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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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79/2004 HCMA 7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960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4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1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第一控身為行人,沒有合理辯解下,當身處距離行人天橋的任何部份15米範圍內時,而不使用該天橋橫過馬路之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案件,控方傳召了一名警員作證。控方證人在審訊時,指事發當日他穿著制服獨自巡邏,當到達鳴琴路,宣道中學外之行人路上,看見上訴人由對面兆葵苑,兆富樓外,田景路之行人路開始,沒有使用附近大約10米範圍內之楷梯登上該處之行人天橋,橫過鳴琴路,然後橫過青賢路向其方向走來。 3.當上訴人到達證人的位置時,便將上訴人截停,向上訴人指出他已違反法例,證人稱當時上訴人宣稱,他看見路上很少車輛,因此沒有使用天橋。 4.證人給予證供時,亦提及他當時看見上訴人橫過馬路時,距離有80至100米,但他的視線從來沒有離開過上訴人,當時光線充足,視線沒有受阻礙。 5.本席留意到,當日事發時間是上午10時19分。證人有繪畫了一幅草圖作為呈堂,當被盤問時,證人否認曾經有人向上訴人說過他要向"法官講",而他亦否認當時上訴人是騎著腳踏車橫過馬路。 6.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出他當時策騎著腳踏車橫過馬路,他在供詞處亦有投訴及指責控方證人說謊。上訴人給予口供後,他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7.裁判法官考慮過證人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之證人,當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的證供時,裁判法官認為他是一個不可信的證人,以最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是足夠證明上訴人犯了這罪行。 8.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投訴,稱控方第一證人說謊,定罪不合邏輯,因為上訴人指出,控方證人所指的途徑不是一個正當的路線,而他當時是騎著一部腳踏車,故證人所指的路線,不是他當時正適所用的路線。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已清楚地考慮過,所以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當時是騎著腳踏車,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稱上訴人是橫過馬路的。 9.上訴庭已指出多次,裁判法官是一個最適當的人作出一個事實的判定,因上訴庭沒有機會參看各證人所給的口供,故裁判法官的責任是需要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決。除非,上訴庭可看到裁判法官在作事實裁定時,在法律或事實上,亦或程序上有出錯,在這情況下,上訴庭才作出干預。 10.本席已參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應已考慮過事實,最終作出決定,故本席看不出裁判法官在那方面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之定罪。 11.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