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178/202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26.
1. 這是一宗管養權 (custody)、照顧、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及探視權 (access) 的審訊,涉及三名家庭子女,分別為10歲的大兒子,9歲的女兒及6歲的小兒子。
|
FCMC 9178 / 2023 [2026] HKFC 8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9178宗 ——————————
——————————
---------------------- 判 案 書 ---------------------- 前言 1.這是一宗管養權 (custody)、照顧、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及探視權 (access) 的審訊,涉及三名家庭子女,分別為10歲的大兒子,9歲的女兒及6歲的小兒子。 2.本席在這份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於審訊日,女方30歲,任職待應。男方36歲,任職外賣員。三名家庭子女就讀於同一小學,分別為5年級,4年級及1年級。 案件背景概要 3.於2013年9月,雙方在香港註冊結婚,婚後育有上述的3名子女。 4.於2023年8月,女方以「分居不少於2年」的事實基礎,提出離婚呈請,男方沒有抗辯離婚。 5.於2024年1月,法庭頒發暫准離婚判令,同日把子女的管養權及附屬濟助事宜押後,作進一步處理。 6.基於雙方面在子女管養權方面未能達致共識,法庭須要安排審訊,並指示社會福利署 (簡稱 “社署”) 作出調查及提交報告,負責個案的一位區詠健主任 (簡稱 “社福主任”) 在2024年8月及2025年9月,先後撰寫了兩份社福報告,亦出席審訊作供,交待如何的安排最能符合三名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7.女方獲得法律援助,委派律師協助她處理審訊,男方則選擇自行處理,雙方均沒有傳召其他證人出庭,只是各自申述及爭辯。 相關法律 8.法庭在考慮家庭子女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或是探視權時,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是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內容為:-
9.從以上的法律條文可見,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調查報告。 10.除以上的法律條文外,家事法庭在以往的案例中,亦會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 11.這些特別的因素,在英國及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 (statutory checklist) 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正式的法定清單,但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內,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建議香港亦應有一個類似的法定清單。當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草擬法定清單包括:-
12.以上的草擬清單雖然未正式成為香港法律,但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涉及家庭子女的事情上,經已被廣泛地使用,本席亦同意該清單是有助法庭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但由於每宗案件的事實背景都有所不同 ,因此並不是清單中所有的項目均適用於每一宗案件。因此,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上述清單中的每一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本案,從而決定何種安排最能符合本案三名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社福主任的報告 13.社福主任先後與男方及女方會面,觀察他們兩人與三名子女的互動情況。社福主任亦接觸了三名家庭子女,探討各人的個人意願。再者,社福主任亦與三名子女上一學年的班主任接觸,探討子女們的學業進度,同時了解父母兩人參與子女教育的情況。 14.社福主任在她的2024年第一份報告,有以下記錄 :
15.在法庭指令下,社福主任繼續跟進個案,並在2025年提交她的第二份報告,當中有以下記錄 :
16.社福主任在兩份報告的總結一致,她建議男女雙方獲得三名子女的共同管養權,女方負責照顧及管束,男方獲得合理探視權。對於學校長假期方面,社福主任建議父母兩人可平均享有。 17.從上文可見,社福主任在跟進調查過程時,遇上男方迴避不配合調查,逼使社福主任須要突擊到訪男方居所,方能完成調查並撰寫更新報告,此情況不單止不理想,且不必要地增加了社福主任的工作量,浪費資源。 女方的現況及立場 18.女方現時與她的母親,在深水埗區租住一個面積大約27平方米的單位,月租 $6,300,她及自己的母親是三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 19.女方的立場十分簡單,她接納社福主任的建議,願意與男方共同擁有三名子女的管養權,但希望繼續單獨照顧及管束子女,同意男方獲得合理探視權,但前提是須要顧及子女意願及不影響他們的學業。 20.女方希望法庭能採納社福主任的建議。 男方的現況及立場 21.早前男方曾經與他的父親,在深水埗區租住單位,面積大約55平方米,月租 $12,000,他曾經向法庭存檔一份誓章,日期為22/1/2025,特別指出他的居住環境寬敞,適合三名子女與他一起居住。 22.對於這次的訴訟,男方堅持要求獲得小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對於大兒子及女兒,他並不要求獲得照顧及管束權,但這立場在審訊過程中亦搖擺不定。 23.對於共同管養權方面,男方的立場亦是搖擺不定,令法庭難以觸摸他的真正意願是如何。 法庭的看法 24.首先,男方在2024年的社福報告中,曾經同意與女方享有三名子女的共同管養權。其後,在2025年的社福報告中,男方卻改變主意,只同意與女方享有大兒子及女兒的共同管養權,堅持他個人獲得小兒子的單獨管養權。在審訊過程中,男方再次改變主意,要求三名子女的單獨管養權。 25.按照法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的安排,應盡量由一位家長獲得,另一位家長則獲得探視之權利。就本案而言,男方的意願是要分拆三名家庭子女,但他卻完全沒有提出任何原因或特殊情況,縱使他是子女的父親,法庭亦不會因此而罔顧三回名子女的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s) 及福祉,把他們分開照顧及管束。事實上,男方只是在庭上口述說,他認為女方無能力照顧小兒子及帶他到學校上課,全屬他個人的想法而已。 26.單以男方個人的想法,在缺乏充足證據支持下,不構成任何特殊情況把小兒子與大兒子及女兒分開。因此,本席將不會考慮將三名家庭子女分開照顧及管束。 27.另一方面,本案件的社福主任,在社會福利署工作26年,並且撰寫接近20份同類的調查報告,作供時確認報告內容真確無訛,並採納為他的主問證供。男方未能通過盤問成功挑戰社福主任的報告內容及庭上供詞,同時男方亦沒有任何充分理由支持己見,亦不存在任何特殊情況。整體考慮三名子女的最佳利益及福祉作依歸,法庭相信三名子女均由女方照顧及管束,最能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而並非分拆他們三人給予女方及男方分開照顧及管束。 28.法庭接納社福主任具有豐富經驗,作出了全面及徹底的查後,才撰寫他的兩份報告。值得一提,大兒子及女兒均向社福主任清楚表達意願, 渴望由母親 (即女方) 繼續照顧他們,兩兄妹的意願須要受到尊重。雖然小兒子年僅6歲,未能掌握或理解父母之間這次的爭訟,但從社福主任的調查及兩份報告,均清楚表達三名子女之間感情深厚,亦非常依附母親 (即女方),這足以支持由女方繼續照顧及管束三名子女尤為重要。 29.事實上,這決定正是社福主任的看法及建議,法庭將予以接納, 包括共同管養權的建議。 30.對於探視權方面,法庭同樣相信合理探視權的安排,能促進男方與三名子女建立更融洽的親子關係,故同樣予以批准。 總結 32.法庭現作出命令如下:
33.有關學校長假期方面的安排,法庭同樣相信由雙方平均享有,最能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訟費 34.這次訴訟涉及家庭子女的事宜,不會頒發訟費命令,包括保留待決之訟費。女方自行一方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作評定。 35.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頒下14天內提出申請,否則將成為訟費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温彩霞律師事務所陳可瑩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