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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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2025 [2026] HKDC 10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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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面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控方倚賴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證物P1)、控方證人的證供、被告的警誡會面紀錄(證物P2)及閉路電視片段(證物P4(1-5))。 承認事實(證物P1) 3.被告的公司位於香港新界屯門建泰街6號恒威工業中心B2座14樓5室G房(下稱「該單位」)。被告的公司是一所帳務管理公司。 4.於2023年8月11日,女子X及被告曾位於該單位。當時,女子X是被告公司的兼職員工,職位為兼職電話聯絡人員。 5.於2023年8月11日,女子X為48歲,而被告為58歲。 6.於2023年8月21日約2050時,偵緝警員7792於該單位以非禮罪名拘捕被告並施行警誡。於警誡下,被告說:「我無非禮佢」。 7.於2023年8月21日約2205時至翌日0130時,偵緝警員7792在屯門警署5號接見室與被告錄取了一份警誡會面紀錄。被告在該警誡會面的説話是自願提供的。該警誡會面紀錄呈堂為證物P2。 8.10張由警方在該單位拍攝的照片呈堂為證物P3(1-10)。 9.5段於2023年8月11日在屯門建泰街6號恒威工業中心B2座所拍攝到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證物P4(1-5),其中14樓電梯位置的片段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快約44分鐘,而電梯内的片段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快約7分鐘。證物P4(1-5)細分如下:
10.21張證物P4(1-5)的截圖呈堂為證物P5(1-21)。 11.偵緝警員7792於2023年8月22日約0131時,在屯門警署5號接見室內替被告的手提電話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了被告的手機畫面及被告跟女子X於2023年8月11日及2023年8月14日的WhatsApp通訊紀錄,呈堂為證物P6(1-2)。 12.被告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的身份不受爭議。 控方證人證供 PW1 女子X 13.PW1指於2023年8月,她在被告公司任兼職電話聯絡員,每月上班一次,由早上10時至下午6時。 14.她指自己於2023年8月11日上班,期間被告買了啤酒給兩人飲,她估計自己飲了約10罐啤酒,但自己沒有注意被告飲了多少啤酒。 15.她指當日約晚上8時,自己見天色已轉黑,亦已是下班後兩小時,準備離開。在下班後的兩小時期間,被告曾教導自己工作的流程,雙方有交談,也有飲啤酒。 16.她又指因為當天被告成功簽單,所以叫自己和他一起慶祝,中午時候,被告買了燒鴨,由那時起,兩人便飲啤酒至晚上8時。在下午5時半後,被告曾兩次指因為已經沒有啤酒,所以要到外面買啤酒。 17.