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T.L.

Case No.DCCC 1111/2024[2026] HKDC 16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11/2024

[2026] HKDC 16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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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C.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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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日期: 2026年9月1日
出席人士: 胡可詩女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昊義先生,由 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至[6]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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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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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共面對 6 項「猥褻侵犯」,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控罪 16)。

論點

2.控方指被告於 2022 年 6 月至 7 月期間於香港新界元朗分別 6 次猥褻侵犯 X,一名 11 歲的女童。辯方則指該些指控全部虛構。換言之,本案的論點是女童 X 是否可信。

承認事實

3.控方部份證供不受爭議。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承認的事實呈為控方證物 P1

證物的連貫性

4.雙方承認 P1 提及的所有照片及數碼檔案於沖印或燒錄過程中並沒有受到任何不法的干預,並可準確地反映拍攝或燒錄時的狀況。P1 提及的所有證物均沒有受到不合法干擾,辯方對該些證物的連貫性也沒有爭議(P114-15 段)。

證供

5.控方共傳召 4 名證人,分別為女童 X、女子 Y、女童 X 中學的駐校社工(陳社工)及拘捕警員。辯方則傳召女子 Z作供。

女童X 的錄影會面

6.女童 X 於本案的主問主要來自她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於警務處家居錄影室,與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 羅考恩 女士進行的 2 次錄影會面,時間分別為:

(1) 上午 11 時 26 分至下午 12 時 15 分(第1次會面) ;及

(2) 下午 12 時 40 分至下午 1 時 31 分(第 2 次會面)。

7.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9C 條將該 2 份錄影會面紀錄呈為證供(P19-11 段):

(1) 第 1 次錄影會面紀錄呈為控方證物 P11;其準確中文謄本呈為控方證物 P11A;經編輯的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呈為控方證物 P12;其準確中文謄本呈為控方證物 P12A;

(2) 第 2 次錄影會面紀錄呈為控方證物 P13;其準確中文謄本呈為控方證物 P13A;經編輯的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呈為控方證物 P14;其準確中文謄本呈為控方證物 P14A;

8.另外,在辯方不反對下,本席批准控方於庭上作進一步主問,辨認及解釋一些控方證物。

9.2024 年 1 月 29 日,偵緝警員 10968 繪畫了一幅被告住所的草圖(非比例)及拍攝了 24 幅照片。該草圖及照片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6P7(1)-(24)P16 段)。

10.控方於庭上要求女童 X 變遷及解釋該些照片。女童 X 指:

(i) P7(1)和 (2) 顯示被告住所的外觀;

(ii) P7(3)和 (4) 顯示被告住所的客廳和廚房;

(iii) P7(5)顯示被告住所的儲物室;

(iv) P7(6)顯示被告住所的廚房,右邊是儲物室;

(v) P7(7)及 (8) 顯示被告住所的廚房;

(vi) P7(9)的 兩扇門顯示被告住所的浴室和表弟妹的睡房。後來,女童 X 指位於浴室旁的是被告和姑姐的睡房,P7(9)沒顯示表弟妹的睡房;表弟妹的睡房位於被告和女子 Z 的睡房對面;

(vii) P7(10)顯示被告住所的浴室;

(viii) P7(11)顯示被告和姑姐的睡房;該睡房位於浴室旁;

(ix) P7(12)顯示表弟妹的睡房;

(x) P7(13)顯示表弟妺的睡房。案發時該相片內的單人床並不存在;

(xi) P7(14)及 (15) 顯示表弟妹睡房的上下格床。女童 X 於被告住所居住時睡在該床的上格;表弟妹則睡在下格;

(xii) P7(16)及 (17) 顯示被告住所客廳內的梳化,亦是涉案及她於錄影裏面中提及的同一的布梳化;

(xiii) P7(18)和 (19) 顯示被告住所的客飯廳;

(xiv) P7(20)顯示被告住所;

(xv) 女童 X 未能認出 P7(21) 顯示的地方;

(xvi) P7(22)及 (23) 顯示女童 X 母親於元朗租住的單位及前往被告人居所的路徑;步行的話,兩屋相隔約 1 至 2 分鐘;

(xvii) P7(24)顯示女童 X 母親於元朗租住單位的睡房。

證供

11.本席於下文只會簡述雙方的證供,於衡量證供時才作詳細的分析。

家庭背景

12.沒有爭議的是:

(1) 女童 X 於 2010 年 10 月 14 日出生,在本案的關鍵時間 11 歲; 作供時 13 歲。女子 Y 是女童 X 的母親(母親)。女童 X 出生登記紀錄的核實副本呈為控方證物 P2 (P1 第 1 段)。女童 X 與母親 、父親(父親)、祖父(祖父)、祖母(祖母)和妹妹(妹妹)於田灣的一個公共房屋單位同住。祖父於 2021 年 1 月去世;

(2) 女童 X 與父親的關係比較疏離,有時會被祖母責罵,亦經常被母親責罵。因此,她與母親及祖母的關係不佳。女童 X 與妹妹的關係則一般。她認為沒有一個居於田灣的家人與她關係良好;

(3) 母親指移居香港後便認識姑姐。女童 X 於香港出生,但 3 歲前與母親在廣東居住。後來兩人移居香港,與祖父母居於田灣。祖母不滿女童 X 是女兒。因此,女童 X和母親與祖母的關係並不和睦,祖母更經常責罵女童 X 及母親;

(4) 母親指移居香港後,女童 X 曾與表弟妹玩耍,但次數很少。女童 X 就讀小學 3 年級和 4 年級時,姑姐沒有到訪田灣。

(5) 女子 Z 是女童 X 的姑姐(姑姐),即父親的妹妹。姑姐與前男友育有 1 名兒子和 2 名女兒(表弟、大表妹及細表妹,統稱表弟妹)。 案發時表弟 8 歲,就讀小三;大表妹則 6 歲。後來,姑姐與前男友分手,和被告成為情侶。2025 年姑姐再次懷孕。她的醫療報告呈為辯方證物 D8;

(6) 在本案的關鍵時刻,姑姐和表弟妹與被告同住於被告位於元朗的住所(被告住所)。 2022 年 12 月 15 日,姑姐為被告誕下一名兒子。該兒子出生登記紀錄的核實副本呈為控方證物 P3 (P1 第 2 段);

13.姑姐現年 35 歲,曾接受中五程度教育;中學畢業後一直擔任文職。2018 年懷孕,又要照顧表弟妹 3 人,於是再沒有工作,留在家中照顧表弟妹。該 3 名子女是和前男友所生。她 2021 年認識被告;她和被告同年 8 月成為情侶,兩人育有 1 名兒子。表弟現年 12 歲、大表妹 10 歲、細表妹 6 歲、幼子 2 歲月。姑姐現正懷孕,屯門醫院的檢查報告呈為辯方證物 D8。姑姐和 3 名子女於 2022 年 1 月遷入被告居所。

女童X 的小學班主任

14.沒有爭議的是案發時,女童 X 是田灣一所小學的 6 年級學生。「陳 Sir」是女童 X 小學 5 年級和 6 年級的班主任。

表弟妹的學校

15.表弟和大表妹於元朗的一所學校分別就讀小三和小一。

16.該學校於 2022 年 4 月 19 日發出的學校通告呈為控方證物 P16P113 段)。該通告列出疫情後復課的安排。

17.雙方同意陳副校長是表弟妹學校的副校長。

18.控辯雙方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她於 2024 年 2 月 7 日所錄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18

19.陳副校長指:

(1) 她負責統籌校內的事務;

(2) 2024 年 2 月 7 日上午時份,她應警方要求提供一份共兩頁紙的學校通告(附件一)。附件一亦即是學校於 2022 年 4 月 19 日發出的學校通告 P16;

(3) 通告內容主要通知學生們由 2022 年 5 月 3 日至 2022 年 8 月 5 日,上學時間由 0815 時至 1300 時;

(4) 在上述上學時間內,陳副校長確定學校的 2 名學生(即表弟妹)當時分別就讀 3 年級和 1 年級,並根據附件一所列明的上學時間上課。

被告人租用的汽車

20.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同意將何亮堅先生於 2024 年 2 月 20 日錄取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19

21.2020 年,何先生於元朗開設匯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車輛買賣及租賃。被告是何先生其中一名顧客,曾經向何先生租用兩三部車。平日何先生和被告是用手機應用程式 WhatsApp 聯絡。被告的 WhatsApp 名稱是 Angus,電話號碼為 5509 xxxx。2022 年 3 月 25 日,被告與姑姐及三名小朋友到達何先生的公司,簽署一份「先租後買計劃協議書」,以每月 3,000 港元租用一輛型號為 Honda Stepwagon、車牌為 WB 9606 的黑色七人私家車。該車的車門有紅色邊框。何先生和被告同意協議書內容後由姑姐簽署,計劃由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合共租用 14 個月,付清 14 個月租金之後車輛就屬於姑姐。當日簽署完畢之後,由被告駕駛車輛離開何先生的公司。2023 年 2 月,被告將該租用七人車交還給何先生,車頭車尾及引擎均有損壞;被告此後沒再向何先生租用任何車輛。

被告的工作

22.雙方對被告的工作有爭議。

23.女童 X 指她於被告住所居住期間,被告日間不用工作,負責每日駕車接送表弟妹上學及放學。被告只於晚上凌晨才外出工作。她並不知道被告的工作性質,但她曾聽見是賭博。

24.盤問下,女童 X 承認從沒看見被告賭博,但曾聽見姑姐和被告說及賭博,而被告於凌晨時分外出,因此認為被告以賭博維生。她並不知道被告是否跟車司機。

25.母親指姑姐稱被告是元朗原居民。沒有提及被告的職業。母親指後來被告稱經營運輸公司。

女童X 認識被告

26.控辯雙方對女童 X 認識被告的日期和情況均有爭議。

27.雙方同意女童 X 年幼時,她和母親已認識姑姐和表弟妹。當時姑姐與前男友是情侶。女童 X 於 1 、2 年級期間曾與表弟妹一起玩耍。之後,直至 2022 年女童 X 都沒有再與姑姐見面。

28.於第 2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 2022 年 4 月復活節假期期間,被告和姑姐突然到訪田灣探望祖母,女童 X 因而初次與被告見面。

29.母親指女童 X 於 2022 年 4 月 19 日復活節假期後開學。 開學前約一星期前,姑姐和被告帶同表弟妹突然到訪田灣探望祖母。姑姐指已與前男友分手,現與被告於元朗同住。母親是這時才認識被告。姑姐表示已與前男友分手,現與被告於元朗同居;

30.姑姐則指 2021 年 8 月與被告成為情侶,希望介紹被告給祖母認識,於是在 2021 年尾相約祖母見面。當日祖母接送女童 X 補習。祖母帶同女童 X 到於九龍城廣場與姑姐、被告、表弟及大表妹食下午茶。女童 X 是於該家庭聚會中首次認識被告。姑姐指排隊買食物時,女童 X 表示在學校被人欺凌,有些不開心。姑姐購買食物後在家人面前告訴祖母及被告。2022 年農曆新年期間,姑姐和被告帶同 3 名表弟妹到田灣拜年。當時祖母、父親、母親、女童 X 和妹妹均在場。母親是姑姐拜年時認識被告。

女童X 復活節到被告住所留宿

31.雙方同意 2022 年 4 月中復活節假期期間,母親應姑姐和被告的邀請,帶同女童 X 和妹妹到被告住所留宿。2022 年 4 月 13 日,姑姐和被告用車接載母親、女童 X 和妹妹到被告住所留宿。

32.可是,雙方對發出邀請的日期和情況均有爭議:

(1) 於第 2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 2022 年 4 月中,復活節假期期間,姑姐和被告到訪田灣。姑姐和被告指當時是復活節假期,要帶女童 X 回家與表弟妹玩耍。同日被告和姑姐用車接載母親、女童 X 和妹妹到元朗渡宿。

(2) 母親指 2022年 4 月 復活節前一星期,被告和姑姐突然到訪田灣時邀請她、女童 X 和妹妹到元朗渡宿。母親最初拒絕。後來姑姐指女童 X 看似很不開心,向母親查問原因。當時母親認為是因為女童 X 被祖母責罵。被告建議可多讓女童 X 到元朗與表弟妹玩耍。同日,被告和姑姐用車接載母親、女童 X 和妹妹到元朗渡宿。

(3) 盤問下,母親指姑姐和被告到訪前,女童 X 在家中已很不開心。因此答應到被告人住所留宿會令女童 X 開心。

(4) 姑姐則指 2022 年年初,她和被告到田灣拜年。期間看見女童 X 和表弟妹打遊戲機時很開心。於是邀請母親、女童 X 和妹妹到元朗渡宿。母親指元朗太遠,就算被告和姑姐願意用車接送,也只願意於長假期期間到元朗渡宿。於是他們約定 2022 年 4 月 13 日復活節假期姑姐和被告接母親、女童 X 和妹妹到元朗渡宿數天。

33.姑姐指拜年期間,看見女童 X 和表弟玩遊戲機很開心,於是邀請母親、女童 X 和妹妹到其元朗家中與表弟妹玩耍。母親推說元朗太遠。於是姑姐表示有車,可接載母親、女童 X 和妹妹到元朗。母親表示於假期才可到元朗。於是他們安排母親、女童 X 和妹妹於復活節假期(即 2022 年 4 月 13 日)到元朗留宿數天。

