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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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3年10月16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間,被告人是One Midtown 13樓米奧特資料搜集中心有限公司(“涉案處所”)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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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13/2025 [2026] HKDC 13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7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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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序言 1.被告人承認3項入屋犯法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2013年10月16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間,被告人是One Midtown 13樓米奧特資料搜集中心有限公司(“涉案處所”)的僱員。 3.王先生(“証人1”)及吳女士(“証人2”)分別是受害公司的東主及僱員。 控罪1及2 4.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晚上8時左右,証人2將現金港幣220元放在一個鐵盒內,而該鐵盒放在涉案處所內証人2的一個無上鎖抽屜裏。 5.2025年7月14日星期一上午11時30分左右,証人2發現其中現金港幣130元從抽屜不見了,她感到可疑,於是將事件告知証人1。 6.經查看涉案處所的閉路電視片段,見到戴口罩的被告人於2025年7月12日晚上11時左右從受害公司的後門進入涉案處所,並於2025年7月13日凌晨12時27分左右手持一個紙袋從後門離開。 7.閉路電視又拍攝到被告人於2025年7月13日晚上11時10分左右進入涉案處所並且作出搜掠,並於2025年7月14日凌晨12時15分左右從後門離開。 控罪3 8.2025年7月26日晚上11時07分左右,閉路電視系統偵測到一名戴口罩的女子進人涉案處所,並向証人1發出通知。案件報警處理。 9.警方到達涉案處所後,發現戴着藍色口罩的被告人躲在C辦公室(即公司董事房)枱底。被告人被發現拿着一部屬於受害公司的流動電話。經調查後,被告人從其身上拿出4條屬於受害公司的鎖匙及兩個萬字夾。 10.涉案處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於2025年7月26日晚上11時07分左右進入涉案處所。 11.
求情及判刑 12.被告人現年33歲,國內出生,但於約5歲時隨同母親來港定居,不幸的是,其父親於同年因意外去世。被告人家中還有2名姊姊及1名弟弟。 13.被告人學歷至第一年文憑課程,但仍未修畢。被告人自2013年起便於受害公司任職電話訪問員,時薪65元,月薪約5,000元,被告人於2024年11月因私人理由而離職。辯方亦坦言被告人是次犯案只因經濟壓力下而鋌而走險才干犯案件。就其經濟壓力來源之始末來自她於2024年9月的電騙事件中受騙並損失了她多年積蓄共17萬元,其中的8萬元是她從弟弟處借回來的。為了彌補損失,被告人於2024年12月中獲聘為接待員,月薪有12,000元,但因公司其後改聘兼職員工,故只上了4個月班便告失業。 14.辯方力陳,是次事件只有她一人單獨犯案,過程中亦沒作出破壞,而可幸的是,涉案之財物價值不高,現深感後悔,而被告人從沒定罪紀錄,望法庭可輕判,好讓被告人有改過自新機會,重新做人。 15.就判刑指引,辯方亦沒異議,非住宅之量刑起點為30個月,雖則本案涉及同一單位,但嚴重性在於被告人是連續犯案,明顯是食髓知味。再者,雖被告人已離職,並非違反誠信,但明顯亦知悉公司之作息時間及運作,與及公司之環境間隔,利用這些認知以助她犯案,上述乃是加重罪責之考慮。 16.當然考慮到被告人初犯與及財物損失較輕微,本席不打算上調起刑點,就3項控罪均以30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每項控罪判處20個月監禁。 17.就刑期總體性之考慮,本席就控罪2其中5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而控罪3當中的5個月和控罪1及2分期執行,即共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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