她又指證物P3相片(9)的是被告辦公桌位置,相片(8)是自己辦公桌位置。 18.她指當自己站在自己辦公桌旁執拾物件,準備離開時,被告走到自己的位置,自己看著他,被告用雙手攬著自己膊頭稍下的位置,被告的手掌在自己的背脊位置,自己於是用雙手向前推開被告,而被告要求自己容許他攬自己多一會,說自己好好攬,又說自己是一名好女仔,攬住好舒服。 19.PW1指自己未有成功推開被告,被告跟著想吻自己的臉,自己立即低頭避開被告,自己並叫被告「冷靜啲,我要走喇,唔好喇,我要返去搵朋友,要走喇,你唔好再攬住我喇,唔得,唔可以」。被告跟著用右手扯起PW1左邊的上衣及胸圍,令她露出乳頭,跟著被告吻PW1左乳房的乳頭一下,PW1立即推開被告及把自己的上衣拉低,PW1當時想開門逃走,但不成功,因為被告用雙手從後攬實PW1的腰部位置,PW1叫被告放開自己,並說「唔可以,唔接受」,也用手想「擘開」被告的兩隻手,但不成功。而被告的動作很快,想脫去PW1的裙,但被PW1「撳住條裙」。被告跟著用手從後伸入裙頭摸PW1內褲位置,被告手指接觸到PW1下體近私處位置,令她驚慌至失禁,並向被告說「你唔好再搞我,我要返屋企呀」,但被告的行動並沒有停止。當時PW1被被告完全攬實,她想脫開被告的控制。被告原在PW1背後,在推撞過程中,被告走到PW1面前,她再推開被告,結果被告跌到梳化上,PW1則雙膝跪在地上。 20.PW1指被告對自己說「大家成年人」,自己說「不同意」,被告捉著PW1的左手觸及他已露出的陽具,及叫PW1幫他「出嘢」。PW1指自己的位置在沙發尾近自己辦公桌後面,面向沙發。她指自己當時沒有注意被告陽具的狀態,因為被告的另一隻手伸入自己內褲向自己私處,自己專注防止他的手觸及自己私處,避開他對自己私處的侵犯。PW1指當時被告是向PW1辦公桌方向半傾斜地坐在沙發上,捉著PW1的左手握著他的陽具上下搖動,被告的陽具是暖的。PW1指自己在避開被告對自己私處的侵犯時,身體下半身向後退,膝頭離地,上身則向前傾,形成好像做掌上壓的姿勢。 21.PW1指其後被告按自己的頭替他口交,自己說「唔好,你放我走喇」,自己說話時因為口張開了,被告的陽具進入她的口腔,並被被告按她的頭令口腔在被告陽具上下移動。PW1說自己當時並不情願,只是想盡快離開。她指口交持續了兩至三分鐘,直至發出「嘶嘶嘶」聲,被告說「出咗嘢」,被告終於肯放開自己,自己記不起上下移動了多少次。她指自己沒有同意被告對自己的行為。 22.PW1指自己患有重症肌無力症,所以本身比較弱小。 23.PW1又指自己其後拿起背囊便走,被告鎖門,雙方一起離去。她指自己出門外去按電梯,並沒有等被告,但等電梯期間,被告已來到電梯處。 24.控方在庭上播出14樓電梯外走廊的閉路電視片段(證物P4(1))、他們兩次乘電梯到地下後重回14樓時電梯內及電梯外走廊的閉路電視片段(證物P4(2)至證物P4(5))。 25.PW1指自己離開公司時,忘記拿自己的背囊及眼鏡,所以曾兩次回公司拿回該些物品,第一次拿回背囊,第二次自己在電梯內等被告替自己拿回眼鏡。PW1解釋自己在電梯內拍被告的手臂,以表示多謝他回公司替自己拿回東西。 26.她又指自己當日因飲了很多啤酒,有些醉意,自己不會知道自己離去時的狀態是怎樣。她指自己記得有拍打被告的手臂,自己又因看不清楚路面,要求被告陪自己到西鐵站一起乘車。 27.她指自己患有重症肌無力症,常會看見兩個影像、有重影,而飲酒後會全身乏力,呼吸急促。 28.PW1又指被告在案發當晚2155時,曾用WhatsApp發訊息(兩個ok及笑臉emoji)予自己,而自己覆他「以後我仍然要學嘢(微笑emoji)」,她指自己認為被告的訊息是回覆自己之前有關工作的訊息。PW1同意這些她和被告互動的WhatsApp訊息是發生在侵犯事件後。她指當天自己有醉意,不想得罪被告,仍然想跟被告學習,但其實自己已沒有發這訊息給被告的記憶或印象。 29.PW1指事發後,自己一直很驚,不能記起全部事件經過,但自己確實被非禮,不想有其他人再被被告非禮,自己決定不再做此兼職。 