34.姑姐指 2022 年 4 月 13 日,母親、女童 X 和妹妹應約到被告居所留宿,期間女童 X 看見大表妹的迪士尼金卡;表妹亦向女童 X 展示於迪士尼拍攝的照片。女童 X 表示很希望和姑姐、被告、表弟和大表妹到迪士尼遊玩。因此,女童 X 並沒於 4 月 16 日回田灣。因被告要工作,要有空才可去迪士尼,女童 X 一直留宿到 4 月 27 日。D3 相片的日期準確。D3(4) 是當時姑姐和被告帶女童 X、表弟和大表妹到迪士尼的相片。姑姐和被告更購買迪士尼全年通行證送贈給女童 X,讓女童 X 可於一年內隨時到迪士尼遊玩。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27 日女童 X 在被告住所留宿期間十分開心。

女童X 返回田灣

35.沒有爭議的是母親和妹妹在元朗留宿數天後便離開。女童 X 與表弟妹玩得很開心,繼續在被告住所留宿,之後才回田灣。

36.可是雙方就女童 X 返回田灣的日期有爭議。

37.盤問下,女童 X 同意復活節,原本打算於被告住所留宿 4 天,即直至 4 月 16 日。可是,她於被告住所期間很開心,比在田灣開心得多,主動要求繼續留宿。4 月 13 至 15 日拍攝的照片呈為辯方證物 D3(1)-(3)。於是 2022 年 4 月 16 日只有母親和妹妹返回田灣,女童 X 則繼續留在被告住所。她同意在被告住所留宿期間,向表弟妹表示很想到迪士尼玩耍。於是 2022 4 21 ,被告和姑姐帶同女童 X 和兩名子女到迪士尼。當日拍攝的照片呈為辯方證物 D3(4)。女童 X 確認當日與姑姐和被告一家人穿着「親子裝」,姑姐和被告更送了一張迪士尼全年通行證給她,有效日期為 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該全年通行證呈為辯方證物 D2。她承認當時姑姐和被告帶她到處遊玩;2022 年 4 月 22 日於大澳拍攝的照片呈為辯方證物 D3(5)。其他與姑姐一家人相處的照片呈為辯方證物 D3(6)-(7)。

38.母親指姑姐和被告到訪田灣當日,他們才安排 2022 年 4 月 13 日到元朗留宿。她和妹妹於被告住所留宿 2 晚後便返回田灣。女童 X 的學校於 2022 年 4 月 19 日開學。因此,女童 X 於 2022 4 18 便返回田灣。

39.姑姐指2022 年 4 月 27 日,姑姐整家人送女童 X 回田灣。

欺凌事件

40.沒有爭議的是女童 X 指稱在小學被欺凌而不開心,復活節假期不久後便拒絕上學。

41.女童 X 指,復活節於被告住所留宿期間,被告看見女童 X 好像很少朋友,詢問女童 X 在學校是否沒有什麼朋友。女童 X 表示在學校和同學發生誤會,因此朋友不理睬她。自此之後,每當女童 X 不開心也會立即告訴被告,被告亦會安慰她。可是,被告之後會利用令女童 X 不開心的事情責罵她。因此,女童 X 特別害怕被告P14A625-634 段)。

42.盤問下,女童 X 指與小學同學關係一般;同學指女童 X 親吻一本書,因而引起誤會。女童 X 向「陳 Sir」透露事件,於是「陳 Sir」會見有關同學,協助排解誤會。可是,之後情況變得更惡劣,同學完全不理睬女童 X。她承認因此「有少少」不喜歡「陳 Sir」。

43.盤問下,女童 X 指 2021 年尾於九龍城「大快活」聚會時向姑姐和表弟透露她於學校被欺凌。之後,她又指復活節假期在被告住所留宿期間向被告透露在學校與同學發生誤會,因此朋友不理睬他。進一步盤問下,女童 X 指返回田灣後,每個星期五至星期日女童 X 都會到被告住所留宿。期間,她告訴姑姐和被告她在學校被欺凌,因此不想再上學。她認為母親不會理解,因此沒有告訴母親。她相信姑姐和被告有告訴母親箇中原因。

44.主問時,母親指 2022 年 5 月初,女童 X 多次告訴母親她在學校被人欺凌,因此不開心。這時母親才知道女童 X 不開心。女童 X 希望轉校,於元朗居住及上學。被告和姑姐亦不斷致電母親,游說她讓女童 X 到元朗居住及上學。被告和姑姐安慰母親,不用擔心失去女兒,女童 X 只是像在寄宿學校上學,週末會陪伴母親;被告和姑姐亦會好好照顧管教女童 X。從此,女童 X 每個週末及女童 X 拒絕上學的日子都會到被告住所留宿。

45.盤問下,母親指復活節假期後開學,發現女童 X 性情有變化,除了開心了一點,她發現女童 X 無論在學校、車上或家中均不斷與被告通電話。母親聽不見電話內容,但女童 X 從不會與母親如此通電話;反而是極少致電母親,連外出時向母親報平安也欠奉。母親否認因此感到妒忌被告。母親最初以為女童 X 與被告的感情好。後來被告表示女童 X 在學校有壓力及不開心,因此他需要開導女童 X。 母親稱並不知道 2021 年尾女童 X 已極不開心,女童 X 亦從沒向她透露有學習壓力。後來被告和姑姐向母親披露女童 X 在學校被同學欺凌。

46.姑姐指女童 X 返回田灣後,姑姐一家人會不是與祖母、母親、父親、女童 X 和妹妹飯聚;女童 X 亦有時會到被告人住所道週末。後來,女童 X 指在學校被欺凌,不想上學。直至五月初或五月中,女童 X 繼續上學。

因欺凌事件與班主任會面

47.女童 X 指後來,姑姐和被告表示可協助處理欺凌的問題。2022 年 5 月尾,即女童 X 拒絕上學約一個月後,母親、姑姐和被告到學校與班主任「陳 Sir」及副校長會面。女童 X 沒有出席。會議後,姑姐和被告告訴女童 X,他們已到學校和班主任及副校長會面,亦知道是誰人將女童 X 反鎖在洗手間內。女童 X 記不起。他們有否表示學校會懲罰欺凌女童 X 的人或告訴女童 X 可放心上學。

48.得悉欺凌事件後,母親指不知道如何處理欺凌的問題,而姑姐和被告表示可代為處理,母親欣然接受。後來,母親、姑姐和被告一同前往女童 X 的小學,面見女童 X 的班主任,處理欺凌問題。當時女童 X 仍繼續留在元朗。當日,母親才獲悉女童 X 被同學欺凌,更曾被鎖在廁所內。會面之後,被告和姑姐表示已查出將女童 X 所在廁所內的人。

49.姑姐指母親說不懂處理欺凌事件,要求姑姐和被告去學校代為處理。於是姑姐和被告陪同母親到學校面見女童 X 的班主任、社工和副校長。女童 X 並沒出席會議。會議之後,姑姐、被告和母親得知欺負女童 X 的學生的家長身份。他們告訴學校,學校亦承諾會作處理。之後,姑姐和被告告訴女童 X,欺凌事件已獲得處理,女童 X 亦可安心上學。

女童X 到元朗居住

50.根據𠄘認事實,2022 年 5 月至 7 月期間,女童 X 於被告住所居住(P1 第 3 段)。

51.盤問下,女童 X 指 2022 年 4 月至 5 月,她拒絕上學;欺凌事件發生後,她便到被告住所居住。她解釋復活節後於田灣居住了一段時間,母親不讓。她到訪姑姐和被告。後來姑姐和被告勸服母親,女童 X 才到被告住所居住。她承認該解釋與初步盤問的答案不符。

52.女童 X 承認於被告住所居住期間,她和表弟妹均會於 9 時 30 分睡覺。她指姑姐和被告都會不准她玩電話

53.母親指女童 X 透露欺凌事件後,於 2022 年 5 月初,女童 X 拒絕上學,並於被告住所居住。

「陳Sir 事件」

54.沒有爭議的是女童 X 曾聲稱被「陳 Sir」非禮(「陳 Sir」事件)。

55.於第 1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打算在小學便服日穿着吊帶短褲,但「陳 Sir」指該條褲太短,不同意女童 X 於便服日穿着。母親將「陳 Sir」的說法告訴被告後,被告即詢問「陳 Sir」有否對女童 X 「做過啲乜嘢」。女童 X 說沒有,但被告威脅,如女童 X 不說的話,就不讓女童 X 見母親。於是女童 X 便指「陳 Sir」非禮她。因此社工協助女童 X 報案。之後警方向女童 X 錄取供詞(P12A55-57 段)。後來,女童 X 指自 2021 年約 6 月始,她在被告住所留宿時,被告會於晚上「捉」她到客廳、廚房或汽車內「傾偈」。最初是談及「陳 Sir」有否對女童 X 「做咩嘢」(P12A63-71 段)。

56.於庭上主問時,女童 X 指某一個星期五,被告架車到田灣接載她到迪士尼遊玩。被告於車內突然詢問女童 X 為何將她的照片發給「陳 Sir」。女童 X 解釋「陳 Sir」曾表示便服日不可穿太短的衣物,要長度過膝才可。女童 X 指因不知道可否穿短褲,於是將相片發給「陳 Sir」作查詢。可是被告不相信女童 X 的解釋,更詢問老師對女童 X 「做過啲咩嘢」。雖然女童 X 不斷否認,但被告一口咬定曾有事發生,否則女童 X 不會發照片給「陳 Sir」。由田灣到元朗的車程超過 1 小時,期間女童不敵被告的不斷追問,感到很煩厭,於是便說謊,指「陳 Sir」曾對他做了一些事情。因當日和被告、姑姐及表妹去迪士尼遊玩,被告指去迪士尼後回到元朗再詳談。去迪士尼後的某一晚,被告要求女童 X 出外傾談,期間被告開始示範,觸碰女童 X 的手部、大腿及胸部,詢問「陳 Sir」有否觸摸女童 X 該些部位。每次女童 X 都說「沒有」,但不獲被告接受。被告更發脾氣,指女童 X 於去迪士尼的星期五已承認「陳 Sir」曾對她「做過啲乜嘢」。被告稱曾修讀心理學,知道女童 X 說謊;如女童 X 不快點說出真相,被告便不會再理女童 X。後來被告稱給女童 X 多一點時間想清楚。被告不斷的追問,令女童 X 感到煩厭,於是說謊。被告報案,指「陳 Sir」非禮女童 X。

57.盤問下,女童 X 同意她所述的「小學便服日」是 6 年級的「公益金便服日」,可穿着便服藉以籌款。她指當時應是 2022 年。當時她已不在被告住所居住,便服日應該是她在被告住所居住之後。隨即,女童 X 又指「便服日」是復活節假期於被告住所站住期間。後來她又否決該說法;指她當時仍在田灣居住,即她都被告住所居住之前。進一步盤問下,她指「便服日」是復活假期之後。

58.大律師指「公益金便服日」2021 和 2022 年的日期均為 10 月 28 日,即將佢復活節假期 6 個月。女童 X 指不知道道,但他不同意日期是 10 月 28 日。

59.女童 X 指是打算於小學 6 年級的「公益金便服日」穿著短褲。她同意便服日會收到通告回條,要求捐款。可是她否認是接獲通告而得知將舉行便服日。她指是老師告訴她的。她已忘記是何時得知,但沒可能是便服日前 6 個月,亦不會是便服日之後才得知。

60.女童 X 承認「陳 Sir」是她小學 5 年級和 6 年級的班主任。她記不起她是否班長。她認為「陳 Sir」是一位好老師。她不能完全同意因此而欣賞「陳Sir」。她否認與「陳 Sir」之間有事發生,令她不喜歡「陳 Sir。女童 X 指記不起「陳 Sir」是否不准許她穿吊帶褲。她將穿吊帶褲的照片發給「陳 Sir」。被告指母親將該照片發給她,但她從沒向母親展示該照片或她與「陳 Sir」的對話記錄。她亦沒有向被告展示該照片或她與「陳 Sir」的對話記錄。她不知道母親和被告如何得知照片一事。

61.覆問下,女童 X 指不知道舉辦「便服日」的機構。因被告在車上作示範,觸摸女童 X 的身體部位,她便用被告示範的動作,對「陳 Sir」作出指控。

62.女童 X 否認姑姐和被告表示她須返回田灣居住及上學。她否認因為不想回田灣或上學,才向姑姐及被告指控「陳 Sir」非禮她。

母親獲悉「陳Sir」事件

63.主問時,母親指 2022 年 5 月尾某晚約 7 時至 9 時,她接到被告的 WhatsApp 視像來電。當時女童 X 在被告住所居住。被告指女童 X 被「陳 Sir」非禮;「陳 Sir」觸摸女童 X 的右手、由左邊向右掃到女童 X 的胸部。被告更於視像中作示範。

64.盤問下,母親指女童 X 亦有向她陳述該非禮事件。母親「有少少」相信女童 X,但不懂如何處理。

65.姑姐指處理欺凌事件後,女童 X 某一晚於被告住所的客廳內突然表示遭班主任非禮。當時姑姐在房間內。聽到女童 X 的指控後,被告立即帶女童 X 入房見姑姐。女童 X 將非禮情況告訴姑姐。女童 X 指班主任會將她獨留在班房,與女童 X 談話,期間老師會不經意地用手觸摸女童 X  的腰部及收到女童 X 的背部;老師甚至會不經意地掃到女童 X 的乳房側。姑姐立即拿了一個玩具,要求女童 X 作示範。女童 X 示範老師用手掃她的背部,由一隻手掃到另一隻手;由上背掃到下背,在腰部前後左右掃動,亦會觸及女童 X 的胸側。姑姐感到震驚,於是用 WhatsApp 告訴母親。

