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麥嘉豪原本被控八項控罪,有三項就係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五項係強姦罪。被告係全部罪名都否認,不過佢就承認三項襲擊罪裡面其中兩項,即係一同六。當時嘅基礎就話,第一項佢就係摑咗X五巴,第二項就係佢有扯過X嘅頭髮,不過控方就係唔接納呢個答辯,所以就正式開審。喺審訊之後,陪審員就裁定被告人三項襲擊罪都罪名成立,不過嗰五項嘅強姦罪,陪審員就淨係裁定被告人係其中一項(即係第七項)係罪名成立,另外嗰四項(即係三、四、五同八)係罪名不成立嘅。
睇番嗰個案情撮要。罪行發生嗰段期間,X同被告就其實係戀人嚟嘅,大部分嘅時間X都住喺被告嘅屋企。咁係後屘,佢哋之間就有爭拗,係因為X就話瞞住被告就出咗去玩。
喺2023年10月29號嗰日,兩個又因為呢一個話題鬧交喇。被告就打咗X,即係襲擊咗X兩次嘅,第一次就係摑咗佢嘅面十至二十巴,就令到佢個面係腫咗,呢個就係第一項控罪,咁第二次就係跟住佢哋兩個瞓咗喺床嘅時候,被告就撚X條頸,同埋又摑佢嘅面,又打佢嘅左眼,咁呢次嘅襲擊,令到X嘅面係腫咗,有瘀傷同埋左眼係流膿嘅,呢個就第二項控罪。
最後一次嘅襲擊就喺2023年11月2號,即係第六項控罪。當時被告人就情緒激動,又再嗌交,情緒激動。咁呢次被告就唔單止係摑X塊面同埋打佢隻眼,今次甚至用一張膠凳就係打X個頭,即係打X頭嘅左邊,X就係兩側眼都瘀晒嘅,同埋眼白有流血,咁嗰個情況其實喺警方2023年11月6號影嗰啲相係睇到嗰個瘀傷嘅情況。
關於強姦罪喇。X其實話畀法庭聽,就喺10月29號嗰日,即係打咗嗰兩次之後,就已經強姦咗佢一次㗎喇(即係第三項控罪)。然後到咗10月31號,喺凌晨時分強姦一次,喺下晝大概4點鐘強姦另一次(呢個係第四同第五控罪)。咁而喺11月2號,即係話佢畀被告打咗第三次之後,被告就強姦佢(呢個就第七項控罪)。然後,佢就話(X話),係11月5號嗰日(即係第八項控罪),佢離開被告屋企之前,好似畀被告強姦。
因為陪審員就淨係裁定被告係一項強姦罪(即係第七項),喺11月2號發生嗰個罪名成立,其他嗰四項係罪名不成立,咁應該即係話,陪審員就唔肯定被告喺10月29號、10月31號同埋11月5號有強姦過X,但係喺打咗X,即係喺11月2號打得X好勁嗰次之後嗰個強姦,陪審員一定已經係肯定X當時唔同意同被告性交,而被告係明知或者係罔顧X是否同意性交,所以本席喺判刑嘅時候會以呢一個基礎嚟考慮嘅。
睇番醫療報告,當時(即係喺2023年11月5號),X就被送到去瑪嘉烈醫院,就一位凌醫生檢驗。咁當時發覺佢雙頰同埋眼眶係周圍都出現咗瘀傷,同埋就雙眼角膜下出血,呢個左顳係出現咗輕微嘅腫脹同埋觸痛嘅。咁而法醫(即係李醫生)就喺11月6號就喺瑪嘉烈醫院度係檢驗X喇。佢畀口供,即係畀專家證供嘅時候,佢都係話當時佢見到X嘅傷勢就同後屘睇到嘅照片係一樣嘅。同埋除咗X嘅面同眼係有傷痕同埋有瘀傷之外,其實X個背脊同埋雙手嘅手背及膝頭嘅後面都係有瘀傷嘅。
今年6月9號,X就再被另一位蕭醫生再檢驗嘅。當時就蕭醫生都睇到喺2023年影嗰啲照片,咁X就話畀蕭醫生聽,佢係被鈍物係襲擊而受呢啲傷勢喇。咁而X就冇話有鼻出血或者流鼻水嘅情況,就亦都冇話有飛蚊症、閃光或者係複影嘅情況。雖然醫生就懷疑左眼有一個叫做房角後退,即係話係受咗鈍物創傷之後有嘅一個影響,就可能會引致有青光眼,不過佢就認為左眼係會引致青光眼嗰個機會係好微,咁就唔需要係接受任何治療嘅。