30.她又指事發後,自己曾在2023年8月18日和介紹自己做此工作的黃永基(下稱PW2)以WhatsApp講及此事,指被告非禮自己,並指自己不再去被告公司,而PW2發訊息叫自己打電話給他,於是他們其後通電話。PW2知道此事後,叫她報警。她指自己以往每次上班都會通知PW2。 31.PW1指事發後自己和家人去國內兩天,自己不想和父母或其男友提及此事,自己亦認為不去被告公司工作便安全,但身體不停肚瀉,也睡不好,自己認為不能接受此事件,所以報警。 32.PW1指自己曾再次聯絡及問PW2可不可以介紹律師給自己,其後便沒有再接觸PW2。 33.她指自己曾告訴PW2,被告擁抱自己,自己推不開他,因為他很大力,被告又掀起自己的上衣,吻自己的乳頭,不停摸自己下體,侵犯自己,及要自己替他手淫,最後自己替他口交。 34.PW1在被盤問時指自己在被告公司工作回報是來自成功簽單後所得的佣金。 35.她指自己平時有飲酒的習慣,大約飲一打啤酒才會醉。她同意曾告訴警方自己當天飲了10罐啤酒,有少許醉意,但仍然清醒。 36.PW1同意當天自己和被告曾談及自己和男朋友不常有性生活,也曾和被告討論男人發生性關係用哪種方法最舒服,其後,PW1指其實自己和被告沒有那討論,自己早前誤會了那問題。 37.PW1在庭上有戴眼鏡,她指自己看電話或書寫時要除下眼鏡。 38.PW1在被盤問時指,被告坐在沙發時,雙腳向著自己辦公桌那方向,被告臀部近門口那方向,坐在沙發中間。她又指自己沒有印象,在替被告口交後是自己獨自站起來或是被告扶自己站起來。 39.她也指自己沒有意識在被逼口交時可咬被告的陽具,逼使他離開自己,自己沒有想及傷害別人身體的意識。 40.她指自己的記憶只有不讓被告的手指進入自己的下體。 41.她又指雖然被告說他在自己口內射精,但自己答不到這是否真實,自己不知道口裡有沒有液體,只知道自己頭部離開被告的陽具時,他的陽具是濕的,不知是精液、尿液或是唾液,也不知道那些液體的顏色。 42.PW1被問及為何她離開公司後,不立即按電梯離去,而是到垃圾桶掉垃圾及等被告也掉垃圾後,由被告按電梯,PW1解釋因為自己當時未決定將來還會不會繼續做那兼職,所以不想得罪被告,也是這原因,自己仍然和被告有說有笑,但PW1否認因自己不想得罪被告,所以同意及自願和被告口交。 43.PW1同意在證物P4(3)片段內,見不到PW1行走時需要別人攙扶,而且步姿正常,也看不到雙腳沒有力的情況。 44.PW1被問及為何她其後再跟被告進入公司,不怕他重施故技時,指自己當時沒有想甚麼,自己信任被告不會再做那事,PW1再說「我咁樣答會不會啱呀?」。 45.PW1同意自己和被告在事後離開公司時閒話家常,但內心仍然驚。 46.她指自己正職月入12,640元,而在被告公司工作沒有薪金,有生意才分佣,自己在被告公司工作了18個月,每月工作一天,共賺約8,000元,即平均每月不足500元。 47.PW1指自己不知道為何自己在證物P4(4)片段內,用左手拍被告的右手肘,自己沒有這記憶,自己在看到閉路電視片段才知道這事曾發生。 48.在證物P4(5)片段內,被告單獨進入公司,PW1指被告是替自己拿眼鏡,事後PW1向被告說「唔好意思」,當時自己沒有驚或不驚的想法。 49.在庭上,PW1說自己只記得案發後坐西鐵回家途中有發訊息和被告聯絡,她指自己當時感覺很暈,暈多於驚。 50.她又指自己曾在2023年8月18日、10月26日及2024年2月29日,在警署錄取口供(證物D2、D3及D4)。 51.PW1在證物D2(即自己錄取的第一份口供)第4段指事發後自己奪門離開單位,她在庭上同意這是錯的。 52.她在證物D2第5段指,自己在事發後沒有和被告聯絡。她在庭上指,雖然被告有發訊息給自己,但自己沒有回應,其後她同意,其實這是錯的,但她指自己沒有聯絡被告,除非WhatsApp也屬於聯絡的一種。 53.