66.之後姑姐和被告帶母親和女童 X 去見他們的一名任職社工的教會朋友。該朋友建議暫時不再讓女童 X 上學。於是女童 X 不再上學,留在被告住所居住。

母親租住元朗單位

67.主問時,母親指 2022 年 6 月初,她因與祖母爭執而感到不開心,希望遷往元朗,一來轉換環境,又可方便照顧女童 X。於是母親要求被告協助尋找合適的單位。2022 年 6 月 8 日,被告陪同母親簽署元朗單位的租約(元朗租住單位)。當時,母親從業主接獲 3 條鎖匙;她將其中一條交給被告,以便被告為她接收新傢俬;另外 2 條鎖由母親和父親持有。2022 年 6 月中至 7 月 10 日,母親、父親和妹妹於元朗租住單位居住。2022 年 7 月 10 日妹妹開學。於是母親通知被告,她和父親及妹妹要回田灣居住數天。女童 X 則繼續留在被告住所居住。

68.盤問下,母親同意當時與被告的關係良好。被告和姑姐亦將被告住所的鎖匙交給母親,讓她可隨時進出被告住所。後來,母親又指 2022 年 6 月仍未認識被告。之後又承認認識被告。

就「陳Sir」事件報案

69.女童 X 指是被告就「陳 Sir」事件報案。

70.主問時,母親說知悉「陳 Sir」事件後便前往明愛,向社工求助。社工將母親轉介予「兒童保護組」,之後社工報案。因為已報案,母親擔心女童 X 的安全;女童 X 沒有返回田灣,繼續留在元朗,亦沒有上學。

71.盤問下,母親承認明愛社工與社署的社工並非同一人。她否認獲悉「陳 Sir」事件後,並非先到明愛求助,而是與她的誼母(誼母)到房署。進一步盤問下,母親承認和誼母到房署,要求與祖母分戶,期間誼母向房署職員披露女童 X 被老師非禮。房署職員指母親必須處理非禮事件,不可「就咁就算」。母親這才前往明愛求助。誼母向明愛社工講述「陳 Sir」事件。社工認為事態嚴重,必須報案,並將事件轉介社署。

母親就「陳Sir」事件的證人供詞

72.沒有爭議的是 2022 年 6 月 9 日,母親就「陳 Sir」事件錄取證人供詞。該供詞呈為辯方證物 D5。母親指:

「4. 於 2022 年頭某次家庭聚會,X 嘅姑丈問我 X 呢排係咪唔太開心,我同佢講可能 X 喺屋企被嫲嫲管教得好嚴,又經常被責罵,跟住姑丈話 X 可以多啲去佢屋企同啲表弟妹玩及過夜,例如週末時間等等,等佢可以開心啲。跟住我就答應左佢哋,藉此希望 X 可以開朗番。之後 X 平均一個月都有 2 次去姑丈屋企玩及過夜。

5. 於同年 5 月尾,我收到姑丈通知,話 [X] 同佢講喺小五學期期間,俾 [X] 班主任(陳姓中國籍男子)於學校內用手摸 [X] 肩膊位置,用手掃 [X] 背部及腰部位置、及摸 [X] 的手,我聽到後便向明愛社工求助,之後明愛社工轉介社會福利署跟進我的求助。

6. 現時 [X] 已經暫時搬往元朗與姑丈姑媽暫住,目前 [X] 情況穩定。其後我收到社會福利署保護兒童科曾姑娘來電了解事件及作跟進,經她解釋表示稍後案件會轉介警方調查。而由 5 月 27 日開始到現在,為咗 [X] 嘅安全, [X] 已經沒有上學。」

女童X 就「陳Sir」事件的錄影會面

73.雙方沒有爭議, 2022 年 6 月 13 日母親和被告帶女童 X 到港島家居會面錄影室,讓女童 X 向警方錄取錄影會面。期間,母親可看見及聽見會面內容。該錄影會面的摘要分別納為 MFI-1MFI-2

74.於錄影會面中,女童 X:

(1) 確認她懂得分辨真話和大話(MFI-2 第 5 項);

(2) 指班主任「掂我膊頭,拉我隻手,掂過我條腰,隻手放喺我心口位」(MFI-1 第 2 項、MFI-2 第 6 項);

(3) 指事發於 5、6 年級,第一次有身體接觸是 5 年級,即 2020 年約 5、6 月份(MFI-2 第 7-11 項);

(4) 向社工示範「陳 Sir」將手掌按在她的心口觸摸她的心口(MFI-1 第 4 項、MFI-2 第 142 項);

(5) 指當時「陳 Sir」在討論最近發生什麼事情,即女童 X 最近去什麼地方遊玩。當時她和「陳 Sir」平挑,膊頭對膊頭,距離「有啲近」及「有啲距離」。女童 X 以墊子(cushion)示範當時「陳 Sir」如何摸她的心口。「陳 Sir」使用掌心拍她的心口。當時她心情緊張。她已記不起老師捉摸她之後的事情或當時討論的事。她想不到「陳 Sir」摸她的意思(MFI-2 第 142-161 項);

(6) 當社工問女童 X 「陳 Sir」知不知道觸碰到她的心口時,女童 X 答「不知道」。

75.女童 X 向警方表示老師觸摸她的胸部後,被告向母親表示,他認為女童 X 說謊,但母親沒有回應。錄影會面後,母親問女童 X 是否說謊,但女童 X 從沒承認就「陳 Sir」事件說謊。

76.進一步盤問時,大律師向女童 X 播放 MFI-17 項及 MFI-2254 項的錄影片段。社工詢問女童 X 是在什麼情況下將「陳 Sir」事件告訴被告。女童 X 指被告當天到訪學校找「陳 Sir」討論女童 X 被欺凌的事,之後被告趁母親和姑姐和「陳 Sir」傾談時,走去找其他人談話;之後被告「番到屋企」問女童 X 「陳 Sir」有沒有對她做了什麼事情。女童 X 指「屋企」是被告住所。

77.大律師指女童之前稱被告是往田灣接她到元朗時在車上詢問有關「陳 Sir」的事,而該說法與她在 MFI-1 MFI-2 錄影片段的說法截然不同。女童不接納大律師的說法。進一步盤問下,女童 X 承認被告從沒問她「陳 Sir」有否對她做了什麼。

78.女童 X 承認向姑姐和被告指「陳 Sir」曾觸摸她的肩膊、腰、手和胸部。她和心理醫生會面後報案。女童 X 承認當時姑姐和被告並不知悉她對「陳 Sir」的指控是謊言。被告已警告女童 X,向警方說謊是極嚴重的事,但女童 X 仍選擇向警方說謊。就「陳 Sir」事件進行錄影會面後,被告十分生氣。被告指認為女童 X 向警方說謊。原因是女童 X 曾向被告稱「陳 Sir」從後伸手觸摸她,但女童 X 向警方作出截然不同的描述。被告指女童 X 不應向警方說謊。

79.女童 X 否認因此開始不喜歡被告;更指她從來都不喜歡被告。之後,女童 X 指被告於車上不斷問及「陳 Sir」的事才不喜歡被告。後來,女童 X 承認 2022 年 6 月 13 日(即就「陳 Sir」事件進行錄影會面)前,她很喜歡姑姐和被告。她否認向表妹表示希望稱被告和姑姐為爸媽,但承認姑姐和被告曾問及此事;女童 X 表示的確想稱被告和姑姐為爸媽。姑姐和被告指待女童 X 如親女,亦可成為她的誼父母。

80.盤問初期,女童 X 否認與「陳 Sir」之間發生了一些事情,令她不喜歡「陳 Sir」。她否認因「陳 Sir」協助她與同學談及同學不喜歡女童 X 的事情而對「陳 Sir」反感

81.進一步盤問下,「陳 Sir」和女童 X 會談後,表示會和同學談話。女童 X 否認於 2022 年 6 月 13 日的錄影會面中向社工提及被同學欺凌的事情。於是大律師向女童 X 播放部份錄影會面。女童 X :

(i) 向社工講述「陳 Sir」觸摸她的膊頭時,是在討論同學「屈我錫本書」或其他不開心的事情(MFI-1 第 3 項);

(ii) 指與「陳 Sir」的關係算好,她會與「陳 Sir」討論同學的事情,而「陳 Sir」曾經「搵左啲同學傾,但係無幫助,反而令啲同學更加唔理我」(16:50 : 06)(MFI-1 第 6 項);

(iii) 指在學校是做班長及英文科科長指與(MFI-1 第 8 項)。

82.於第 1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13 歲。她表示知悉「講真話」和「講大話」的分別。她說「講真話」的意思是「有發生過」;「講大話」是「啲冇發生過嘅嘢」(P1242 - 53 段)。

83.盤問下,女童 X 確認知道「真實」是的確曾發生的事情;「謊話」是沒有發生的事情,包括將沒有發生或不肯定曾發生的事情說成真的有發生。

84.大律師向女童 X 播放她就「陳 Sir」事件所錄取的錄影會面紀錄後,多次詢問內容是否謊言。女童 X 最初指不明白問題,不斷迴避。之後,她同意「陳 Sir」根本從沒觸摸他的胸部;她明知「陳 Sir」沒有觸摸她的胸部,但向社工作出不確的指控。

85.大律師再播放 MFI-11 項及 MFI-25 項的問答。社工向女童 X 確認女童 X 知否什麼是真話,什麼是假話。女童 X 同意會說出真相。女童 X 亦於庭上再確認知道兩者的分別。大律師指女童 X 根本沒有打算於 MFI-1MFI-2 說出真相,該錄影會面內的指控全是謊言。女童 X 稍不明白問題。大律師重複及解釋問題之後,女童 X 要求給予時間。後來女童 X 承認明白問題,但沒有作答。

86.女童 X 要求用紙筆寫下答案。該答案呈為控方證物 P22:

「因為如果 er (圖:2 個人在車上)

等:呃大話 故丈講過後失啦

唔等:講未發生過:屈左老師 良心過不好

我認為冇理油而家講停 所以

而且姑丈喺出面最後都有同警祭婦婦講我呃大話

我驚佢

因為如果我而家講停嘅話,姑丈就喺出面:我嗰陣時候知道紙己詭左個大話:面對警祭我驚有後果,但係我最終都有同警祭婦婦講我呃大話,我肯面對我犯嘅錯!因為我呃咗大話。

所以我依然堅持呃大話。我驚因為故丈講個會好大事,我驚冇未來,我未來想做醫生我想去加拿大

我唔識講

我覺得屈左個老師好 5 公平;所以最後如實咁講,同時都有意面對我所犯嘅錯。」

87.午飯後,控方決定向女童 X 就「陳 Sir」事件發出「免予起訴書」,呈為控方證物 P21。控方於庭上向女童 X 詳細解釋「免予起訴書」的內容。女童 X 多次表示明白;如她於本案說假話,控方便不受「免予起訴書」約束。

88.女童 X 承諾會說真話。大律師要求女童 X 解釋 P22 的內容,再次問女童 X 為何於錄影會面中向社工訛稱「陳 Sir」觸摸她的胸部。女童 X 指被告解釋向警方說謊後果很嚴重,她會被拘捕及送去女童院。女童 X 承認以她當時的理解,被告是要求她向警方說出真相。2022 年 6 月 13 日作錄影會面時,被告和警員都在房外,認為不可殺停會面。 她指進行錄影會面感到驚慌,不敢面對後果才說謊。

89.女童 X 確認她對「陳 Sir」的指控並不真確,同意「陳 Sir」根本從沒觸摸她的胸部;她明知「陳 Sir」沒有觸摸他的胸口,但卻向社工作出不確的指控。女童 X 承認於 P22,她指「面對警察,我驚有後果,所以我依然堅持呃大話」的意思是於錄影會面時,她堅持說謊。她指於 P22   表示「因為如果而家庭嘅話」,便是「呃大話」。這句的意思是如果向警方承認說謊,必須面對懲罰。她知道於錄影會面中指控「陳 Sir」觸摸他的胸部是謊話,因此不知道應否停止。如果要求社工停止,便是承認之前向警方說謊。於是,她「將錯就錯」,繼續說謊。P22 內「唔等;講未發生過」的意思亦一樣。這是她當時內心的掙扎。

90.進一步盤問下,女童 X 確認進行錄影會面之前,她從沒社工或警方講述過「陳 Sir」事件。大律師詢問為何停止會等同之前向警方說謊。女童 X 指她有所誤會。她解釋如果社工詢問指控是真或假,她又說:「等一陣是假」的話便會有後果;而「等一陣」的意思是她說謊。大律師指進行錄影會面之前,女童 X 仍未向社工對「陳 Sir」作出指控,為何「停止」會變成「呃大話」。女童 X 承認進行錄影會面前,從未向該社工講述「陳 Sir」事件的指控;她明白進行錄影會面的目的,正正是要向該社工講述她對「陳 Sir」的指控。她指曾想過告訴社工「冇呢件事」,但因為她已告訴母親、姑姐和被告「陳 Sir」觸摸她的胸部,所以以為社工知道她想說什麼。她承認對母親、姑姐和被告說謊。當社工要求女童 X 說真話時,她並不想說出真相。因為如果說出真相的話,便須告訴社工「陳 Sir」沒有觸摸她的胸部,母親、姑姐和被告都會知道她說謊。因為她不想母親、姑姐和被告知道她說謊,被告又指在女童院女童 X 會被毆打,於是不想於錄影會面中向社工說出真相;於是聲稱「陳 Sir」觸摸她的胸部。女童 X 承認想欺騙母親、姑姐、被告、社工和警方;她亦成功欺騙他們,知道沒有人會揭穿她的謊話。

91.後來女童 X 解釋 2022 年 6 月 13 日前被告「幫手報案」;當時她曾到過警署。後來進行錄影會面當日,她認為如果承認說謊會被送往女童院;進行錄影會面前,警方已知悉她對「陳 Sir」的指控,繼續說謊後果亦差不多,亦沒有人會揭穿她的大話,因此決定欺騙社工。