下一個階段就係受害人嗰個報告喇,即係佢受嘅創傷報告。呢個創傷報告就係由社會福利署嘅臨床心理學家一位叫做Chloe Chin(即係錢女士)佢所撰寫嘅。為咗要保障X嘅私隱喇,所以本席唔會將嗰個報告嘅詳細情形講晒出嚟嘅,淨係需要講就係話,X因為受到襲擊同埋強姦,就受到呢個非常之嚴重同埋持久嘅心理傷害。咁而呢一個嘅襲擊,即係對佢發生嘅暴力,因為係佢同被告之間親密關係情況出現,所以係完全摧毀晒X嘅安全感,佢嘅身體自主權同埋佢信任他人嘅能力。心理學家就認為,X喺發生咗事件之後成兩年半之後都仍然有呢個創傷後遺嘅壓力。
被告嗰方面喇,因為本席索取咗一個心理學家嘅報告。呢個報告就係由呢個叫做Eugenia Kam,係呢個懲教署嘅一個臨床心理學家撰寫嘅報告。喺被告呢個情況亦都係唔需要將個詳細情形講出嚟喇,咁淨係需要講就話Kam(即係金女士)就嗰個意見話,被告衝動嘅,就追求呢個官能嘅刺激,就係有濫交前科喇。咁喺臨床心理學家嘅面前,被告仍然堅持話佢淨係摑X嘅面同埋扯佢頭髮,同埋強烈否認有強姦X嘅。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就性罪行重犯嘅機會係中等偏高,而再犯有暴力嘅罪行就係中等。咁金女士亦都話,被告似乎嗰個武力嘅行為係所謂叫做反應式,即係對一個外來嘅情況作出反應,而唔係話有預謀、有目的咁樣嘅暴力行為嘅,所以認為被告人如果係接受心理方面嘅輔導係會有幫助嘅。
好喇,呢個背景同埋求情陳詞喇。
根據警方所得到嘅資料,被告自己話畀警方嘅資料,被告就係喺2002年4月出世嘅,咁而家就係24歲,未婚,不過有個仔。喺案發嘅時候,冇呢個刑事紀錄。就本席都知道佢雖然係冇刑事紀錄,但係佢以前曾經試過因為一個普通襲擊或者普通毆打喇,呢個罪行係受到簽保守行為嘅。咁讀書就讀到中學畢業,就係住喺當時案發地址,咁話同個仔及屋企人同住嘅。
代表被告嘅梁大律師就話畀本席聽,其實被告就淨係讀到中三程度嘅啫,咁案發嘅時候,佢屋企人其實就啱啱搬離咗,所以佢係獨居喺嗰個案發嘅地點。
求情方面,梁大律師就指三次嘅襲擊都係喺幾日內發生,喺被告嚟講,就話好明顯就因為X有出軌行為,所以先至發生呢個嘅襲擊。梁大律師建議就三項襲擊嘅刑期係同期執行。梁大律師亦都話,睇番佢哋兩個之間嗰啲WhatsApp嘅內容,就可以睇到被告係其實都好關心X嘅,尤其X有自殘嘅傾向。
雖然臨床心理學家就話被告係衝動,係尋求官能刺激嘅人喇,但係律師強調,被告喺同佢個前女友,即係知道前女友有咗BB,然後都做番做爸爸嘅責任,由屋企人幫助去照顧自己個仔,所以亦都唔係一個不負責任嘅人。
關於被告點解會有呢個簽保守行為呢?其實就係因為佢個家姐,同家姐嘅前男友之間係有呢個爭執,咁而被告做完嘢返嚟好攰,咁就發覺因為嗰個前男友要喺度過夜,要將被告啲私人物品係抌埋一邊,所以一時火起就係襲擊咗嗰個前男友嘅。
關於呢一個強姦罪行,梁大律師強調被告其實一路對X都話,X係佢個女朋友嚟㗎嘛,其實兩個一向喺進行性行為嘅時候都冇用安全套嘅,所以如果法庭係認為唔用安全套係一個加刑理由,希望法庭考慮係盡量加刑方面係輕判。
關於X嗰個創傷報告,梁大律師要求本席係考慮到,基本上臨床心理學家所作出嗰個嘅意見,係除咗有對X做咗測試之外,都係基於X話畀個臨床心理學家,主觀講嗰啲嘢嘅啫,呢個臨床心理學家係唔知道晒全個情況,譬如X同被告之間嗰啲WhatsApp,佢應該冇睇過。梁大律師都強調,陪審員經過考慮之後,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個比數都好高,係六對一,甚至係全部七個都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嘅。咁樣顯示到其實陪審員對於X嗰個誠信都係有呢個懷疑喇。同埋X係唔需要接受任何心理嘅輔導,亦都拒絕接受心理輔導嘅。
