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偉強 訴 徐潮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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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件案中,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佢嘅貸款中有249,810元還未歸還。呢筆貸款係喺1995年,原告人資助被告人與一位親戚買賣股票、期貨同埋外匯之用。喺1996年,被告人經過計數之後,發覺損失了160,000元,呢筆款項原來都係由原告人所支付嘅。直至1996年8月,原告人發覺被告人欠了幾張信用卡一共債務有14萬元之多,因此,佢代被告人歸還信用卡債務14萬元。還款方法是經過原告人一個職員林先生,佢將現金交畀林先生,林先生以一個親屬嘅戶口轉戶畀被告人,轉戶日期係19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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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0772/2003 DCCJ77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772宗
主審法官:黃慶春法官法庭聆訊 日期:2003年12月05日 時間:下午4時33分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在這件案中,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佢嘅貸款中有249,810元還未歸還。呢筆貸款係喺1995年,原告人資助被告人與一位親戚買賣股票、期貨同埋外匯之用。喺1996年,被告人經過計數之後,發覺損失了160,000元,呢筆款項原來都係由原告人所支付嘅。直至1996年8月,原告人發覺被告人欠了幾張信用卡一共債務有14萬元之多,因此,佢代被告人歸還信用卡債務14萬元。還款方法是經過原告人一個職員林先生,佢將現金交畀林先生,林先生以一個親屬嘅戶口轉戶畀被告人,轉戶日期係1996年8月7日。 2.被告人喺97年5月和11月再向原告人借兩項貸款。第一項係37,810元,據說係一個炒期指所欠嘅款項。第二項係佢因為結婚、買樓需要支付嘅數目,係35,000元。喺96年9月,被告人開始每月還2,000元予原告人,一直至98年1月,一共還款47,000元。喺往後嘅日子,佢有一年多冇再還款。 3.直至到99年5月5日,原告人與被告人達成一個協議,大家確認被告人所欠嘅付款,於是由原告人草議,被告人用電腦打出呢一份原告證物P1嘅借據。喺裡面,被告人同意佢一共欠款372,810元。而被告人亦都同意,喺96年9月3日至98年1月已經還款47,000元。凈番嘅325,810元,被告人同意佢以每月還款2,000元嘅方法歸還原告人,呢個係得到被告人簽紙確認,原告人亦有簽紙確認。 4.以後,被告人以現金方式,每月歸還2,000元嘅現金畀原告人,並且原告人係喺被告人嘅紀錄中簽名確認每個月嘅還款。喺呢段時間,即99年5月至2001年12月,被告人一共還款64,000元,以現金方式每月2,000元嚟計。 5.喺2002年2月28日,因為原告人嘅生意受挫折,所以佢要解僱被告人及其他嘅員工。喺呢段時間,2000年1、2月和8月至11月,被告人將每月每次2,000元存入原告人妻子嘅銀行戶口,呢度被告人再還12,000元。這些還款,得原告人所承認。 6.最後,經過調整佢嘅追索,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249,810元。在庭上,被告人亦公開承認佢仍然欠了原告人249,810元,呢啲錢佢係未歸還。既然被告人公開承認佢欠了原告人249,810元,而這正是原告人所追索的銀碼。我因此判原告得直,被告人需要歸還原告人一份欠款249,810元。 7.既然原告人係得直嘅,這訴訟的費用和今日的費用應由原告所得,為被告人所支付。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個訟費協議,原告大可以向法庭常務官要求審核。被告人需要由今日開始向原告人支付利息直至款項付清為止。(法庭嘅利率年息8厘起計)
出席人士: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