92.女童 X 指被告協助報案。她沒有親眼看見被告報案,是被告告訴她的。她記不起是否因為她向被告指稱「陳 Sir」觸摸她的胸部,被告才報案。她指最初被告帶她看心理醫生,期間她提及此事。數天後,被告便指已報案。因此,2022 6 13 日進行錄影會面時,她以為如果可以蒙騙所有人便不會被送往女童院。如果向社工繼續對「陳 Sir」的指控,警方便不會知道她曾說謊。女童X 確認就「陳 Sir」事件的指控是她自己想出來的謊話;沒有人強迫她向社工說謊

93.覆問時,控方要求女童 X 解釋「我認為冇理油而家請停 而且故丈喺出面」的意思。女童 X 指害怕被告,這是她繼續說謊的其中一個原因。她害怕會被送去女童院和會被被告責罵。她明白對母親和被告說謊不會涉及刑事責任。雖然當時仍未向警方作供,但因為曾說謊,她害怕會被送往女童院。他知道向社工和警方說謊會涉及刑事責任,可能會被送去女童院。她認為警方需要調查。如她承認曾說謊便會直接被送去女童院。如她繼續說謊,起碼當時不會被送去女童院。

94.姑姐沒有陪同女童 X 到家居錄影室,只在樓下等候。錄影會面後,被告人告訴姑姐錄影會面的內容。當晚,姑姐和被告詢問女童 X 究竟是否真的被老師非禮,但女童 X 沒有回應,只垂頭及默不作聲。女童 X 一直在被告住所居住至七月中。當時姑姐已懷著幼子 4 至 5 個月。

95.當時姑姐不用工作,只留在家中。被告是散工,有工作時便會外出工作;沒有工作時會留在家中陪伴姑姐。姑姐會在客廳或房間內玩電話。她從不完全關上睡房門,讓她可以觀察孩子的情況。

96.因孩子早上要上學,姑姐一家 8 時半至 8 時 45 分便會睡覺。被告負責送孩子上學,姑姐則負責接孩子放學。如被告沒有工作,也可能會接孩子放學。女童 X 有時亦會一同去接表弟妹放學,但不會是與被告單獨同往。據姑姐所知,女童 X 從沒與被告於車上獨處。

97.因姑姐懷孕,不能熟睡。她知道除了上洗手間外,被告不會晚上離開睡房。被告亦不會於深夜時分帶女童 X 外出談話。

母親與被告合資做生意

98.盤問下,母親指她搬到元朗後,被告自稱擁有一間運輸公司。大律師指被告表示接到生意後會找車隊送貨。母親表示她已記不起細節。她否認向被告表示想與被告合資做生意,但同意隨即投資了 130,000 元於被告的生意。遷回田灣後,她曾向被告和姑姐追收該 130,000 元,但被告指二判仍未付款,遲一點才可付款。後來被告指二判沒有付款,因此無法付款給母親。進一步盤問下,母親指當時被告指從二判收款後會「分紅」。2022 年 7 月,她等了一個月還未有「分紅」。後來被告一直表示 8 月才完工及收款。

女童X 到元朗租住單位打掃

99.沒有爭議的是被告人曾帶女童 X 到母親元朗租住的單位打掃,並拍下照片及錄像即時以 WhatsApp 發給母𧡘。雙方於承認事實(P11214 段)同意將該錄像及照片呈為控 P5(1)(3)P15P11214 段)。女童 X 於主問時確認 P5(2)(3) 是母親電話有關的截圖和錄像,顯示女童 X 於母親的睡房打掃。

100.主問時,母親指 2022 年 7 月 11 日早上,她接獲被告發送的錄像。被告指他帶了女童 X 到元朗租住單位打掃。母親看見女童 X 手持掃把。約 9 時 30 分,被告再向母親發送一幅照片,顯示女童 X 站在元朗租住單位睡房內睡床旁邊執拾床單。

101.盤問下,母親承認 2022 年 7 月初,她和父親及妹妹返回田灣,女童 X 則繼續於被告住所居住。當時兩家人的關係良好;被告替母親照顧她於元朗租住的單位,兩家人經常飯聚。當聽到女童 X 的價值觀有問題時,母親也希望女童 X 繼續於被告住所居住,及由姑姐和被告協助管教。

102.姑姐指 2022 年 7 月 11 日,姑姐須往產檢,因此被告沒去工作;接載子女上學後便去購買早餐,與姑姐和女童 X 食用。早餐後,被告表示母親經常指女童 X 懶惰,不願做家務。於是被告要求女童 X 都母親在元朗租住的單位打掃。女童 X 獨自到租用單位。後來被告亦去到租用單位替女童 X 拍照,發送給母親,並表示女童 X 在打掃。約 10 分鐘後,被告便先回家,之後女童 X 才回家。

女童X 返回田灣居住

103.主問時,母親指 2022 年 7 月 14 日妹妹放學後,她與父親和妹妹一同回到元朗租住單位留宿共 3 晚。母親遷入元朗租住單位時,被告和姑姐已不斷指女童 X 價值觀有問題,因此需留在被告住所作管教,拒絕讓女童 X 於元朗租住單位留宿。被告和姑姐均指母親的教育方式有問題、母親因來自內地而有自悲感、沒有文化又不懂香港法律,而被告和姑姐則可處理所有事情。當時已就「陳 Sir」事件報案,母親感到很無助,要依賴被告和姑姐處理上法庭和聘用律師的事宜。進一步主問下,母親指記不起被告有否說不讓女童 X 在元朗租住單位居住。可是,母親租住元朗單位期間,一直可與女童 X 見面。

104.基於被告及姑姐所言,7 月 14 日返回元朗後的首 2 晚,母親容許女童 X 繼續留在被告住所;最後一晚母親才要求女童 X 到元朗租住單位與她同住。進一步主問下,母親指記不起最後一晚女童 X 有否在元朗租住單位留宿

105.2022 年 7 月 15 日,母親致電被告,要求被告帶女童 X 到她的元朗租住單位,並表示要和女童 X 搬回田灣;但被告反對。於是母親向女童 X 表示,女童 X 只有兩個選擇;一是遷回田灣居住,二是到深圳讀書。女童 X 表示不願意遷回田灣居住。被告著母親不要強迫女童 X;要求與女童 X 單獨對話。 被告和女童 X 對話後,女童 X 便表示願意遷回田灣居住,但當晚繼續在被告住所留宿。

106.2022 年 7 月 16 日早上,女童 X 致電母親,表示希望可繼續住在元朗,詢問可否不返回田灣居住。於是,母親前往被告住所查問原因,但女童 X 拒絕解釋。母親查詢被告,他對女童 X 說了什麼,為何女童 X 一夜之間改變主意。被告稱他沒有再和女童 X 討論,這是女童 X 本人的意向。

107.2022 年 7 月17 日,母親、父親、妹妹和女童 X 回到田灣居住;從此再沒有到元朗,女童 X 亦再沒有與被告見面或溝通。約一星期後,被告曾致電詢問母親,女童 X 有否說什麼。母親表示沒有後,被人便說:「冇就好」。

108.盤問下,母親指她曾要求女童 X 到其元朗租住單位,但被告不單說女童 X 價值觀有問題,須留在被告住所接受管教,更說:「唔准走」。她承認雖然當時可隨時聯絡女童 X,她亦可隨時進出被告住所,但被告仍可禁止讓女童 X 離開。後來,她又同意當時可帶女童 X 離開被告住所

109.母親承認 2022 年 7 月 15 日改變主意,不願意再讓女童X 於被告住所居住。原因是她認為姑姐和被告騙取她投資的 130,000 元。被告稱是公司東主,但她從沒見過被告到公司或處理公司事宜。被告又稱認識很多國內有權有勢的軍人,但她遷入元朗後發現經常有人致電向被告追收欠款及騷擾。母親同意被告表示女童 X 想改稱被告和姑姐為「爸爸媽媽」。最初,母親指被告沒表示會否接受。後來,她指被告說:「唔使擔心,一個稱呼啫,唔使擔心冇咗個女」。母親承認當時擔心被告會搶走她的女兒,但否認這是她想帶女童 X 回田灣的原因之一。她指搬到元朗後發現姑姐和被告不誠實;母親認為她教導兩名女兒的方式比姑姐和被告更佳。

110.母親承認 2022 年 7 月 15 日指女童 X 只可選擇回田灣居住或到深圳上學。她記不起有否在任何時候要脅如女童 X 留在元朗,她會與女童 X 斷絕母女關係。她指記不起女童 X 是否不願意接受上述兩個選項。可是又同意被告與女童 X 單獨對話後,女童 X 才同意遷回田灣。她亦同意如女童 X 自願遷回田灣,母親不用給予女童 X 到深圳上學的選項,被告亦無需與女童 X 作討論。

111.母親同意 2022 年 7 月 15 日之前,她從沒與被告或女童 X 商討女童 X 遷回田灣一事。當時被告著母親不要強迫女童 X,但她記不起被告有否勸喻她與女童 X 好好溝通。結果當晚女童 X 自願地留在被告住所渡宿;2022 年 7 月 16 日早上,女童 X 致電母親。後來,她指 2022 年 7 月 17 日約中午,母親帶女童 X 離開元朗;之前一晚女童 X 於元朗租住單位渡宿

112.母親承認遷回田灣後,她禁止女童 X 與姑姐或被告聯絡。她否認發現女童 X 與姑姐和被告保持聯絡。母親指返回田灣後終止女童 X 的電話服務,不讓女童 X 使用電話,目的是禁止女童 X 與姑姐或被告聯絡。過了一段時間才恢復讓女童 X 使用電話,但說明女童 X 不可再聯絡姑姐或被告。她否認禁止女童 X 聯絡表弟妹。進一步盤問下,母親否認她與被告及姑姐的關係轉壞、向女童 X 表示一定要離開元朗、禁止女童 X 聯絡姑姐或被告。母親只同意她退出家庭的 WhatsApp 群組。

113.姑姐指女童 X 在被告住所居住期間,與姑姐一家人相處十分愉快。某一天,女童 X 向姑姐和被告表示,希望稱他們為媽媽爸爸。姑姐向女童 X 解釋,她是女童 X 的姑姐,已經是十分親密的關係,她待女童 X 如己出,但無需稱呼她和被告為媽媽爸爸。姑姐將此告訴母親。 2022 年 7 月中,母親突然表示與祖母之間已沒有問題。2022 年 7 月 15 日,母親和被告於元朗租住單位交談,但姑姐沒有同往。同日,女童 X 回到被告住所,表示希望留在元朗。女童 X 指不想與欺凌她的同學想同一間中學,要求姑姐和被告為她在元朗找一間學校。2022 年 7 月 16 日,女童 X 返回田灣居住。

就「陳Sir」事件銷案

114.沒有爭議的是 2022 年 8 月 25 日下午母親帶同女童 X 到警署,就「陳 Sir」事件銷案。

115.女童 X 指後來警方問她指控的真偽她亦承認說謊。她已記不起警方查詢的日期,但指並非 2022 年 8 月 26 日(即銷案日期)。她確認 2022 年 8 月 某日,一名社工到訪女童 X 和母親。她記不起有否向該社工表示於 2022 年 3 月 16 日進行錄影會面時感到太混亂,但有印象曾表示當時說出一些她不太肯定的事情,包括「陳 Sir」沒有觸摸她的胸部或侵犯她。當時母親也在場。她承認從沒向該社工她於錄影會面中「呃大話」,亦不想承認說謊。之後,母親代她聯絡警銷案。她否認從沒向警方承認說謊,只說是進行錄影會面時感到太過混亂

116.覆問下,女童 X 指銷案之前,母親指警方想與女童 X 對話,將電話交給女童 X,警方問她對「陳 Sir」指控的真偽,於是女童 X 承認說謊。

母親就「陳Sir」事件銷案的供詞

117.主問時, 母親指就「陳 Sir」事件報案後,她與警方有保持聯絡。警方多次詢問母親為何遷回田灣。後來她便和女童 X 正式銷案;銷案原因記錄於證人供詞中。

118.盤問下,母親承認於 2022 年 8 月 26 日錄取供詞銷案。該供詞呈為辯方證物 D6。於 D63 段,母親指:

「3. 於 2022 年 8 月 25 日下午,我與女童 X 主動聯絡警方,希望就上述案件作銷案,原因為前兩日社署社工陳姑娘探訪我與女童 X 期間,女童 X 向我們表示當日錄影會面時太混亂,講左一啲唔肯定嘅情況出嚟。錄影完結後,女童 X 表示自己再仔細回想,確定陳 Sir 沒有對她做過摸她心口甚至故意侵犯她的事…」

119.母親指現已記不起 D6 所述事件。後來又指記得有 D6 所述事件。母親確認女童 X 從沒向她或警方表示就「陳 Sir」事件說謊。

女童X 的情緒問題

120.於第 2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返回田灣後,有一段時間對男生十分反感,例如看見父親就會立刻責罵父親或走開。

121.主問時,女童 X 指 2023 年 12 月因精神問題而須留院約一個月。當時的病徵是自殘及相跳樓。2024 3 月尾第二次入院時更開始有幻聽。她不斷想起被告的說話,聽見被告的聲音責罵她。當時他並不知道是幻聽;她告訴心理醫生後便再沒有幻聽。現在他能分別什麼是幻聽,什麼是真實。進一步主問下,女童 X 指 2024 年 3 月尾除了被告的聲音,她亦聽見自己的聲音。當時她不能分辨是幻聽或是真實。現時已可作分辨。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幻聽。