她又指自己在錄取第一份口供時曾說很多東西,但那警務人員沒有寫下,自己等了兩個半小時,警員把已打好的口供給自己簽署,當時自己沒有察覺那口供未有包含所有內容,所以自己其後要求補錄供詞,但同時她又同意其實在錄取這份口供時,自己記不起曾經發生口交這事,其後才記得,所以要求補錄供詞。她指案發後的7天時間內,自己也記不起曾經發生口交這件事。 54.她又指證物D3(即自己錄取的第二份口供)內容全部真實,但她在口供內說自己忘記拿銀包及眼鏡,所以要回公司拿回,其實是背囊及眼鏡。 55.PW1指自己如有眼鏡,看東西會較清晰,因為自己當時飲了酒,影像會有重影。她又指自己需要眼鏡才能乘車回家,因為回家路程需要過馬路,而且沒有眼鏡看不清楚巴士號碼,而自己只有一對眼鏡。 56.她指當天自己和被告離開公司後,一起乘西鐵,被告先下車,然後自己在美孚下車,再步行4分鐘,然後轉乘巴士回青衣男友家。 57.她又指證物D4內(即自己錄取的第三份口供),答案3是錯的,因為事實上是被告的左手捉住自己的右手。 58.她指答案4也是錯的,因為自己只記得「3下」,就早前在庭上自己曾說「有很多下」,她指其實自己印象模糊。 59.她在答案6是指自己拍被告手臂,告訴他自己漏了東西在公司,但當她被問及閉路電視片段P4(4)於21:25:30時,當他們已乘電梯上公司途中,PW1拍被告此次,PW1指記不起為何自己這麼做。 60.她又指被告侵犯自己私處時,自己失禁,尿液多,流到自己的襪及裙都濕了。當PW1被質疑為何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見不到她的裙是濕的情況,她說因為裙是寬鬆及散開的,所以看不到。 61.她又指自己沒有每次上班都告訴自己男友,間中會告訴父母,但每次上班都告訴PW2,因為是PW2介紹這份工作給自己的,亦對自己有一個保障。 62.她又指其實自己是分兩次告訴PW2自己受侵犯的經過,第一次告訴他手淫,第二次告訴他口交,這些都發生在警方替自己錄取口供前。 63.PW1同意案發當日自己曾和被告主動傾談男女關係,也有提及自己和男友相處數年也沒有性交。 64.PW1否認自己曾攬住被告,或在被告觸及自己胸部問自己舒不舒服時回答「都ok喇」。PW1也否認自己曾問被告「男人點樣做最舒服」,但承認被告曾向自己說「覺得用口最舒服」,但自己沒有問他,自己只是告訴被告擔心男友有事,因為自己和他數年都沒有性生活,只是同床,自己有就此事件告訴自己認識的所有朋友,自己不認為這樣做不對。 65.PW1同意自己有說「覺得錫嘴最舒服,但只可以和男友及老公錫」,自己當時用「打茄輪」這三個字。PW1也同意被告曾向自己說「強姦我也不會強姦你」及「即使我強姦咗你,我都不會有罪」。 66.PW1否認被告曾問自己可不可以幫他「搞掂」,而PW1反問被告「我真係得?」,然後PW1主動解開被告褲鏈及替被告口交,期間被告未有用手按PW1的頭。 67.PW1在被盤問時同意被告在自己口內射精,因為被告曾說自己「射咗」,但當被問及她有沒有把精液吐出時,PW1又表示完全沒有記憶,不知道被告有否射精或自己有沒有吐出精液。 68.她同意雙方在離開公司有講有笑,自己也曾發出訊息給被告「唔好意思,都係我大頭蝦,搞到你要搭幾次lift」及「以後我仍然要學嘢(微笑emoji)」。 69.PW1在覆問時指,被告是用左手捉自己的右手替他手淫,而被告的右手伸到自己下體位置。她又指手淫時被告沒有射精。 70.PW1又指自己完全記不起被告哪個時候拿出自己的陽具,因為事件已發生了三年多。 71.她又指自己覺得口交很「核突」,自己也接受不到。她指自己有告訴PW2曾發生口交及手淫,但未有告訴他事件的全部過程,只因他是工作介紹人,自己不想再去被告公司上班,所以要告訴PW2被告侵犯自己此事。 72.PW1在覆問時被問,既然她在2023年8月18日已告訴PW2關於口交一事,為何她在第一份口供未有提及口交,PW1指其實自己到警署錄取第一份口供時,不敢說口交那部分。 73.