指控他非禮。既然如此,上訴人理應不會觸碰到X。因此,他回應「唔好意思」並不合理。此外,如裁判官所指,上訴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有否確實碰到或撞到X。再者,根據他的說法,在月台時,他再次向X道歉,並表示「唔小心掂到」X。即使上訴人想避免衝突而道歉,面對X的非禮指控,他理應否認有關指控,而非承認曾觸碰X。本席認為他的反應完全不合理。

(2)  即使上訴人當時因擔心遲到而感到焦急,他卻選擇不通知太太及/或兒子。上訴人的行為顯然與焦急的說法並不一致。上訴方指控方在盤問時沒有要求上訴人解釋。盤問的作用是透過盤問以顯示證人證供中不合理之處,打擊證人的可信性。控方在盤問上訴人時沒有責任要求上訴人就每個事項作出解釋。如辯方認為有需要,可在覆問階段要求上訴人作出解釋。然而,辯方在審訊時沒有這樣做。再者,不爭的事實是上訴人確實沒有通知太太及/或兒子。餘下的議題是這做法在本案而言是否合理。裁判官在評估上訴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時有權考慮這點。

23.本席認為裁判官已仔細分析上訴人的證供,並有足夠基礎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上訴理由 (4) 不成立。

24.基於X的證供,包括列車已停定,X的左臀部外側被五隻手指「揸」了一秒,當時上訴人在X的左後方與X只有一個手掌的距離,及在X未有向上訴人作出任何指控之前,上訴人先後兩次向X道歉,並表示「我冇心摸你」,本席認為裁判官是有足夠證據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即上訴人是觸碰X臀部的人。即使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敘述X的證供時不夠精準,這並不構成錯誤理解X的證供,也不影響上述的推論。因此,上訴理由 (1) 不成立。

25.就上訴理由 (2) ,上訴人認為裁判官沒有考慮X是被意外觸碰到的可能性。

26.X就如何被觸碰的證供十分清晰。她指她左邊臀部是被五隻手指用握球般的力量「揸」或「摙」一次;而不是被「掃」或被「揩」或是被一隻手「哽到。X亦肯定觸碰她的臀部不是一件硬物,而是一隻手的五隻手指[10]。如答辯人所指,即使X當時穿着的褲襪的物料相對厚實,其厚度必然有限,並不足以阻礙或影響X感受到他人手部接觸其臀部時的力度。基於X的證供,本席認為裁判官有足夠基礎排除是次觸碰為意外的可能性。上訴理由 (2) 不成立。

27.基於X的證供,本案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猥褻侵犯X。上訴理由 (5) 不成立。

28.基於以上分析,在重審後,本席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干犯有關控罪。因此,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由於上訴人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人現需即時服刑。

  ( 張潔宜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代表
上訴人: 由葉謝鄧律師行延聘周羡頤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裁斷陳述書,第20至24段

[3]  裁斷陳述書,第26至37段

[4]  裁斷陳述書,第39至41段

[5]  裁斷陳述書,第42至43段

[6]  裁斷陳述書,第43至44段

[7]  上訴卷宗,第43頁H至U

[8]  上訴卷宗,第45頁B至R

[9]  上訴卷宗,第52頁J至P

[10]  上訴卷宗,第54頁C至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