122.女童 X 指 2024 年 3 月尾她亦有幻覺,看見一些黑影。當時他並不可以分辨該些黑影是幻覺或是真實。現在已可以將兩者區別。她指現在已沒有幻覺,但仍有幻聽、自殘及自殺傾向,仍須服藥

123.覆問下,女童 X 指被告曾責罵她;幻聽時聽見被告責罵她的聲音。當時她分不清是幻聽還是真實;現在則可區分。

124.母親指女童 X 返回田灣後,直至 2024 年 1 月都沒有什麼特別事情發生。2022 年 2022 年 9 月,女童 X 升讀中學,一直表現正常,亦從沒表示在校內不開心,女童 X 亦沒有經常哭泣。2023 年 9 月,女童 X 升讀中二後情緒大變。女童 X 表示與同學相處不愉快。2023 年 12 月,女童 X 更須入院治療。2023 年與 2024 年的 2 年間,女童 X 共入院 3 次,分別為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2 月 21 及 2 月 22 日。

社工的介入

125.女童 X 中學的駐校社工(陳社工)是控方第 3 證人。控辯雙方亦根據相同條例第 65B 將陳社工的書面供詞呈為控方證物 P17。

126.陳社工指:

「2. 我工作職責係跟進(校名)中學有需要協助的學生、輔導學生情緒、及跟進學校問題學生個案。

3. 於 2023 年 9 月 28 日上午大約 10 點,學校一名 劉XX 老師帶同女童 X(就讀(校名)中二 (X) 班)到學校社工室向我尋求協助。因為該老師見女童 X 在課堂上情緒不穩,經常於上課期間喊,並將女童 X 交由我去處理,向女童 X 了解,其表示媽媽成日鬧佢、同同學相處亦不愉快,所以成日都唔開心。而當時我亦觀察到女童 X 左手手背及左手手臂上有𠝹手傷痕,女童 X 表示係自己用𠝹刀𠝹。隨後平均每星期我都會接觸女童 X 關心其情況。

4. 於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中午 12 點鐘左右,我再次與女童 X 會面,其向我表示當日小息時間再次覺得唔開心,因為與同學相處唔愉快,曾想於學校跳樓,我覺得女童 X 情緒問題嚴重,所以我通知女童 X 母親,建議其於 2023 年 12 月 1 日在女童 X 學童保健時,向醫生表達女童 X 有自殘及自殺傾向事宜。

5. 於 2023 年 12月 1 日,女童 X 母親透過電話通知我女童 X 當日開始要入住瑪麗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

6. 於 2023 年 12 月 22 日傍晚 6 點鐘至 7 點半,我到瑪麗醫院探望女童 X,見女童 X 左手手背上仍有傷痕,女童 X 表示係自己用手抓傷自己,向女童 X 了解得知,因為差不多要出院,一出院返學就要考試,所以好擔心無準備,而有壓力所以抓傷自己。之後女童 X 於 2023 年 12 月 29 日出院。」

127.返回田灣後,女童 X 便升上中學,不用再上田灣的小學。女童 X 指不想回田灣小學的意思是她不想出席畢業禮,而且田灣小學就近她的居所。她對老師作出不實指控,令她羞愧,因此不想返回田灣居住。她承認很多小學同學也是就讀同一中學;女童 X 否認因與同學的關係不佳,感到不開心,不想上這所中學

128.2022 年 9 月 1 日,女童 X 升讀中學一年級,學校位於香港仔。女童 X 承認上學不再令她羞愧。升讀中學二年級後認識駐校的陳社工。

129.返回田灣居住後,母親不時繼續責罵女童 X。2023 年 9 月 28 日上午約 10 時,女童 X 與陳社工會面。原因是女童 X 的情緒不穩,在課堂上哭泣。她向陳社工表示被母親責罵,與同學的關係不佳。女童 X 否認每個星期都會和陳社工會面。她指當時陳社工有個多月沒有和她見面。每次見面都是一至兩節課的時間,每節課為 40 分鐘,即 每次 40 分鐘至 1 小時 20 分鐘。

女童X 對被告作指控

130.陳社工於 P17 續指:

「7. 於 2024 年 1 月份,我總共會見女童 X 四次,包括 2 號、3 號、12 號、 15 號。女童 X 情緒依然不穩定,焦慮不安,而於 2024 年 1 月 15 日下午約 4 點,我於學校社工室內單獨約見女童 X 談話,在談話中女童 X 向我透露咗姑丈多次對她作出以下猥褻行為

8. 女童 X 表示於 2022 年 5 月至 7 月期間,由香港仔田灣邨住所搬到元朗(被告居所地址)與姑姐(姑姐名字)、姑丈(被告名字)同住,因為可以與姑姐之兒子及女兒玩耍,並在居住期間女童 X 無再上學,並於居住期間,女童 X 表示居住期間經常在晚上 9 時 30 分至凌晨 2 時正,姑丈多次於村屋內表示向女童 X教導性教育及對其進行心理輔導,並在村屋內強迫女童 X 幫其口交。女童 X 表示所有口交事件都不是自願,但女童 X 未能詳細講出發生次數及詳細過程,只記得大部份事件都發生於晚上。並且於強迫女童 X 口交後,姑丈向女童 X 講:「你唔好講俾你呀媽聽呀,如果唔係你以後都唔會見到你呀媽。」所以女童。 X 一直害怕未有將事件向任何人透露。

9. 因為女童 X 不願意返回田灣邨居住,女童 X 母親便透過姑姐姑丈在元朗(地址)租一個單位居住,所以女童 X 表示最深刻一次記得係 2022 7 11 ,早上大約 9 點半,姑丈單獨帶同女童 X 去該單位,表示帶女童 X 去清潔,期間姑丈將女童 X 推倒在床上,強迫女童 X 幫其口交。女童 X 話因為當日姑丈帶女童 X 去做清潔時,曾經拍過照片及影片 WhatsApp 俾媽媽,二稍後媽媽亦都到達社工室,女童 X 攞媽媽手提電話開嚟翻睇媽媽與姑丈嘅 WhatsApp 記錄,確認全相片同影片嘅日子係 2022 年 7 月 11 日早上。

10. 女童 X 表示無向其他人講過以上事件,第一次係向我講。之後我覺得事態嚴重,已經知道係一宗關於兒童性侵案件,所以我無再追問性侵詳情,我立即向保護家庭及兒童科(中西南/離島)匯報事件及報警求助。」

131.盤問下,陳社工指女童 X 的中學位於香港仔。2023 年 9 月 28 日是她首次會見女童 X 跟進事件作輔導。一般輔導時間為一個課堂,即 40 分鐘;如有需要,時間會延長。陳社工指女童 X 於課堂上情緒不穩,因此劉老師帶女童 X 到社工室,要求陳社工跟進。看見陳社工,女童 X 停止哭泣,但情緒仍然不穩。當日的會面維時約一節課。陳社工詢問女童 X 不開心的原因。女童指經常被母親責罵及與同學相處不愉快。可是陳社工理解還有其他原因。女童 X 與同學相處不愉快,與她的家庭背景有關。當日會面後,陳社工決定開設一個檔案。從此每星期與女童 X 會見一次,關心女童 X 與母親及同學的關係。

132.2023 年 11 月 29 日,領袖生告訴陳社工, 女童 X 因與同學的關係,小息時感到不開心,表示曾想過從高處躍下,更踏上一步。領袖生勸喻女童 X 不要這樣做,因此女童 X 便停止該想法。恰巧地,當日中午陳社工已安排與女童 X 會面。會面時,女童 X 表示與同學的關係仍然不佳,但當時女童 X 的情況緊急,陳社工認為須立即入院。可是,陳社工承認沒有召救護車將女童 X 入院,只與母親會面。2023 年 12 月 1 日,母親告訴陳社工女童入院。同月,陳社工曾到瑪麗醫院探訪女童 X 一次。女童 X 表示因出院後要回校考試而感到壓力。於是陳社工與校方商討,表示女童 X 長期住院和情緒不穩;校方決定豁免女童 X 測考

133.陳社工表示 2024 年 1 月的首 3 次會面中,女童 X 談及學業、朋輩關係和出院後回校的憂慮。後來陳社工解釋, 2024 年 1 月 2 日和 3 日的會面中,女童 X 表示被告曾毆打她。於是, 2024 年 1 月 12 日,母親和父親陪同女童 X 進行家庭會面;父母「陪同女童 X 表達被告曾毆打女童 X 的訊息」的意思是女童 X 從沒向父母披露被毆打,而陳社工希望通知父母。2024 年 1 月 15 日的會面是處理女童 X 被毆打的事件。期間,女童 X 主動向陳社工講述被被告非禮。

134.陳社工否認 2024 1 15 日,女童 X 只提及「口交」。閱讀過 P17 後,她同意除了「性教育」及「心理輔導」外,她只提及「口交」

135.陳社工同意她於 P178 段 指「女童 X 表示居住期間經常在晚上 9 時 30 分至凌晨 2 時正,姑丈多次於村屋內表示向女童 X 教導性教育及對其進行心理輔導,並在村屋內強迫女童 X 幫其口交。女童 X 表示所有口交事件都不是自願,但女童 X 未能詳細講出發生次數及詳細過程只記得大部分事件都發生於晚上。陳社工否認她是指女童 X 記不起非禮次數及過程。她指當時因懷疑有虐兒事件,須啟動保護兒童機制,向社署回報及報案,她本人不可再詢問進一步細節。後來,陳社工同意 2024 年 1 月 15 日女 X 未能詳細講出次數及過程。陳社工指於 P178 段提及事發的「村屋」是指被告住所,而第 9 段的案發地點是母親元朗租住的單位。最初,陳社工否認於元朗租住單位發生的非禮是「口交」。再參閱 P179 段後又承認女童 X 指於元朗租住單位內被告強廹她為被告「口交」。

136.主問時,母親指 2024 年 1 月 15 月下午約 4 時至 4 時 30 分,她接獲女童 X 駐校社工的來電,要求她到學校社工室會面。社工表示已通知父親。母親到達社工室時,只看見社工和女童 X,後來父親亦到達。社工表示 2022 年 6 月至 7 月期間,被告非禮女童 X。於是母親讓女童 X 查看其手提電話當日的紀錄。看見 P5(1)-(3) 後,女童 X 表示其中一次事件於 2022 年 7 月 11 日發生。社工指當日被告將他的生殖器官放進女童 X 的嘴巴;因已報案,應由警方作調查,母親無須向女童 X 作進一步查問。後來母親亦向警方展示 P5(1)-(3)

女童X 的醫療報告

137.控辯雙方同意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 Yuen Lok-Yiu Laurel 醫生於 2024 年 2 月 14 日為女童 X 所撰寫的醫療報告呈為控方證物 P20

138.醫生指:

“(X) is a thirteen-year-old student studying Form 2 in … School. She lives with her parents, younger sister, and paternal grandmother in Tin Wan …. She was born and raised in Hong Kong. She enjoyed good past health with normal development. She does not have any former history of violence or forensic record. She does not have any substance or alcohol use.

2. (X) was first known to the mental health service on 1 December 2023 when she attended Accident and Emergency Department of Queen Mary Hospital presenting with low mood and suicidal ideas, mainly triggered by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problem at school and academic stress. She experienced pervasively depressed mood, insomnia, reduced appetite, daytime tiredness, negative cognition, and suicidal thoughts. She once attempted to jump from height at school and was stopped by other students. She was admitted under our care in Child Psychiatric ward during the period of 1 December 2023 to 29 December 2023.

3. She was diagnosed with Depression and was prescribed with antidepressant … There were transient, auditory and visual hallucinations, which quickly subsided following admission. Patient’s mood, sleep, appetite gradually improved. Adolescent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SD) assessment was done in view of interpersonal problems across multiple settings. ASD features were noted, including limited affect, monotonous speech, difficulty in perspective, taking, but objective assessment tool, such as Childhood Autism Rating Scale found that patient’s condition is not up to definitive ASD diagnosis.

4. After discharge, she was followed up in our clinic. On 25 January 2024, she reported low mood due to peer relationship problems and memories regarding incident of suspected abuse by paternal uncle in 2022. She reported distress, nightmares with avoidance behaviors. Fluoxetine was titrated up, she was referred to nurse clinic for emotional support.