她又指自己不想得罪被告,因為那份兼職收入不錯,男友又失業,自己要倚靠被告工作上幫助自己。 PW2黃永基 74.PW2指自己認識PW1約30年,是舊同事及朋友關係,而自己認識被告約9年,曾是生意上的合作夥伴,是自己介紹PW1到被告公司工作。 75.他指在2023年8月18日,自己收到PW1的WhatsApp訊息,內容大概指PW1受被告侵犯,其後自己叫PW1打電話給自己,當日自己和PW1共通電話多於兩次,由下午2時至7時之間。 76.他指在第一次通話中,PW1說她怕影響PW2和被告的合作,所以掙扎很久才把事件告訴PW2,自己在聽PW1的陳述後,叫PW1報警。他指PW1指被告不停買啤酒,在她最薄弱的時候侵犯她,她想反抗,但因頭很暈而做不到,亦擔心把事件講出來會影響PW2和被告的合作。他指當時自己及PW1的情緒都激動。 77.PW2指在當天的第二次通話中,PW1指在事件中,被告曾向她說「唔使擔心,不會同阿基(即PW2)講」,跟著掀起PW1的上衣及拉低她的褲非禮她,PW1指自己有說「唔好」及推開被告,但因飲了酒。其後PW1和被告糾纏,被告脫去自己的褲拿出陽具,PW1怕被強姦,驚到失禁。跟著,PW1指被告把自己的陽具放入她的口,她有掙扎。PW1說當時自己很驚,不知怎樣反抗,因為飲了很多酒。 78.PW2指PW1在第二次通話時,在公司上班,較平靜,而在第一次電話通話中,PW1有哭泣。 79.PW2指當天自己有催促PW1報警,而PW1再次指她怕影響PW2及被告的關係。 80.他指PW1有一位交往多年的男友。 81.PW2在盤問時指,很多年前,他曾和PW1短暫拍拖,自己其後有新女朋友。 82.他又指在2023年8月19日,自己和PW1通電話,知道她已報警,而自己再沒有就此事找PW1,但印象中PW1有問過自己找律師。 83.PW2指每次PW1去被告公司上班,都會通知自己。 84.他被盤問時指自己職業是私家偵探。 85.他和被告合作替客人追收欠款,被告提供客源,而自己負責追收欠款,雙方成功收錢後,從客人的付費分成。 86.PW2指自己在2023年8月18日收到PW1的投訴後沒有聯絡被告,但他其後承認自己曾就生意上的事宜WhatsApp被告。PW2指自己沒有就PW1的非禮投訴向被告查證。 87.PW2被問為何他在2023年8月29日給警方的口供(證物D5)的第4段指,自己在2023年8月18日叫PW1報警後,便沒有再和她聯絡,但他在庭上指自己當天和PW1有不少於三次的電話談話時,表示自己不知道要這麼詳細說出和PW1通電話的次數。 88.PW2承認自己和PW1的WhatsApp對話紀錄已從手機刪除,因為自己看到它們會感到不舒服,而這刪除事件發生在自己錄取口供前。PW2被問為何他在2023年8月29日的口供指,自己刪除和PW1的對話及通話紀錄的原因是怕被其他人看到,PW2回答或許當時真的是這個原因,他說自己很怕看到PW1被侵犯這些東西,為方便不用選哪些是有關的訊息,自己便索性把雙方對話及通話紀錄全部刪除。 89.PW2否認自己曾教PW1去誣衊被告,所以訊息不能被警方看到,他不同意案發時自己和PW1是情侶關係。 被告的警誡供詞(證物P2) 90.根據被告在2023年8月21日錄取的警誡供詞,被告承認自己在案發日有和PW1在公司飲啤酒,其後他們互相攬著對方,期間,PW1對被告說自己男朋友在過往六至七年都沒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並表示不明白自己有身材,但男友都「唔掂」她。 91.飲酒期間,PW1坐在被告的大腿上,而被告曾不小心用右手掃到PW1的胸部,並問PW1舒不舒服,而PW1說「都OK喇,我都未除bra」,被告覺得PW1不介意,於是問PW1可否幫她除,PW1說等她先去廁所。在PW1回來後,他們面對面攬著對方,被告向PW1說「我除㗎喇喎」,被告見她沒有回應,也沒有反抗,便用雙手掀起PW1的上衣前面位置,吻了她的左乳頭一次,PW1當時沒有任何回應或反抗。