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裕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訴 金滙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293/200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04.
1. 申請人是香港西營盤第三街 182-190號豐裕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的前經理人。申請人的申請是(一)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答辯人清繳它欠法團的款項 18,500元;(二)要求審裁處命令答辯人執行《建築物管理條例》 (“條例”)附表7第8(b)段(“第8(b)段”)的規定的命令。
|
LDBM000293/2003 LDBM 293 OF 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3年第293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2004年3月25日及4月8日 判案日期:2004年4月14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香港西營盤第三街 182-190號豐裕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的前經理人。申請人的申請是(一)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答辯人清繳它欠法團的款項 18,500元;(二)要求審裁處命令答辯人執行《建築物管理條例》 (“條例”)附表7第8(b)段(“第8(b)段”)的規定的命令。 2.條例附表10列載審裁處有權聆訊及裁決的法律程序。申請人要求答辯人繳付的18,500元是大廈管理費的按金餘額,但這不是附表10涵蓋的事項,因此本庭對是項申請並無司法管轄權。 3.條例第8段有以下的規定 : -
3.1申請人作為業主立案法團是否可以代替管理委員會接收第8(b)段提述的文件?條例第29條規定,除條例另有規定外,條例授予法團的權力及委以的職責,須由管理委員會代表法團行使及執行;據此,管理委員會有權執行法團的職責,但第29條不是關於法團執行管理委員會職責的條文。有權執行第8(b)段的規定的不是法團,而是管理委員會或接任答辯人職位的經理人,所以申請人無權提出是項申請。 3.2附表10第1段是“與本條例條文的釋義及執行有關的法律程序”。申請人是以第8(b)段的條文作為是項申請的依據,但它無權執行該段的規定,因此審裁處對是項申請沒有司法管轄權。 4.訟費 答辯人並無提交反對通知書,亦無出席本案的聆訊,因此本席不作出任何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由梁永永女士代表。(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