5. She was last seen in our clinic on 8 February 2024, she reported improved mood, and become less distressed about the incident with uncle. She was able to maintain enjoyment in her hobbies and reported improvement in motivation, sleep and appetite. She was not suicidal nor violent. She did not have psychotic symptoms. Her current medications include Fluoxetine … and Melatonin … Her next follow up session is scheduled on 7 March 2024…”

139.盤問下,同年 12 月,女童 X 入院。她否認當時有幻覺。她指第 2 次入院時(即 2024 2 月至 3 月)才有幻覺。她否認醫生指她 2023 12 月入院時有幻覺。出院後,女童 X 承認繼續與陳社工會面,但直至 1 月初或 1 月中都沒有提及被被告非禮。女童 X 指由 2023 9 月至 2024 1 月中只見過陳社工 1 2 。她承認 2023 年 9 月 28 月與陳社工會面。大律師指其實女童 X 與陳社工 2023 年 11 月 29 日再次會面。2023 年 12 月,陳社工到醫院探望女童 X。之後兩人於 2024 年 1 月 2 日、1 月 3 日、1 月 12 日和 1 15 日均有會面。女童 X 稱只記得 2024 年 1 月 12 日的會面,對其他的日期全無記憶。

140.女童 X 否認自 2024 年 3 月尾才有幻聽,應該當時已有幻聽一個月。後來她指幻聽只維持了「好幾日」,全部都是 3 月期間發生。她知道幻聽是指聽見幻想的聲音。大律師問女童 X 聽見的聲音是否幻想的聲音。女童 X 否認;她指被告之前曾責罵她;她聽見被告責罵他的聲音。她知道幻聽和記憶的分別。幻聽是想像,幻想的事情沒有發生,但她仍認為是真實。記憶是真正有發生的事。女童 X 承認她幻聽的事情沒有發生,但她當時當作真實;因此她才指是幻覺。進一步盤問下,她確認被告根本沒有說出她聽見的說話。女童 X 否認她對被告的指控是幻覺。

被告開始非禮女童X 的時間

(1) 就「陳 Sir」事件報案後,被告指女童 X 說謊;之後便於晚上要求與女童 X 傾談,期間不斷責罵女童 X,更有一次送表弟妹回家後在車內毆打女童 X。數星期後,即約 2021 年 6 月被告突然無故稱須教導女童 X 「性知識」。之後便開始在夜晚 9 時半表弟妹睡覺時「係咁搵」女童 X,「捉」她「出去傾偈」,有時在客廳,有時在車上,有時在廚房;

(2) 女童 X 指最初是談及老師有否對女童 X 做過什麼。後來被告知道老師沒有對女童做任何事,便強迫女童 X 講;如女童 X 不說的話,不讓女童 X 見母親。數日後被告便聲稱要教導女童 X 「性知識」。女童 X 指當時她不明白教導性知識的意思,她亦曾拒絕。可是被告指女童 X 「做咗呢啲嘢」,母親很難幫助女童 X;女童 X 返校更會被同學和「陳 Sir」責罵和嘲笑。女童 X 感到驚慌,不敢回校。之後被告一直指女童 X 說謊,母親不會再喜歡她,不再要她;因此女童 X 須留在被告住所居住。如女童 X 不同意,被告便要她自己「搞掂件事」。之後被告便多次教導她「性知識」(P12A 第 55-84 段);

(3) 於第 1 次錄影會面的進一步調查中,女童 X 指記不起被告什麼時段教導她「性知識」(P12A 第 84-85 段)。

141.於第 2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

(1) 被告教導她「性教育」超過 5 次。被告指要教導女童 X 「性知識」;如果女童 X 「唔同佢咁樣做」,以後都不理她。問了兩三天之後,每晚都再找女童 X 問「肯唔肯」。最初兩天,女童 X 拒絕。 最後一天,被告指如女童 X 再不同意,他以後便不再理她。女童 X 很驚慌,於是同意(P14A 第 59-64 段)。女童 X 指被告表示要教導她「性知識」後,說讓她考慮 3 天,姑姐也同意,讓女童 X 學會將來保護自己(P14A 第 65-68 段);

(2) 當時被告沒有說會做什麼。女童 X 拒絕是因為她是雙性戀,比較喜歡女生,因此不想由被告教導。女童 X 告訴被告她喜歡女生,不甚喜歡男生。被告一直指女童 X 喜歡女生好有問題,要協助女童 X 「鍾意番男仔」。被告指姑姐也知道此事。因此最後一天女童 X 表示同意(P14A 第 69-74 段)。

142.主問時,女童 X 指是去迪士尼之後的某一晚按被告要求出外傾談,被告詢問老師做了什麼事時,藉示範觸碰女童 X 的手部、大腿及胸部,詢問「陳 Sir」有否觸摸女童 X 該些部位。

143.盤問下,女童 X 指被告於 2022 年非禮她。她指被告從田灣接載她到迪士尼,在一小時的車程中被告問及「陳 Sir。同日,被告帶女童 X 到迪士尼遊玩。

控罪1

144.女童 X 指第一次是某日凌晨 12 時,被告再提及要教導女童 X 「性知識」,最終女童 X 同意。案發時,女童 X 穿著睡裙,站在被告住所的廚房煮食的位置,背向被告,即女童望著廚房門。被告從後將女童 X 的內褲拉下到大腿之下的位置,將手指放入女童 X「去廁所的地方」,不停郁動,即多次「放入去又攞返出嚟」。當時女童 X 「屙尿的地方」有點剌痛。約 5 分鐘後被告停止(P14A19-5875-130 段)。女童 X 指知道被告將手指放入她「去廁所的地方」是因為被告好似先說「佢而家要將隻手指放入我嗰度」。被告將手指放入後兩人均沒有說話P14A99-110 段)。案發期間,姑姐和表弟妹均在家,但已在房間內睡著覺。案發前,女童 X 也在表弟妹房間內,但被告走進表弟妹房間,要求與女童 X 談話。因此女童 X 才到廚房(P14A113-128 段)。非禮後,被告指示女童 X 回去睡覺。女童 X 感到身體好痛,自行拉起內褲,返回表弟妹房間(P14A129-142 段)。女童 X 指案發時她就讀 6 年級下學期,並於控罪 4 之前發生(P14A143-153 段)。

145.女童 X 指返回田灣後曾向補習社的一位女同學披露控罪 1,但她並沒告訴成年人(P14A157-171 段)。後來女童 X 指是控罪 1 發生約一至兩星期後之後告訴該女同學。女童 X 指第 2 次錄影會面的數星期前曾告訴駐校的陳社工(P14A172-182 段)。

146.主問時,女童 X 指記不起被告將手指插入她「去廁所嗰度」有多深。控方問是「去廁所嗰度」的外面還是𥚃面感到痛楚。女童 X 回答:「用支針拮穿咗手指嗰種感覺」,但沒就位置作回應。女童 X 稱有向被告說過不喜歡他這樣做,但記不起被告的反應,只記得被告沒有停止

147.盤問下,女童 X 指每次被告要求她外出談話時,她都會留意客廳內時鐘的時間,更會在 WhatsApp 群組的「動態」說「大家早晨」,更可發貼圖;她的朋友都可看見。進一步盤問下,女童 X 指是偷玩電話時發出「大家早晨」的「動態」

148.女童 X 指小學內亦有「性教育」的講座,因此她知道什麼是「性教育」。後來她又指 2022 年 6 月,因她喜歡女性,所以不知何謂「性教育」。之後她承認「性教育」和「性取向」有別。就「性教育」,她只知道男女的私人部位,其餘全不認識。

149.女童 X 指被告提及「性知識」時,她並不知道被告打算做什麼或教導什麼。大律師問,既然如此,女童 X 為何要拒絕接受被告所指的「性教育」(P12A73-75 段)。女童 X 指老師教她拒絕所有與性有關的事情。

150.女童 X 指控罪 1 的 2 至 3 天前,被告不斷問她是否同意;首 2 天女童 X 拒絕,最後一天同意。她否認同意是因為很害怕被告不理她。參考過 P14A64 段,她同意害怕被告不理她,但指這只是其中一個原因。大律師指女童 X 作供時稱當時已不喜歡被告,沒有原因擔心被告不理她。女童 X 指擔心被告不處理她就「陳 Sir」事件說謊一事。被告聲稱姑姐同意被告教導女童 X 「性知識」。她沒有向姑姐查證,因為很難開口;姑姐懷孕,女童 X 認為會對姑姐不敬。她亦因很難開口而沒告知母親。

151.案發當日,被告進入女童 X 和表弟弟妹的房間。女童 X 睡在上格床,表弟每睡在下格床。當時表弟妹已入睡;被告叫醒女童 X,但沒叫醒表弟妹。被告將女童 X 帶到廚房。女童 X 因太專注玩電話,不知道被告有否關掉閉路電視。因為她要閱讀 WhatsApp 群組內朋友的訊息,她發送「大家早晨」的「動態」需時。在廚房內,當被告指要將手指放入女童 X「屙尿嗰度」時,女童 X 正站在 P7(7) 煮食爐前面,近水盆位置。她記不起當時是否面向廚房門口。被告站在女童 X 身後。參考 P14A 第 95-96 段後,她承認當時面向廚房門口。之後,女童 X 指對此沒有印象

152.女童 X 指被告將手指放入她「屙尿嗰度」 5 分鐘。她承認於 P14A 第 46 段中,指記不起有多久。期間,她記不起有否大叫、發聲或說話。她記不起當時被告有否說話;但指被告除了將手指放入她「屙尿嗰度」外,沒有教導她「性知識」。她記不起被告有否強迫她不向人披露事件。之後,她指有「少少」覺得被告人強迫她不告訴他人。約 5 分鐘之後,女童 X 去了睡覺。她聽見門聲,猜測被告也進房睡覺。

153.女童 X 同意就控罪 1,她指被告將手指放入她的陰道;知道下體有一些孔洞,包括肛門、用作生育的陰道和用作排尿的尿道。她亦知道男女的下體有別。她是於小學 5 年級學識這些部位。女童 X 指於錄影會面中稱被告將手指放入「屙尿嗰度」正確。

154.覆問下,女童 X 案發前不知道被告會如何教導「性知識」。可是當時姑姐懷孕,認為向姑姐查證是否同意被告教她「性知識」是不敬。她解釋父母曾考慮離婚,姑姐和被告曾問她是否支持父母離婚,因此她認為向姑姐查問會破壞他人的婚姻。後來,她指是姑姐問她是否支持父母離婚。她認為向姑姐透露被告教她「性知識」可能會引致姑姐與被告離婚。她同意學校老師也會教導「性知識」;她沒有解釋為何教導「性教育」會引致離婚,只說電視中看過有人出軌。她亦認為只有夫妻之間才應有性關係;性知識應由學校教導;家人不應教導「性知識」。

155.女童 X 指,控罪 1 後,有「少少」感到被告強迫她不能向他人透露事件。她指曾上網搜尋,老師亦有教導她,如有人要求性交,她一定要拒絕;如已發生,一定要說出來。她不知道如何透露事件

控罪2

156.女童 X 指控罪 3 的數日後又再被被告非禮,但忘記了其中一次(P14A213-216 段)。

157.該次事件於被告住所的客廳發生。表弟妹和姑姐一般於 9 時半睡覺。當晚晚飯後約 11 至 12 時,表弟妹和姑姐已睡覺。被告平時不讓女童 X 玩電話。可是當晚被告突然叫女童 X 到客廳,說女童 X 可以玩電話。於是女童 X 坐在客廳的布梳化玩手機。女童 X 父親剛帶了一部 PS4 遊戲機到被告住所。被告亦坐在梳化玩遊戲機。約 5 分鐘後,被告突然將他的右手放在女童 X 的左邊胸部(P14A335-344371-396 段)。最初女童 X 指被告只是將手放在她的胸上,「之後就冇喇」。後來又指被告「周圍喐,周圍摸」P14A338-340345-348 段)。可是之後又指被告沒有動作,他另一隻手正在玩遊戲機P14A349-353357-360 段)。期間,被告沒有說話。數分鐘後,女童 X 表示要上廁所,於是被告停止(P14A353-367 段)。女童 X 在廁所內哭泣,十分驚慌,出來之後聲稱要睡覺,衝進房間(P14A367-410425-444 段)。

158.後來,女童 X 指控罪 2 與控罪 1 相隔十多天(P14A291-292 段)。進一步調查下,女童 X 指控罪 2 於控罪 3 前兩三天發生 (P14A399-406 段)。

159.女童 X 指從沒將該事件告訴他人(P14A447-448 段)。

160.主問時,女童 X 指清楚記得被告是隔著衣物觸摸她的胸部。但她記不起有否向被告說不喜歡他這樣做。

161.盤問下,女童 X 指記不起被告有否玩父親帶來的 PS4。後來又指記得被告和表弟玩 PS4 的蜘蛛俠遊戲。她承認玩該遊戲機會發出聲浪和光線。凌晨時分,被告指容許女童 X 玩電話。雖然女童 X 已睡了 3 個小時,因為可以長時間玩電話,她立即起床都客廳玩。

162.女童 X 承認控罪 2 是控罪 1 之後發生。當時,她已很不喜歡被告,亦不願意與被告同處一室,但因為可玩電話,不顧一切。案發時,被告用手觸摸她的胸部。她記不起被告用那一隻手或如何觸摸她的胸部,只記得被告坐在她的右邊,用一隻手觸摸他的胸部,另一隻手打遊戲機。她承認於 P14A342-368 段指被告將右手放在她左胸「周圍郁,周圍摸」數分鐘;另一隻手在打 PS4。她承認用一隻手打 PS4 極困難,亦沒有可能能用一隻手玩蜘蛛俠遊戲。她同意雖然遊戲機發出聲浪及燈光,但沒有人走出客廳。她沒有看見被告關掉客廳內的兩部閉路電視。大律師指如有人打開姑姐和被告的房門,可看見客廳的情況。最初,女童 X 指記不起;參考 P7(3) 後稱不知道。再被問後同意大律師的說法。

控罪3

163.女童 X 指被告第 2 次是在表弟妹房間內非禮她。當時是下午,表弟妹正在上學,姑姐在她的房間內睡覺,女童 X 則在表弟房間內玩手機。被告突然走進表弟妹房間,叫女童 X 在床前蹲下, 被告拉低內外褲,叫女童 X 張開口,將他「去廁所嗰度」放入女童 X 的口內,塞住女童 X 的口,指示女童 X 「幫佢含住」;之後被告用雙手按着女童 X 的頭部,不斷前後郁動女童 X 的頭。女童 X 指「好似有啲鹹」。期間,被告沒有說話。後來被告停止,叫女童 X 回到床上玩電話;被告亦離開。女童 X 想哭,但後來玩電話分散注意力。她沒有向任何人透露該事件,她很想告訴姑姐,但之前被告指姑姐已知道及支持,所以一直沒有告訴姑姐(P14A195-212219-290293-298299-325 段)。

