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郑增强

Case No.DCCC 1046/2025[2026] HKDC 13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46/2025

[2026] HKDC 13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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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郑增强 ZHENG Zeng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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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7月1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穎賢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單偉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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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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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名,總額為$5,250,000多元,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呈上李耀南總督察在2026年7月3日的口供,以支持加刑申請。

控方案情

2.被告是雙程證持有人。一間受害公司墮入電郵騙局。該公司的電郵系統遭入侵,受害公司的職員獲宣稱母公司(後知母公司身處美國)首席執行官指示,匯款至藍健有限公司(藍健)的中國工商銀行(工銀)的賬戶。該賬戶是第一層傀儡賬戶。該職員相信騙徒,向藍健轉賬總額美金為$6,567,810元,其中總額港幣$1,500,000元和港幣$750,000元再由上述工銀銀行賬戶分別匯至被告在中國銀行(中銀)開立的銀行賬戶,號碼為01281420573594及在花旗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號碼為95683984(花旗綜合賬戶)。其後,該職員向受害公司的母公司高級財務經理查問清楚,始發覺受騙。受害公司其後向警方報案。

3.除花旗綜合賬戶外,被告在花旗銀行還有另一銀行戶口,賬戶號碼為53224639(花旗賬戶)。被告是涉案中銀賬戶、花旗綜合賬戶及花旗賬戶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

第一項控罪 - 中銀賬戶

4.中銀賬戶於2024年8月12日開立,資金流向分析顯示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該賬戶錄得總額港幣$2,889,641.78元的存款(包括從受害公司經藍健轉來的上述款項),分34次交易存入,並錄得總額港幣$2,386,439.08元的提款,主要透過自動櫃員機及銀行轉賬分82次提款。

5.在開戶授權書中,被告聲稱是銷售主管,月入人民幣$25,001元至$50,000元,居於中國深圳。被告在開戶過程中向中銀提交雙程證及一個中國身分證的影印本,並向中銀提供電郵地址及內地流動電話號碼。被告啟動網上銀行服務,並獲中銀提供一張自動櫃員機卡及電子月結單。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 花旗賬戶及花旗綜合賬戶

6.花旗賬戶及花旗綜合賬戶約於2024年8月14日開立。資金流向分析顯示2024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間,花旗賬戶錄得總額港幣$917,500.04元的存款,分12次交易存入,款項透過自動櫃員機分26次全數提出。至於花旗綜合賬戶,則發現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間,該賬戶亦錄得總額港幣$1,451,093.28元的存款(包括從受害公司經藍健轉來的上述款項),分8次交易存入,款項透過轉數快及銀行轉賬分8次全數提取。

7.在開戶授權書中,被告向花旗銀行提供同一組通訊地址、電郵地址及內地流動電話號碼。在開戶過程中,被告提交雙程證及中國身分證的影印本。他獲花旗銀行提供銀行月結單。

8.2025年1月20日,被告到中銀將軍澳分行試圖提取全部款項,並結束中銀賬戶的時候被拘捕。同日,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聲稱他從事海鮮生意,並承認開立涉案賬戶作生意用途。被告的銀行卡密碼及網上銀行憑證均只有他本人知道,他從未授權其他人操作涉案賬戶。被告表示獲提供一張中銀卡,而該卡一直隨身攜帶。

9.警方拘捕被告時向他搜身,在他身上檢獲一張中銀卡。

10.在關鍵時間,被告在香港沒有提交任何報稅表。出入境紀錄顯示涉案賬戶開立時,他都身在本司法管轄區的範圍內。

11.資金流向分析顯示,所有款項一經存入涉案賬戶,同日內便被提取,留下偏低的每日結餘。涉案賬戶是呈洗黑錢特徵,用作短暫存放資金。

12.被告是涉案賬戶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一直控制該等賬戶。因此,他被發現於案發期間,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賬戶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產。

求情理由

13.被告現年49歲,內地人士,中學學歷,已婚,住在福建。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控方沒有證據指控被告知道或者參與前置罪行。本案犯案的時段是4個多月,有跨境犯案的元素,但辯方認為沒有國際元素。

14.辯方不反對加刑申請,但相關數字有回落的趨勢,建議加刑幅度為20%至25%。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自費到香港,而在港的開支亦是他自己負責。被告最後一次到達香港的時候是打算取消銀行卡(這明顯與承認事實案情第8段有所出入)。

15.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16.近年電騙案和洗黑錢案罪行湧現,傀儡戶口的廣泛使用使洗黑錢更加容易、更加難追查。雖然在數字上使用傀儡戶口的趨勢有所下降,但本席認為這類罪行仍然是十分普遍,以及對受害人及社會造成極大的損害。

17.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由於文化水平低,不懂香港法律,自己忠厚老實,誤信他人而犯案。被告亦提及父親的病患,聲稱本案是被告人生的初犯和污點。被告承諾不會再犯,希望法官輕判。

18.明顯地,被告開立銀行戶口是對銀行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就中銀賬戶,被告聲稱是銷售主管,月入是人民幣$25,000元至$50,000元。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涉案中銀賬戶的銀行卡。

19.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有關被告的出入境紀錄指出,被告在開立戶口時身處香港(見案情撮要第10段)。但在本席查詢後,控方找不到他們存檔的出入境紀錄,於此亦不能夠幫助法庭了解究竟被告來了香港多少次和每次停留的日子。

20.本席認為這是典型的傀儡賬戶行為,涉案的金額約為$5,200,000多元。被告屬於第二層的洗黑錢行動。第一層,有人把一些黑錢由美金轉為港幣,再存入被告的戶口。上訴庭在不少案例,包括雲國強Boma許有益等等案件都已經頒下詳細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有跨境犯案的元素。

21.在考慮到所有因素及洗黑錢的行為,本席以3年半(4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減至28個月。三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22.另外,辯方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李總督察的口供提供詐騙案件及洗黑錢案件的數字。2023年涉及一百二十億多,總共有5,529宗,但到了2025年則有下降,涉及七十六億多,案件是4,955宗。而涉及傀儡賬戶在2022年佔比是99%,在2023年則是82%,在2025年下降至51.5%。本席認為普遍程度仍然十分猖獗。本席酌情加刑25%,即加刑7個月。本席總共判被告入獄35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