然後,被告再用右手摸PW1的胸部數下,PW1也沒有反抗。 92.其後,PW1及被告繼續互相攬著對方及飲酒,期間,PW1問被告「男人點樣做係最舒服」,被告回答「自己覺得用口最舒服」,跟著PW1向被告說「可能一陣你叫我用口,我會願意呢」。之後,PW1曾說她覺得錫嘴最舒服,但只可以和男友及老公錫,被告則回覆PW1「我唔會夾硬嚟,唔通我會強姦你咩」。 93.其後,被告再向PW1說「攬咗咁耐,我都谷得好辛苦」,而PW1說「我都攬咗咁耐,你估我唔濕嘅咩」,然後被告問PW1可不可以幫他「搞掂」,PW1回答「我真係得?」於是被告瞓在梳化上,及說「梗係得喇」,之後PW1解開被告的褲鏈,拿出被告的陽具,替被告口交,直至三至四分鐘後被告射精入PW1的口腔內,被告沒有見到PW1有清潔的動作,而被告自己用紙巾清潔陽具,然後大家一起離開公司,後來兩次重回公司,因PW1忘記拿眼鏡及背囊。 94.被告指PW1沒有替自己手淫,自己和PW1的接觸是基於覺得PW1同意。 95.這是控方案情。 96.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其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97.被告在明白他的權利下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這是辯方案情。 討論 98.本席已清楚考慮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並會就主要的爭議事項作出分析。就結案陳詞內提及的事件,即使在判詞內未有明確表示,本席已曾作考慮。 99.本席提醒自己,被告是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犯罪的傾向性及證供的可信性,本席已給予他有利的考慮。 100.本席也提醒自己,性罪行的案件指控容易反駁難,尤其是本案控罪乃一對一的證供,本席處理有關證供時要非常小心考慮。 101.本席清楚知道被告不需要證明甚麼,舉證的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102.就「猥褻侵犯」罪,根據R v Court [1989] AC 28,控方必須證明兩項主要的犯罪行為元素。 103.首先,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侵犯是「未經他人同意和在沒有合法辯解之下故意觸摸他人」,如果事主自願和合法地給予真正的同意,就不存在侵犯,被告也因此沒有犯罪。如果證據中出現了潛在可信的同意的可能性,則控方有責任證明這種同意不存在(R v May [1912] 3 KB 572)。就「同意」(consent)與「就範」(submission)兩者區別,事實裁斷者應運用常識、經驗,連同對人類行為及現代行為的認識,考慮所有相關的事實,從而決定涉事投訴人有否「同意」有關的行為(Archbold Hong Kong 2025 [21-158])。 104.第二項犯罪行為元素是侵犯「同時涉及據稱被侵犯者受到猥褻的情節」。這需要證明該行為是「猥褻」的,應用客觀的「思想正確」標準來判斷甚麼會構成猥褻,即思想正確的人顯然會認為是猥褻的行為。 105.另一方面,控方須證明與上述兩項犯罪行為元素相對應的犯罪意圖。因此,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對他人進行猥褻侵犯,即控方要證明被告有意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侵犯受害人(R v Kimber (1983) 77 Cr App R 225, 299)。倘若證據中出現被告是否相信受害人同意的合理疑點,控方則須證明該信念不存在。