164.主問中,女童 X 指記不起有否表示不喜歡被告這樣做。

165.盤問下,女童 X 指被告於母親元朗租住單位的睡房將其下體放入她的口內。大律師指出女童 X 之前的證供,女童 X 確認於表弟妹房間發生。女童 X 指當時姑姐正在睡覺。她承認沒有看見姑姐睡覺,但指姑姐「呢個時段」經常留在房中,很少走出客廳,在房間內看手機或睡覺。姑姐無論早上、下午或晚間都在睡覺。她承認只是猜測姑姐在睡覺。後來,她承認不知道姑姐是否在睡覺。

166.案發時,她正在玩手機。她平時在上格床睡覺,但當時她應該是躺在下格床上。被告人突然進入房間,立即要求女童 X 蹲下;期間她沒有看見被告關掉閉路電視。女童 X 聲稱當時十分驚慌,被告從沒鎖上房門,但女童 X 從沒想過離開房間。女童 X 看見被告脫下面褲和底褲,之後被告將陰莖放入她的口中。她記不起被告陰莖的長度和顏色,亦記不起被告如何將陰莖放入他的口內及放了多久。被告沒有射精,突然停止,從她的口拉出陰莖。被告停止後,女童 X 立即繼續「打機」。

167.女童 X 承認案發期間手持電話,她知道如果向警方披露事件,警方可以作出協助。她指不知道可否就這類事件報案,但承認從沒想到報案。大律師指 2022 年 3 月 16 日,女童 X 知道可就老師觸摸她的胸部報案。女童 X 指是被告報案,她亦不知道警方會否聽她的說法。大律師指 2022 年 3 月 16 日,警方明顯聆聽女童 X 類似的指控,而控罪 3 的指控比「陳 Sir」事件的指控嚴重得多,沒有可能不可報案。

控罪4

168.於第 1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

(1) 這是她印象特別深刻的事件。被告聲稱帶女童 X 到母親元朗租住單位打掃,並為女童 X 拍照發給母親;事發時間在母親的手機內(P12A 第 86-93 段);

(2) 女童 X 打掃完畢後,被告突然無故將她推倒在母親房間的床上,不斷要求女童 X 與他親咀。因為之前被告指女童 X 就「陳 Sir」事件說謊,事態嚴重;如果女童 X 不依的話,被告便不會為她處理事件。因此女童 X 被迫服從,當日與被告親嘴。親嘴的時候,女童 X 躺在床上,被告在她的面前「差唔多瞓喺度」。女童 X 記不起親了多少遍(P12A 第 94-117 段);

(3) 親嘴之後,被告突然脫去外褲及底褲。雖然被告「全部除哂」,但女童 X 指只看見被告的臉部沒有看見什麼。後來女童 X 指被告只是將褲「掹咁落嚟」,而非「真係除咗」。被告亦揭起女童 X 的連身裙,將她的內褲拉下到膝蓋位置。被告揭起連身裙時亦只看見被告的樣貌(P12A 第 119-151 段);

(4) 之後,被告將他的「私隱部位」或「屙尿嗰度」放落女童 X 「去廁所」的部位或「屙尿嗰度」𥚃「周圍揩」(P12A 第 152-175 段);

(5) 女童 X 記不起被告將「屙尿嗰度」放在她「屙尿嗰度」周圍揩時,她有什麼感覺(P12A 第 176-177 段)。後來女童 X 指當時只看見被告的臉部;她感覺到被告用「屙尿嗰度」在她「屙尿嗰度」裡面「周圍揩」。她只記得感覺是暖的,但記不起其他感覺(P12A 第 186-195 段);

(6) 由女童 X 躺在床上至被告用「屙尿嗰度」在女童 X 「屙尿嗰度」裡面「周圍揩」的時候,被告雙手都放在女童 X 的雙膊旁邊(P12A 第 178-185 段)。後來女童 X 指「周圍揩」的期間,被告用手周圍「摸」她的胸部(P12A 204-213 段)。之後,女童 X 指當時被告的手臂動作「好似揸住個氣喉咁樣」(P12A 第 214-223 段);

(7) 女童 X 指非禮期間,她和被告一言不發(P12A 第 142-149 段)。她指被告停止非禮後亦「乜都冇講、乜都冇做」(P12A 第 242-243 段)。後來又指停止非禮後看見被告到廁所拿紙巾,但不知道被告用紙巾做什麼。之後被告將紙巾掉在垃圾桶內。之後被告沒有做其他事情,只說要帶女童 X 回家,沒有說其他話(P12A 第 244-263 段);

(8) 被告用「屙尿嗰度」放入女童 X 「屙尿嗰度」裡面「周圍揩」的時候,被告的身體「係咁向前」十多分鐘。女童 X 「見到少少」被告的「私隱部位」,但記不起其顏色或狀態(P12A 第 196-203 段);

(9) 被告「周圍揩」的期間,雙腳跪在床上,女童 X 的腳旁(P12A 第 226-235 段);

(10) 鼻哥「周圍揩」及「摸胸」後便沒有事情發生;被告帶女童 X 回被告住所(P12A 第 236-241 段)。後來,女童 X 指非禮後,被告到廁所拿紙巾。當時被告仍是「除褲」,用完紙巾後及帶她回家前才穿回褲子。女童 X 亦「自己著番」裙子和內褲(P12A 第 244-277 段);

(11) 於第 1 次錄影會面進一步調查中,女童 X 確認「周圍揩」的時候,被告將他「屙尿嗰度」放在她「屙尿嗰度」入面,更指當時被告沒有動作,但她感到「有啲痛」(P12A 第 280-293 段)。後來又指被告向前「喐」,除了痛之外,沒有其他感覺(P12A 第 294-297 段)。之後,女童 X 指感到被告「屙尿嗰度周圍喐」。心理學家問女童 X 被告「周圍揩」的時候究竟在入面還是出面,女童 X 指全程「應該出面」。她指「去廁所」的中間部位「一時時」感到痛,像被牙籤拮一樣(P12A 第 302-325 段)。後來,女童 X 指記不起被告「屙尿嗰度」所放位置(P12A 第 326-327 段)。

(12) 進一步調查下,女童 X 稱被告「周圍揩」時,他的手放在女童 X 的「膊頭」(P12A 第 331-332 段)。當時她的底褲「除咗」至「膝頭哥」,即只是拉低到膝蓋位置(P12A 第 334-341 段)。

(13) 女童 X 指控罪 4 案發時她就讀 6 年級下學期,即春天(P12A 第 348-369 段)。她指年份是 2020 年至 2021 年,後來又指是 2021 年至 2022 年 。控罪 4 於 2022 年春天發生(P12A 第 378-397 段)。

169.於第 2 次錄影會面,心理專家要求女童 X 用雙手示範被告「周圍揩」的動作。女童 X 示範在外面P14A3-17 段)。

170.主問中,女童 X 指當時被告是親吻她的嘴唇,但記不起吻了多久。女童 X 指記被告用手觸摸其胸部時是否隔着衣物。女童 X 指被告「周圍揩」期間,感到不快「像被牙籤拮咗入塊肉的感覺」,但記不起有多深。她並沒向被告表示她不喜歡被告這樣做。

171.盤問下,女童 X 同意 2022 年 4 月,母親居於田灣;當時仍未租住元朗單位。2022 年 6 月尾,母親與外婆爭吵,被告為母親於元朗,被告人住所附近找到租住單位。被告人住所與母親的元朗租住單位相距步行約 1 至 2 分鐘。該單位共有三個房間,即主人房、換衫房和另一個睡房;露台旁是一個「落地」窗。

172.案發當日日間,女童 X 仍於被告住所居住。女童 X 全母親生氣,於是按被告的建議去到母親的元朗租住單位打掃,希望令母親開心。當時母親並不在場。她承認她和被告在屋內獨處,但指沒有感到不安,亦沒想過離開。她記不起是否害怕被告,不願和他獨處。雖然之前很害怕被告,但被告指女童 X 打掃租住單位會令母親開心,而且租住單位屬母親所有,亦放有母親的物品,因此感到安全。後來,女童 X 指當時不願和被告獨處

173.被告於租住單位內拍攝女童 X 掃地的錄像。女童 X 指當時並不知道被告在攝錄,但知道他將錄像發給母親。起初,女童 X 指記不起她是否與被告一起到該單位,或是被告之後才到達。後來,女童 X 指她不知道被告何時來到租住單位,但之前被被告已表示會到來。之後,她指是和被告一同去到租住單位。後來,她指她先獨自到元朗租住單位打掃,被告其後才到達

174.女童 X 承認當時令母親生氣,到租住單位打掃的目的是令母親開心。她承認從沒告訴母親她到租住單位打掃。她解釋當時母親十分生氣,如她找母親的話,母親會更加生氣;因此她要等待母親冷靜下來。她承認從沒告訴母親她曾到租住單位打掃。

175.後來,被告要求與女童 X 親嘴。她承認控罪 2 和 3 發生期間,被告沒有提及「陳 Sir」事件,但控罪 4 案發期間,被告突然提及「陳 Sir」事件。被告將她推倒在床上,所以與被告接吻。當時她躺在床上,被告壓在她的身上。她看見被告的樣貌,但看不見他其他的身體部位。由始至終,她只是看着被告的面部。她聽見聲音,被告亦有動作,因此她被告脫褲。之後,女童 X 指有偷望,看見被告脫褲。她無法解釋為何聲稱由始至終只看到被告的面部。

176.女童 X 承認作供期間手持一個毛公仔。該毛公仔是姑姐和被告於迪士尼購買,送給她的禮物。

177.女童 X 指被告用他的私人部位磨擦她排尿的地方。她承認於第一次錄影會面(P12A174-175280-281 段)指被告人將他「屙尿嗰度」放她「屙尿嗰度」𥚃入面。她承認知悉「入面」和「出面」的分別。可是後來(P12A302-308 段)則不只一次指「應該出面」。她承認說法自相矛盾

178.女童 X 指案發期間,被告全程全身壓在她的身體上面。於錄影會面中,她指被告跪在床上,雙膝放在她雙腿旁邊(P12A226-229 段)。她否認兩個姿勢截然不同。

179.女童 X 指案發期間,被告觸摸她的胸部,動作尤如「揸氣喉」。她解釋其實她是說「揸氣球」。

控罪5

180.這是發生比較遲的事件。同年秋天的某一天,被告駕駛黑色紅邊的七人車和女童 X 接表弟妹放學。因為之前發生的事,女童 X 感到很驚慌,打算坐在車的後坐。可是被告堅持女童 X 坐在前乘客位置,更責罵女童 X。女童 X 無奈地坐在前乘客位。約 12 55 ,被告將車停泊在學校附近(與學校相距步行約 3 分鐘) 等待表弟妹放學。當時街上沒有其他行人,但有很多車輛停泊;女童 X 在車上玩電話。數分鐘後,被告突然在車上將左手放在女童 X 的大腿上,摸了3 至 4 下;期間被告和女童 X 均沒說話。之後又將左手放在女童 X 的胸部,隔著衣物「周圍摸」。被告指姑姐很喜歡他這樣做。女童 X 表示不喜歡被告這樣做,但被告不理會,直至接近接放學的時間,被告才停止和下車接表弟妹。女童 X 則坐在車上(P14A449-562 段)。

181.主問時,控方問女童 X 被告是觸碰她大腿的那一個部位,例如膝蓋、大腿中部、近私處、大腿內側或外側。女童 X 指被告是隔著衣物持續觸碰她的大腿中部 3 至 4 次,被告的手部有郁動,但她記不起郁動到那一個位置。被告共觸摸了她約 3 分鐘,期間女童 X 曾表示不喜歡被告這樣做。進一步主問下,女童 X 指她並沒有向被告表示不喜歡他這樣做

182.女童 X 同意案發時她於被告住所居住,無需上學。期間,她於晚上偷玩電話,玩多久也可以。有時她會於早上起床,和被告「佢哋」一起送表弟們上學。後來,她指姑姐則繼續睡覺,沒有送表弟會上學。

183.女童 X 指姑姐會和被告一同接表弟妹放學。她不知道姑姐會否駕駛。後來,她指從沒看見姑姐駕駛。後來,她指她和被告負責接表弟妹放學,姑姐從沒參與,只留在家中。她無法解釋為何經歷了控罪 1 至 4 仍願意與被告一同接表弟妹放學,於車中獨處。

184.女童 X 同意被告人駕駛的車輛是一輛七人車,司機位置後面有兩排座位。她否認可坐在最後一排,指她有時坐在前座,有時坐在中排座位。她承認擋風玻璃是透明的,接放學時,被告將車輛停在學校附近的街道。她承認放學期間,學校附近會有指揮交通的學校員工,但否認有很多行人,包括學生和接放學的家長。她堅持路上沒有任何行人

185.案發前,女童 X 坐在被告車上玩手機。她同意「成日有得玩手機」。之後被告觸摸她。當時,她坐在前乘客位;擋風玻璃在她前面。於第二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案發時她望著車的前方(P14A519-522 段),但記不起路上行人,可否透過擋風玻璃看見車內情況。後來她指雖然眼望前方,但可看見下方的東西。大律師指於第 521-522 段,女童 X 指可以看見車外情況。女童 X 指要思考如何回答,後來指不明白問題