梁大律師亦都要求本席考慮一宗嘅案件,就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S.C.,就係高等法院2020年284案件。件案件係本席處理嘅。喺嗰件案件,被告就係強姦咗佢太太兩次,個理由就話被告發現咗佢太太有婚外情,所以就係打完佢太太之後,就強姦佢。即係第一次就咁打完就強姦佢,第二次佢又發現個太太又試仍然係有出軌行為,咁呢次佢就打佢嘅時候,係將兩個化妝嗰啲樽係塞入佢嘅私處,然後先至去強姦佢嘅。
當時,法庭(即係本席)就係用四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嘅,就第一項控罪,然後就加到去6年,係因為係打佢,然後發生呢個性行為吖嘛,同埋加上係冇用到避孕套嘅。而第二項控罪,法庭係採納六年半作為量刑,因為今次用嗰個暴力係更加強,同埋亦都係好侮辱太太,塞呢個化妝樽落佢嗰度。咁兩項控罪係同時執行嘅。
梁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呢件案件其實同嗰件案件都有啲相似,但係喺今次案件,被告只係裁定一項嘅強姦罪罪名成立,同埋被告打X唔係為咗去強姦佢而打X嘅,即係打X還打X,強姦還強姦嘅,咁就希望法庭唔好話對被告有雙重嘅懲罰。
好喇,以下就係本席考慮判刑嘅情況。
首先考慮呢個強姦案先。一個被告喺公訴書之下被定強姦罪,係可以判到終身監禁嘅。其實強姦都係一個嚴重嘅罪行嘅,一般嚟講,就唔會少過5年嘅監禁,咁係一宗叫做譚綺南(譯音)嘅案件係上訴庭咁講嘅。
另外有個英國嘅案件其實好多法庭都提過㗎喇,就叫Billam嘅案件。咁嗰件案件就法庭講到話,犯強姦罪有啲乜嘢嘅指引,同埋有啲乜嘢嘅加刑嘅因素。嗰啲加刑因素喺嗰件案件提到就有八項嘅:咁第一就係話,使用嘅武力係超過需要犯強姦罪而用嘅武力;第二,係用武器去嚇或者係傷害個受害人;第三,係唔止一次強姦;第四,就個強姦其實係經過周詳嘅計劃;第五,就係話被告有先前強姦或者係同性罪行有關強暴嘅前科;而第六項,就係話受害人除咗係強姦之外,仲有其他嘅性方面嗰個嘅不當嘅,或者係變態嘅對待;第七,就係嗰個受害人一係就好年輕,一係就係都好年紀大;而最後嗰個就係話,對呢個受害人身體或者精神上受到嘅影響。
喺呢八項嘅加刑因素,本席就認為喺事件就顯示淨係得第八項係適用嘅啫,雖然有暴力,但係因為嗰個三項嘅襲擊罪唔係為咗要犯強姦嘅,所以得番第八項嘅,即係話對X嘅心理同埋身體上嘅任何嘅傷害。當然要睇番就係話臨床心理學家錢女士講㗎喇。錢女士嘅估計話,對X嗰個心理上面影響係非常之嚴重同埋持久。本席亦都睇到錢女士其實就除咗做測試之外,佢係有控方畀佢關於呢件案件嗰個嘅案情撮要。本席亦都得悉,其實嗰個案情撮要係全部八項控罪都指示喺度,咁當然最後被告係裁定其中四項罪名成立喇。但係雖然咁都好,睇番錢女士報告嘅內容,佢係清楚知道被告人係被裁定一項強姦罪同埋三項襲擊罪罪名成立,即係佢冇搞錯到話八項項控罪罪名成立嘅。