如果該行為是否屬猥褻有含糊之處,則控方可藉提出被告有猥褻目的的證據來證明該行為是猥褻。 106.在本案中,首先,PW1指當天自己喝了約10罐啤酒,而自己喝12罐啤酒便會醉。她指自己案發時清醒,但有醉意。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PW1當時的神態並不是不能自控的醉酒狀態,腳步也平穩。再者,PW1指自己和被告乘西鐵回家,在被告下車後,自己獨自步行4分鐘,然後轉巴士,成功回家,這些事實都支持PW1自己所指只有「微醉」的情況,精神是清醒的,所以本席認為PW1當時是可以有精神上及意識上行為能力作「同意」或「不同意」。 107.從閉路電視片段P4(1)可見,PW1在離開公司後,並沒有按電梯,而是先到電梯旁的垃圾桶掉垃圾及等被告出來也掉垃圾,然後才由被告按電梯,其後乘電梯離去,期間她沒有表現匆忙或面露恐懼,而是面帶微笑。而且,PW1其後到大廈地下時,發覺自己遺留了背囊,再次在被告陪同下乘電梯,雙方進入公司拿背囊,期間沒有表現逃避與被告的接觸及神情表現緊張。再者,當PW1通知被告自己遺留了眼鏡,需要再上公司拿回眼鏡,在乘電梯回公司及其後拿了眼鏡回到地下途中,在電梯內,PW1曾用自己的左手拍被告的手臂,期間,PW1也有和被告交談。 108.本席認為如果PW1真的被被告違反意願地侵犯,驚慌到失禁,那麼PW1正常反應應是盡快離開被告,絕不選擇再回公司和被告單獨相處,如證物P4(3)所顯示。本席並不接納PW1指,她當時雖然再次和被告在公司單獨相處,但她有信心被告不會再犯,或兩人在大廈電梯間相處並不危險因有閉路電視,這些解釋。況且,PW1指自己失禁,那她在離開公司後,必然會盡快對衣物進行清理。 109.PW1在證物P4(1-5)的表現,完全不支持PW1所指受被告侵犯的恐懼情況。 110.本席也注意到在證物P4(4)的21:24:30時,在電梯內,當有其他人進入電梯後,被告曾用左手手指觸及PW1右前臂,示意她移近一些,PW1跟著照辦,並沒有逃避被告的觸摸,也沒有表示抗拒或驚慌。 111.更甚是,PW1在庭上指自己在案發當日離開公司後,曾要求被告和自己一起去乘西鐵,甚至在同日2158時向被告發出WhatsApp訊息「以後我仍然要學嘢(微笑emoji)」(見證物P6(2))。PW1也同意在事發後當晚,自己曾發訊息給被告說「唔好意思,都係我大頭蝦,搞到你要搭幾次lift」。難以想像一個受侵犯至驚惶失措及失禁的人,會在數小時後向侵犯自己的人發出這些訊息,須知道這兼職帶給PW1的收入並不可觀。再者,如果是向被告學習工作方面的事,也不需要在被侵犯後數小時便向被告發出此訊息,更何況PW1在庭上指,當時自己尚未決定會否繼續去被告公司上班,PW1的解釋很牽強。 112.另PW1的表現與她在第一份給警方的供詞(證物D2)的描述完全不同,在該供詞的第4段尾部,PW1指「之後WP先放手比我離開,我即時攞個人物品就奪門離開單位」。 113.本席也注意到PW1對受侵犯的過程的證供,尤其究竟被告有沒有射精這議題目上有多個不同的版本及描述。PW1在庭上指被告逼使她手淫及口交,但她在第一份給警方的供詞未有提及口交。PW1是在案發後7日錄取第一份供詞,當時她帶備記錄事發經過的紙張,但沒有提及有口交。在庭上,PW1解釋在案發後7天自己都忘記有口交這個事件發生。 114.本席認為任何受侵犯的人,在驚恐中可能記不起事件發生的細節,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事件涉及手淫及口交,即使是微醉的情況下,受害人也沒有可能不記得這些事件曾發生。而且,根據PW2的證供,PW1在報警前已向他提及「口交」此事,這說法與PW1的證供矛盾。再者,根據PW1庭上的證供,她第一次向PW2作出投訴時,也刻意未有提及口交,因她認為口交這事很「核突」,不想令PW2知道。PW1在錄取第一份供詞時未有提及口交,究竟原因何在? 