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潘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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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體內懷疑有酒精的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事發當日在香港八鄉警署內被一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以合理因由,懷疑他在道路上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FJ 2380的輕型貨車時,體內有酒精,而要求他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樣本測試用途時,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呼氣樣本。

Case No.HCMA 1080/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80/2003

HCMA 108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8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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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潘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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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4月15日

裁判日期:20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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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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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體內懷疑有酒精的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事發當日在香港八鄉警署內被一名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以合理因由,懷疑他在道路上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FJ 2380的輕型貨車時,體內有酒精,而要求他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樣本測試用途時,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呼氣樣本。

2.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數位警務人員,控方主要依賴警員17375、警長17761及警員54512的口供。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亦敍述了警員17375的証供,指在事發當日看見被告人駕駛他的輕型貨車進入警署內並停泊在報案室門外。被告人當時把面伏在軚盤上,警員17375察覺到上訴人不適,並且身上發出酒味,因此他便扶上訴人進入報案室內,上訴人坐在長櫈上睡着了。

3.警長17761及其他同僚回到八鄉警署。警長17761看見上訴人坐在長櫈上,滿面通紅,說話含糊不清。於是吩咐警員54512向上訴人進行呼氣測試。

4.當天警員54512向上訴人進行呼氣測試,他的証供說當時上訴人作出不合作的態度,當每次吩咐上訴人呼氣時,上訴人都沒有做到。當警員54512要求上訴人再深切呼吸時,上訴人閉上眼睛,不予理會警員。一會兒後,上訴人對警員說他是乘坐的士來的,問警員可否離開,警員要求上訴人再次呼氣,但上訴人含着吹口,卻沒有呼氣。警員最終因為上訴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而拘捕上訴人。

5.全部控方証人提供口供後,辯方並沒有傳召任何証人。審訊時,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裁判法官在証人問題裡找出辯方抗辯理由,被告人是乘的士到警署的,在裁判法官作出結論時,第一時間說出他信納所有控方証人都是誠實的証人,接納他們的証言。裁判法官處理警員54512的証供,關於提取呼氣樣本的過程,最終裁判法官並信納上訴人並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予警員,因此他判上訴人入罪。如果案情是如此的話,本席認為這個定罪並沒有不妥的地方。

6.但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出多項投訴,但本席認為一個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甚為重要。在警員提供口供時,警員17375有提及過在六時許當上訴人睡醒時,上訴人說過他是乘坐的士到警署的,樣本測試是在當晚七時後做的,上訴人指出該位警長17761(第三証人)在大約六時十分後回到警署,被告人亦有向他提及他是乘坐的士到警署想取回他的車子。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並沒有處理過這一方面的証供;這一方面的証供是很重要的,因為案件控罪詳情已清楚列明該控罪是指警員有合理的因由,懷疑上訴人在道路上駕駛一輛貨車,正如裁判法官所說,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是他當時並沒有駕車到警署,而是乘的士到的。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証據,在分析証據時,裁判法官認為所有控方証人都是誠實証人,因此該兩名証人,警員17375及沙展9117的証據,關於上訴人提及他是乘的士到警署的,即裁判法官是接納當時上訴人的確有如此說過,如果是如此的話,裁判法官必定在他分析証據時要提及這點,而作出一個分析,到底上訴人所說的這一番話是否會影響當時裁判法官最終的定罪。但裁判法官並沒有提及過,而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裡也沒有提及過這兩位証人所述的証供,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並不能認為裁判法官有考慮過這一點,因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証據,並且是一個抗辯理由,裁判法官因為沒有處理,本席認為會令到定罪不穩妥,因此本上訴得值。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