錢女士特別提到,當X同佢講番話係嗰五項嘅強姦罪得一項罪名成立,X係感到好無助嘅,X自己就認為被告應該全部五項嘅強姦罪都罪名成立嘅。事實上睇嚟,錢女士的確係冇X同被告之間嗰啲WhatsApp嘅內容,咁而佢嘅評估除咗佢對X做測試之外,基本上都係X主觀話畀佢聽嗰個情況嘅。佢亦都係未必知道X原來睇落話有自殘嘅傾向喇。雖然係咁都好喇,但係睇番,因為X係被打咗嗰三次,然後佢又有受過傷,然後佢又喺用膠凳打完佢之後,然後先至強姦佢,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認為佢一定係心理受到創傷嘅,所以係一個加刑嘅理由。
好喇,唔用避孕套,因為呢個唔用避孕係引致受害人有一個受孕或者係有性病嘅風險,所以係另外一個加刑因素嘅。呢個案例就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hal Harpreet Singh嘅案件。本席都明白到X同被告之間係進行過多次嘅性行為,咁睇落都真係話冇用到呢個安全套嘅,呢個係未發生強姦案件之前,但係始終因為今次嗰個嘅性行為唔係X同意之下發生㗎嘛,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都仍然認為唔用避孕套係一個加刑因素,不過本席係唔會話將呢個加刑因素係話特別去提高得好緊要嘅。
好喇,考慮咗其實X同被告之間嘅關係,同埋喺咩嘢情況之下發生呢一個嘅強姦,本席就認為量刑起點係四年半。另外,就X嗰個即係心理、精神狀況影響,本席加6個月。另外,冇用到安全套,加3個月。仲有就係被告嗰個重犯嘅機會係中等偏高,又加3個月,夾埋晒係五年六個月。
而家跟住就要考慮嗰三項襲擊罪嘅恰當嘅量刑喇。
根據法例,如果一個人係犯咗呢個嘅罪行,即係襲擊他人致身體造成傷害罪而係循呢個公訴程序被定罪,係最高可以判3年監禁嘅。喺本席考慮到嗰個適當嘅刑期嘅時候,本席會考慮埋就係,首先本席唔考慮被告曾經有簽保守行為,呢個本席撇除咗唔考慮,但係本席考慮埋就話被告重犯嗰個機會係中等嘅,呢個加落去考慮。
第一項控罪喇,當時被告就係猛係咁摑X嘅面喇,摑到佢隻眼腫到睇唔到,即係喺個左眼都其實未必睇到嘢,當時佢感到好痛。咁本席就認為9個月係啱嘅。第二項控罪,就其實係啱啱喺第一項控罪做咗、發生之後就做㗎喇,當時就喺個床度撚住X條頸,又打佢個頭、打佢左眼,咁令到X感到好痛,同埋佢眼就不單止係有紅喇,同埋有流膿嘅,本席就認為恰當嘅量刑就係15個月。最後一項襲擊罪就第六項控罪喇,今次就真係更加嚴重喇,被告又摑X,又用拳頭打X嘅面,打佢個頭,仲甚至用一張膠凳嚟打喺X個頭。就根據X講,打到連張凳都爛埋添,咁亦都可以睇到,即係由警方影咗嗰啲照片,睇到佢個眼真係腫得好緊要,本席認為呢一項罪行就應該嗰個量刑就係兩年。
變咗第一項控罪就係9個月;第二項控罪係15個月;第六項控罪係兩年,而第七項控罪(即係強姦罪)就五年六個月。好明顯被告係完全冇悔意嘅,因為佢都仍然堅持話冇強姦到X,同埋淨係打X,即係摑咗佢五巴,同埋淨係掹頭髮,但係睇唔到有任何求情嘅理由去減刑嘅。但係雖則如此,本席仍然都要考慮嗰個整體刑期,唔可以就咁判全部分期執行唔得嘅。本席就要考慮晒,認為呢件案件個整體情況一個六年六個月嘅總刑期就係恰當㗎喇,亦都係反映到被告嘅罪責。
點樣去到呢六年六個月呢?本席正式嘅判刑就係第一項控罪,就係襲擊他人以致身體傷害罪,9個月;第二項控罪,15個月;第六項控罪,兩年;第七項控罪係五年六個月。咁而第六項控罪嗰兩年,其中1年就同第七項控罪嘅五年六個月係分期執行,變咗夾埋就係六年六個月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