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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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17/2004 HCMA 21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17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274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31日 裁判日期:2004年3月31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就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很簡單的交通案件。控方傳召一名證人,他是當天駕駛着警察電單車巡邏的警員。他以50公里時速在彌敦道左二線巡邏,他看見上訴人(載有5名乘客)在控方第一證人前面約5米左一線。當控方第一證人駛至被告人差不多平排時,上訴人突然由左一線切出左二線,引致他要「耷車」、響按和扭去左三線逃避上訴人。 3.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載着5名乘客在左二線,打算切入左一線後右轉入山東街。由於左一線巴士停在路邊,上訴人超越了巴士後便由左二線切入左一線。當未切入左一線時,他看見左一線在巴士前面有一堆垃圾,但上訴人的證供稱他要切入左一線後才可評估到該些垃圾所佔用的空間。當他駛近垃圾堆時,發現餘下在左一線的空間仍夠一輛的士駛過,所以他便駛貼左一和左二線的分隔線,上訴人否認超越該分隔線。當他駛過垃圾堆後不久,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以上是該案件兩位證人所說之說話。 4.這很明顯是一宗典型的「一對一」、各執一詞的案件。裁判法官在他考慮時,他是一定要作出事實的裁定,每個證人是否說實話,觀察作供的態度及答問題的態度,他衡量證人的證供是否合邏輯。 5.裁判法官在他分析證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是一名誠實可信的證人。當裁判法官衡量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上訴人不是一位可信的證人及他的證供不合情理。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考慮了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已成功舉證,判上訴人入罪。 6.在審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上訴聆訊時,他也是作出自辯。上訴人首先申請想傳召一位證人到上訴庭作供。當本席問到該位證人是那一位,上訴人透露該位證人可以說出當日路面的情況。在審訊時,他沒有傳召那位證人是因為他認為當時呈堂的相片已經足夠說服裁判法官路面的情況。而裁判法官亦有問及上訴人究竟他是否需要傳召該位證人,當時,上訴人認為不需要,所以沒有傳召那位證人。 7.本席聽畢上訴人所說的話,認為並不是一個適合的時間傳召該證人,因為裁判法官已經給予上訴人一個機會去傳召該位證人,但上訴人自己選擇不傳召。所以,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可以說服本席批准上訴人傳召該證人。因此,上訴人的申請被駁回。 8.上訴人繼續上訴。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簡略地說他認為該定罪對他不公平。首先,他投訴該堆垃圾經常在該段路,他的相片也可以反映出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實。裁判法官也有看過這些相片,上訴人的口供指稱他未切入左一線前已經見到左一線有垃圾,他不清楚其的士是否有足夠空間駛過,他的證供稱他認為剛剛足夠他的的士駛過該堆垃圾,而他認為不會超越該分隔線。這些證供裁判法官已聽畢,但不接納。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為事實。 9.上訴人亦投訴裁判法官批評他的證供,上訴人作出一個理由是因為在審訊前一晚開夜更,因此,答問題時出現一個不清?的情況。上訴並不是重審,上訴庭只可翻閱法庭的檔案及裁判法官的口頭判詞及裁斷陳述書,看看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有否出錯,而在裁判法官面前的證供,是否足夠構成上訴人的罪。 10.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提醒自己重要的法律觀點及各證人的口供。因為正如本席所說,這是一宗各執一詞的案件,裁判法官在他的職責上是要裁定究竟那一位證人說出事實。 11.很明顯,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難以至信,不合情理。因此,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那一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程慧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