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欧建桥

Case No.DCCC 1177/2025[2026] HKDC 143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77/2025

[2026] HKDC 14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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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欧建桥 OU Jian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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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7月22日
出席人士:  沈仲平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單偉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顏氏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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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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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涉及款項港幣$4,031,000多元,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24年8月3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間,6名受害人(控方第一至第六證人,統稱「眾受害人」)分別被人接觸,並誘騙把款項存入特定銀行賬戶作不同用途。眾受害人損失港幣$11,060,263元。眾受害人的部分付款(為數港幣$2,975,000元)支付至一個屬於被告的花旗銀行賬戶,號碼為25095762175(花旗賬戶)。

3.花旗賬戶在2024年11月6日由被告親自開立,被告是唯一賬戶擁有人及簽署人。2024年11月13日至25日期間,花旗賬戶有22筆存款,總額港幣$4,031,936.42元(包括來自眾受害人的付款);並有31筆提款,總額為港幣$3,530,843.64元。花旗賬戶在2024年11月25日後不再活躍。

4.在上述入賬交易中,有22筆總額為港幣$4,031,300元的款項是外來轉賬(當中包括來自眾受害人的港幣$2,975,000元),有4筆總額為港幣$636.42元的款項來自被告在同一銀行的美元戶口。

5.在上述支賬交易中,有23筆總額為港幣$3,530,100元的款項被轉賬至不同收款人,有8筆總額為港幣$743.64元的款項被轉賬至被告在同一銀行的美元戶口。

6.被告是「雙程證」持有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間,被告到香港4次。被告在2024年11月6日(即花旗賬戶開立當日)進入香港,於11月8日離開。

7.2025年5月14日,被告在羅湖進入香港時被警方拘捕,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8.本案控罪關於被告在2024年11月13日至25日期間,以涉案的花旗賬戶收受港幣$4,031,936.42元。

9.被告承認於案發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10.控方亦就此控罪申請加刑,呈上李總督察在2026年7月13日的口供。

11.被告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的出入境紀錄呈堂為MFI-1,但該紀錄卻沒有被告在2025年5月14日來香港的紀錄。另外,控方亦就涉案的 賬戶在2024年11月25日剩餘的港幣$500,000多元的結餘保留充公令申請的權利。控方指這有待涉案的受害人的行動結果才作決定,有進一步的情況就會致函法庭。

求情理由

12.33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初中程度,以通行證來港,2016年結婚,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有3名子女,他們住在桂林。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誤信他的朋友來港開戶,以為介紹工作。辯方指被告不知道,亦沒有參與前置的罪行。被告沒有收取任何的金錢得益。辯方亦說被告自己支付交通,住宿費用來香港。被告在香港有接頭人。被告把銀行文件在開戶後交給對方。

13.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14.現年32歲的被告,內地人士,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15.有關洗黑錢的罪行的判刑考慮因素在不少案例,包括雲國強許有益Boma等都有詳細列出。本案犯案的時期只有12天。被告是跨境犯案。本席不信納被告所言他沒有任何人資助來港的說法。被告亦說沒有收取任何酬勞便開立香港的花旗銀行戶口。被告在11月6日開戶,在11月13日,該賬戶才有$1,300元的入賬。本席奇怪為何香港的銀行能夠這麼容易讓一個非香港居民開立賬戶,甚至首日開戶亦不需要立刻存款作為開戶的首日結餘。

16.辯方說被告說朋友介紹他工作,打算以涉案的戶口收取工資(求情陳詞第6段)。其實被告便間接說自己打算在香港有可能非法工作。無論如何,被告的說法都不值一信。短短十多日,涉案戶口便有22筆入賬,總共$4,000,000多元,有23筆轉賬付款,總共$3,500,000多元。這明顯超出被告所聲稱他在內地作為送外賣工作人員的月薪$6,000至$8,000元人民幣的範圍。

17.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是家中經濟支柱,因為誤信朋友,以為可以在香港介紹工作而開戶。他自己一時糊塗犯案。被告說他沒有任何金錢得益,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18.本案涉及$4,000,000多元黑錢,時間不長、交易方法不複雜,屬典型的傀儡戶口的情況。這類案件沒有判刑指引,考慮到所有因素,本席以3年半(42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28個月。

19.另外,控方申請加刑,李總督察在2026年7月13日的口供引證指明罪行使用傀儡賬戶的普遍程度以及對社會的損害。數字顯示被捕傀儡總數在涉及詐騙案及洗黑錢案的被捕人士所佔的比例居高不下。在2023年是70.1%、2024年是75.1%、2025年是71%、2026年頭5個月亦達73.2%。詐騙的金額是有所回落,但涉及傀儡的賬戶在2025年亦達51.5%。

20.本席考慮到所有因素,決定加刑25%,即加監7個月,判被告入獄總共35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