115.另外,PW1在第一份供詞說,手淫後有液體從陽具流出,但在庭上,她又說自己在事後只見陽具是濕的,不知道是甚麼液體,可以是唾液、精液或尿液。在庭上,她又指自己不知道究竟被告有沒有在事件中射精,雖然被告有告訴自己已射精。另當她被問及有沒有把被告的精液吐出時,她指自己完全沒有記憶,不知被告有沒有射精,又指自己未能說出答案。 116.PW1在主問時對自己在案發當晚曾發訊息給被告此事沒有印象或記憶,但對侵犯事件部分情節卻描述得很仔細,部分情節則顯得非常模糊,甚至沒有記憶,這些現象令本席懷疑她在庭上所說的受侵犯經過是否真的倚靠自己對事件的真實記憶而道出,尤其是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及PW1在事後的互動,並不吻合PW1指自己在事件中的反抗情節。 117.PW1解釋在事後對被告態度友善,是因為當時不想得罪被告,本席並不接納這種解釋。 118.另外,從數個公司外電梯走廊及電梯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證物P4(1-5)),PW1當時即使是受酒精影響,步伐基本正常,並不是不能控制自己獨自行走的情況。PW1也指自己當時有醉意,但是清醒的,那為何PW1就事發經過有多個版本,甚至說自己沒有記憶?這令本席對PW1有否就事件發生的整個真實過程如實作供存疑。 119.當然,席前也有被告的警誡供詞,被告承認曾經和PW1有互攬、吻胸、觸摸及口交,而被告指PW1沒有反抗,他以為PW1是自願同意的,但被告否認有手淫。 120.被告及PW1皆承認雙方曾有關於「性」方面的交談。 121.在本案中,尤其重要是要裁定被告曾向PW1作出如被告所述的接觸時,PW1是否自願和合法地給予真正的同意。如前述,PW1當天的精神狀態是完全可以合法地作出真正的同意。 122.毫無疑問,吻胸、口交等行為都是猥褻的接觸。 123.本席對PW1及PW2的實際關係並不清楚,即使是PW2介紹工作給PW1,為何他們都指PW1每次上被告公司工作,都會傳訊息給PW2,而不給訊息自己男友。為何PW1指被告在侵犯她前曾說「我不會告訴阿基」,而不是說「我不會告訴妳男朋友」(PW2承認「阿基」是自己)。 124.而且,如果PW1真的被侵犯,她在此情況下仍然選擇不報警,原因是怕這會影響PW2及被告的生意合作關係,那麼PW1及PW2的關係在有關時候只限於普通朋友? 125.再者,為何PW2會刪除所有和PW1的對話及通話紀錄。本席並不接納他的解釋,明顯他不是真實地完全披露自己所知所聞的證人,他的證供明顯是經編輯的版本。 126.本席認為案發當天,被告和PW1確實有親密的接觸,但本席不認為事件的全部經過就如PW1在庭上所述。事實上,PW1就事件經過的版本並不貫徹,也部分模糊。 127.綜合席前證供,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在有關時候,PW1同意或潛在可信的同意的可能性不存在。 128.從當日PW1及被告在事後有說有笑的互動,及PW1可指使被告單獨到公司替自己拿回眼鏡等行為,本席不認為本案存在「就範」的成份。 129.另本席也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發時被告有意在沒有PW1的同意下對她進行猥褻侵犯。事實上,PW1也承認被告曾在事發時向PW1說「強姦我也不會強姦你」,這內容和被告的警誡供詞第10頁第1至2行內容吻合。 130.因此,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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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