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汶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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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及一項「盜竊」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及第9條。另外他亦被控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被告承認全部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10/2023[2026] HKDC 12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0/2023

[2026] HKDC 12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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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汶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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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日期: 2026年7月9日
出席人士: 伍宇鍔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祖胤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搶劫罪 (Robbery)
[2] 盜竊罪 (Theft)
[3]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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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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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及一項「盜竊」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及第9條。另外他亦被控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被告承認全部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控罪一及控罪二是指在2022年10月28日凌晨二時左右,被告在荃灣河背街與眾安街交界附近(下稱「案發現場」),劫去雷先生(下稱「男事主」)的銀包,並從男事主的朋友黃小姐(下稱「女事主」)手腕上拿走一隻勞力士手錶(下稱「該手錶」),該手錶也是男事主的財物。當時被告是夥同其他人一起犯案。

3.數天後在11月3日,被告被拘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有份參與劫案及以下一系列事項,包括:

(1)他從朋友「文禮」及「長頸鹿」口中知道男事主擁有該手錶後,三人打算劫去該手錶並瓜分變賣後的得益。

(2)文禮叫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深夜到案發現場附近的一個桌球會等候男事主。

(3)被告、文禮及長頸鹿在10月28日午夜左右到達該桌球會,三人玩了一會桌球後被告與長頸鹿先行離開,留下文禮與男事主會面。及後文禮亦離開桌球會並告知被告及長頸鹿說男事主即將下樓。

(4)在等候男事主期間,長頸鹿在河背街拾來一支木棍並藏在衣袖內。

(5)約1小時後,當被告、文禮及長頸鹿見到男事主與女事主一同離開桌球會時,被告即時上前箍着男事主的頸部,並把他拖向河背街。

(6)進入河背街後,長頸鹿以該木棍打男事主,被告則搜索男事主並從其褲袋取走他的銀包,內有港幣400元;

(7)被告同時見到女事主戴着該手錶,於是把該手錶從她的手腕摘下;三人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

(8)三人後來得知事件已驚動了警方,便在10月29日透過女事主把該手錶及銀包交還男事主。

4.涉案桌球會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當晚被告等人及男事主到達及離開桌球會的情況,又攝錄到當男事主步出桌球會地下升降機時,被告箍着他的頸部並把他拖行,而長頸鹿側把手放在男事主的背後。

5.控罪三是指被告至2023年7月14日起就此案獲法庭准予保釋,但他沒有按規定於2024年11月7日出庭。法庭隨後於同日向被告發出逮捕令。他在2025年5月11日被拘捕。

被告背景及求情

6.被告現年19歲,雖然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定罪日期全都在本案的案發日(即2022年10月28日)後,包括三項與三合會有關的罪行,被判接受感法令18個月。另外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罰款2,000元。但被告違反感化令,在2025年6月11日被判處進入勞教中心。無論如何,本案案發時,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一程度,並沒有工作經驗。他的父母住在坪洲,被告則與姊姊同住荃灣區。

8.代表被告的江大律師提交了詳盡的書面求情陳詞,並呈遞了一系列案例,並可歸納如下:

(1)有關就青少年罪犯的判刑原則;

(2)搶劫罪的判刑指引及適用案例;

(3)歸還財物可視為減刑因素;

(4)就控罪三的參考案例;及

(5)有關總刑期的原則。

9.總而言之,江大律師指被告犯案時只有15歲,現時為19歲。雖然控罪一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所指的例外罪行,但仍懇請法庭在考慮刑罰需與案件的嚴重程度相稱,以收保護公眾,阻嚇罪行的效果之餘,仍需顧及被告更生及改過自新的需要。因此懇請法庭在判刑前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報告,以考慮判處被告監禁以外的刑罰。

10.就有關「搶劫」罪適用的判刑指引,江大律師指本案被告及團夥使用的木棍並不屬於「危險武器」。但承認本案涉及一系列加刑因素,包括使用了實質武力,使用武器,糾黨犯案,在凌晨時分進行搶劫及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但同時江大律師亦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及於案發時沒有案底,自2025年5月被捕後,至今已被關押超過一年。雖然男事主錢包內的港幣400元已被取走,但被告在事發後第二天並且在被拘捕前把手錶歸還男事主。被告被捕後及警誡下作出坦白招認,亦在法庭認罪,可見被告顯示深刻悔意。

11.江大律師又表示法庭可考慮將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並且在考慮總刑期原則時,對被告作寬大處理。

12.江大律師呈遞了由被告及其父親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表示因對誤交損友而犯案深表後悔,並表示希望可被判到勞教中心服刑。被告的父親亦希望法庭對被告從輕發落。

判刑考慮

13.有鑒於被告就違反三項感化令曾於2025年6月11日至10月27日期間被羈留在勞教中心,以及《更新中心條例》第4(2)條的規定,本席認為就本案判處被告羈留在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也不合適。考慮了案情及江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在判刑前索取教導所報告。懲教署的意見是,被告適合進入教導所。

14.「搶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本席考慮了一系列案例包括:䒢廣生訴女皇[1981] HKLR 610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CC & 2 others CAAR 16/2021。在CCC 案中,三名於案發時為12至13歲(判刑時為14至15歲)的少年罪犯在搶劫時使用木棍,另外案中也有其他加刑因素。上訴法庭指即使 䒢廣生 案就搶劫時涉及使用危險武器的判刑指引並不適用與該案,但就該案的案情而言,若該三名被告人是成年人,每項控罪適合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見案例第24段)。在該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刑罰是教導所令。

15.本案是一宗嚴重的搶劫案,涉及3人有預謀地犯案。他們覬覦男事主的名貴手錶有預謀地乘他到桌球室消遣時下手。雖然案情顯示木棍是在街上拾取的,但他們對男事主施行實質暴力,並非只是以木棍對他作出威嚇。本席在庭上檢視了現已斷成3節的涉案木棍,在未斷裂前相信長度有2至3尺。加上正如江大律師指出,被告及同黨在凌晨時分犯案亦構成另一項加刑因素。所以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如被告是成年人士,量刑起點會是5年監禁。

16.控罪二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被告盜取的名貴手錶價值不菲,若他為成年人,無疑合適的刑罰是不短的監禁刑期。

17.另外就控罪三,一般的判刑是監禁。被告在法庭發出拘捕令約半年後被拘捕,量刑起點約是三個月監禁。

18.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的父母早已離異,被告從小未能得到雙親妥善照顧。他的學業成績一直也不理想,課餘時因常在街上流連致誤交損友,甚至結識與三合會有關連的人。報告指他在2022年干犯「自稱三合會會員」罪後被捕及被予以保釋,卻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及至2023年9月,再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拘捕。

19.報告又顯示被告因以上違法行為多次被羈留在不同院舍,但他始終容易受不良朋輩的影響,以致未能認真改過。

20.判刑時,本席須在基於公眾利益而對被告作出具阻嚇性的刑罰及考慮他的更生需要間取得平衡。被告現時仍然年輕,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本案案情雖然嚴重,被告在案發後不久便把手錶歸還男事主,相信是害怕被揭發或希望可息事寧人;但無論如何,這舉動都顯示被告對犯案有悔意。

21.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教導所報告內的資料,雖然被告干犯了嚴重的罪行,而被告亦在判刑前表示希望可以獲判處監禁刑期,本席仍會接納懲教署的建議判處被告教導所令,給予被告遠離不良分子並更生改過的機會。本席認為判處被告接受教導所令是合適的。

22.被告就控罪一至控罪三被判教導所令,同期執行。

( 陳淑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