186.大律師指女童 X 初時作供指被告觸摸她約 3 分鐘;盤問時則指記不起是多久。她指雖然是隔幾日,但已忘記時間

控罪6

187.這是被告最後一次非禮女童 X。事發於 2022 年 7 月或 8 某一個下午,即女童 X 離開元朗返回田灣居住 2 日前。因母親表示要帶女童 X 回田灣,女童 X 很開心很快可以離開被告住所,不用再見被告。她關上房門在表弟妹房內執拾行李。期間,被告要求進入房間。女童 X 感到驚慌,不停「㧬住道門」和表示有事做,沒空。可是最終被告成功進入房間,詢問女童 X 是否「好驚佢」。女童 X 否認後,被告便表示要與她談話。被告著女童 X 不要離開元朗,並指如女童 X 返回學校,會被同學和老師責罵及嘲笑。每次被告提起這件事,女童 X 都會特別傷心,特別想哭之後就會聽從被告的說話。女童 X 指她認為「成件事,即係明明頭嗰幾次我都同佢講過話唔係我做,係佢迫我咁樣講,… 但係佢轉個頭又話,係我自己講,唔關佢事,所以佢每次提返起呢,我就會好傷心,之後就好驚返到田灣嗰度會畀啲同學、老師笑呀」,但留在被告住所又很害怕被告。之後,被告「會過嚟」𡃶她的嘴巴。被告親吻女童 X 約 1 分鐘。之後女童 X 便離開。被告叫女童 X 和母親商量,不要回田灣,但沒有說原因。女童 X 沒有回答。最後女童 X 返回田灣(P14A563-602613-620 段)。

188.女童 X 返回田灣後,被告曾向她發短訊,亦曾叫表弟發短訊給女童 X, 但母親著女童 X 不要予以理會。被告叫表弟告訴女童 X,被告「係咁唧佢」,叫女童 X 要求被告停止。被告則只是詢問女童 X 的近況。自返回田灣始,女童 X 再沒與被告會面(P14A635-648 段)。

189.女童 X 確認曾向朋友講述其中一次事件。12 月女童住院。出院前不久,院友向她講述其經歷。聽完後,女童 X 發現院友的經歷和她一模一樣,兩人都知道對方的感受;於是女童 X 便向院友講述其他事件。院友鼓勵女童 X 向社工披露。女童 X 想了很久,最後才告訴陳社工 (P14A603-612 段)。

190.主問時,女童 X 指只是兩人的上下唇有接觸。她沒有向被告表示不喜歡他這樣做。

191.盤問下,女童 X 同意該事件是她離開元朗前不久發生。當時女童 X 想認被告和姑姐為誼父母,令母親生氣。於是母親要女童 X 回到田灣居住。母親向女童 X 表示,她 有兩個選擇,一是回田灣居住,二是女童 X 繼續留在元朗居住,但母親不會再認女童 X 為女兒。她否認母親說一是回田灣居住,二是到深圳讀書。她指母親從沒提及送她到深圳讀書

192.女童 X 承認當時已對被告極度反感,但否認她應很想回田灣居住,不想留在元朗。她亦否認回田灣與母親和祖母居住令她更加反感。她指原因是她不想回田灣的學校和看見同學及老師。於是,她告訴母親不想回田灣。當母親表示要和女童 X 斷絕關係,女童 X 才同意返回田灣居住。雖然女童 X 承諾離開元朗,但在被告住所留宿多 2 天才離開

193.女童 X 同意控罪 6 是母親要求她返回田灣居住後發生。當時她正在表弟妹睡房內執拾行李。女童 X 嘗試阻止被告進入睡房,但不果。被告提及學校,要求女童 X 不要離開元朗。之後,被告上前與女童 X 接吻。接吻前沒有其他事情發生。她指不知道當時姑姐是否正在睡覺。大律師指於第二次錄影會面中(P14A617-618 段),女童 X 指姑姐正在房內睡覺。女童 X 承認這只是她的揣測。

194.女童 X 承認從沒想過離開表弟妹的房間,到姑姐的房間或母親的租住單位。

195.大律師向女童 X 展示一張相片(D3(6)),日期為 6 月 19 日。女童 X 同意她是穿着藍色上身孭着斜孭袋的人。被告則手持行李箱。當日被告帶女童 X 和表弟妹到南丫島遊玩。大律師向女童 X 展示另一張相片和錄像 (D3(7)),日期為 7 月 16 日。當日女童 X 在被告住所的後院和表弟妹玩水。錄像中的男聲是被告。女童 X 同意於錄像內她滿面笑容。離開元朗後,母親指示女童 X 不可再聯絡姑姐和被告,因為女童 X 想姑姐和被告成為她的誼父母。母親只是吩咐女童 X 不可聯絡姑姐和被告,從沒收起女童 X 的電話。後來母親發現女童 X 與表弟聯絡。表弟表示被告經常搔他,希望女童 X 叫被告停止。

196.女童 X 同意 2024 年 1 15 首次向陳社工對被告作出指控。女童 X 指院友向她披露有類似經歷,所以她才決定告訴陳社工;非禮院友的人是院友男朋友的朋友;院友並沒提及報案。女童 X 於醫院內已想起報案,但沒有付諸行動。2024 年 1 月 15 日,即出院 2 星期後才告訴陳社工。

197.大律師指被告和姑姐一直十分痛錫女童 X,否則女童 X 也不會想他們成為她的誼父母。女童 X 指記不起被告和姑姐是否愛錫她。她指是被告和姑姐希望成為她的誼父母;她的意願只是「一半一半」。她承認被告和姑姐帶她四處遊玩(包括去迪士尼)、送贈價值過千元的迪士尼全年通行證和毛公仔,但指記不起被告和姑姐送贈衣服。她承認收到毛公仔 3 年後仍抱著毛公仔;心情緊張時,抱著該毛公仔可以有少少舒緩作用。父母亦有送贈布公仔,但她上庭心情緊張時,選擇抱著被告和姑姐送贈的毛公仔。女童 X 解釋這是因為她喜歡該公仔。

198.女童 X 承認於田灣十分不開心,家中和學校裏沒有朋友。被告和姑姐對她關愛,令她十分開心,因此她到被告住所居住。2022 年 4 月,她要返回田灣居住,在學校裏不開心而不想上學。後來,因可回到被告住所居住感到十分開心。被告和姑姐出面處理女童 X 在學校被欺凌的事宜,女童 X 感到已被包容。她否認因她不想回田灣居住和上學而對「陳 Sir」作出不實的指控。女童 X 同意,聽到她對「陳 Sir」的指控後,母親、姑姐和被告均同意女童 X 不用上學,女童 X 可留在被告住所快樂地生活。女童 X 指曾想過有人會報案。她承認為免謊言被揭發,她繼續向警方說謊。進行錄影會面後,被告估到女童 X 向警方說謊。被告很生氣及責罵女童 X。女童 X 否認被告指她的價值觀有問題,亦否認開始不喜歡被告。她同意當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17 日仍樂於在被告住所居住,直至母親迫她回田灣。她承認「有少少」不喜歡田灣,更不喜歡上學,「有少少」不開心。她承認對陳社工指這是導致她不開心的原因,但否認因此經常在課堂上哭泣,或因此而入院。她指出院後首次有幻覺和幻聽。她否認感到被姑姐和被告遺棄,所以虛構被被告非禮的指控。

被告住所的閉路電視

199.於第 2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被告家中設有閉路電視,但不知何故,每次被告要求與女童 X 談話,閉路電視就「好似會熄咗佢」,因為姑姐都可以看見,有數次被告人還在女童 X 面前用手機關掉閉路電視。被告人沒有解釋為何要關掉閉路電視(P14A328-335 段)。

200.盤問下,女童 X 同意被告住所客廳中設有 2 部閉路電視,但她已忘記位置參考 P7(16)-(20) 後,她指 2 部均位於廚房門和電視附近的一個櫃上。後來,她同意被告住所內有閉路電視,但已記不起數目或位置。該些閉路電視有發聲功能,亦連繫着一個應用程式;就算姑姐不在家,也可透過應用程式與女童 X 對話。

201.女童 X 稱從未見過有關的應用程式

202.覆問時,女童 X 指 D3(1)-(2) 與她在被告住所留宿時一樣。後來,她指案發時電視上沒有閉路電視,但廚房旁的黑色櫃上有閉路電視放在「貓」擺設旁邊。P7 未能反映案發期間閉路電視的位置。

203.女童 X 承認於錄影會面中指被告關掉住所內的閉路電視(P14A330 段)。盤問時,她指從沒見過閉路電視的應用程式,亦同意控罪 1 和 2 期間沒有看見被告關掉閉路電視。她指某一次的事件中,她坐在被告身旁,看見被告電話的螢幕;電話正在錄影客廳的情況。被告按電話之後便再看不見客廳。她承認於錄影會面中(P14A328 段)指每次非禮前被告都會關掉閉路電視。女童 X 指只看見被告關掉閉路電視一次

204.女童 X 續指,閉路電視運行時會發出燈號,關掉時則沒有燈光;她會留意。女童 X 指記不起被告是於本案的 6 項控罪期間或是其他無關的事件中關掉閉路電視。可是閉路電視燈號則與本案的 6 項控罪有關。於表弟妹房間睡覺時,燈光關掉後,女童 X 會看見閉路電視的燈號。被告於該房內非禮她時,她留意到閉路電視沒有燈號。她同意本案中有 2 項控罪於表弟妹房間發生;於控罪 6 期間,她沒有留意閉路電視燈號;她指留意到沒有燈號的事件是控罪 3。於控罪 1 期間,她亦留意到沒有閉路電視燈號。除此之外,她沒有留意閉路電視燈號。

205.女童 X 承認於錄影會面中指有數次留意到被告關掉閉路電視P14A330 段),但庭上則指只有一次留意到被告關掉閉路電視。女童 X 解釋進行錄影會面時,她的印象是看見被告關掉閉路電視數次。於庭上作供時最深刻印象的是她提及的一次。

206.控方按辯方要求提供控方第 4 證人作盤問。控方第 4 證人指 2024 年 1 月 30 日,控方第 4 證人於是與另外兩名警員到被告住所拘捕被告。當日,於行動簡介時,控方第 4 證人被指派為拘捕警員,偵緝警員 9418負責從旁協助。控方第 4 證人同意於一般案件中,警方會撰寫調查報告(Pol. 155),但本案中他並沒撰寫調查報告。他作出拘捕時,於被告身上找到及檢取被告的手提電話。他要求查看電話內容,被告相當合作,說出電話的密碼。查看電話後,控方第 4 證人確認沒有任何可疑。根據控方第 4 證人的印象,被告住所設有閉路電視,但他記不起閉路電視的位置。辯方指出根據調查報告,住所客廳內有三部閉路電視,但控方第 4 證人表示沒有印象。

207.辯方向控方第 4 證人展示 P7。控方第 4 證人確認該些照片由他拍攝。他同意 P17(13) 顯示子女房間;左上角是一個櫃,但他記不起櫃旁是否有閉路電視。辯方向他展示本案的調查報告,該報告呈為辯方證物 D7。根據報告,當日 0715 時至 0725 時,控方第 4 證人「在 DEFT 見證下進行搜屋 …。單位內客廳有 3 CCTV 鏡頭,而小朋友房間門側亦有 1 CCTV 鏡頭,DEFT 開啟電話內的 CCTV 記錄,讓我等翻查,因記憶卡是循環記錄,已覆蓋7 日之前的紀錄。其後由 DEFT 於單位內檢查過無任何財物損失或損毁」。控方第 4 證人確認報告內容真確。他同意被告曾向他展示電話內的閉路電視記錄。

208.大律師向控方第 4 證人展示一疊相片,後來呈為辯方證物 D9。控方第 4 證人表示對 D9(1)-(2) 顯示的閉路電視鏡頭沒有印象。他確認 D9(5) 顯示的房間並非位於被告住所。他對 D9(6) -(7) 顯示的版面亦沒有印象。

209.姑姐指 2022 年 三名子女仍年幼,她希望知道子女會否在晚上起床,偷玩電話。因此,被告居所內有 3 部閉路電視;其中一部在子女房間,另有一部在客廳的電視上面;另一部則於客廳的大書櫃上。控方證物 P7(1)(2) 均顯示上述的閉路電視。P7(2) 是表弟妹房間的閉路電視。P7(1) 則是客廳的 2 部閉路電視。其中一部於 P7(13) 顯示的書櫃上。該部閉路電視可顯示 180 度,可看見整個客廳。P7(4) 內的大書櫃亦顯示閉路電視的位置。P7(16) 顯示電視上的閉路電視。警方拘捕被告人時將閉路電視的電掣拉掉,但沒檢取閉路電視作調查。之後,姑姐一直繼續使用該些閉路電視。閉路電視的相片和相關的軟件截圖呈為辯方證物 D9D9(3) 是表弟每房間閉路電視軟件的截圖。姑姐擁有該閉路電視的記憶卡,閉路電視片段可儲存一個月。客廳中的其他兩部閉路電視亦有類似的安排。被告亦有其中一個閉路電視的戶口。姑姐的帳戶是主帳戶;她與被告分享該帳戶。因此被告也可看見閉路電視片段。

210.表弟妹房間的閉路電視不能透過軟件關閉。姑姐可透過軟件關閉客廳內的閉路電視,被告則不能透過軟件關閉閉路電。

211.P9(4) 是表弟每房間中閉路電視軟件的版面;按入連結後便可看見 P9(5) 的畫面。P9(5) 是現居的情況。該閉路電視有「說話」功能。姑姐可透過該閉路電視與表弟們通話。「回放及下載」容許姑姐偵察到房內的動作。如表弟妹起床玩電話,姑姐會知道房內有人郁動。姑姐亦可透過該功能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如房內有動作,姑姐會自動收到通知訊息。D9(8) 是姑姐電話的版面。其中一個通知訊息便是關閉路電視偵測到動作。D9(6)-(7) 是客廳閉路電視軟件的截圖,按入D9(6) 的其中一格便會看見 D9(7) 的畫面。D9(7) 的「看家 畫面變動」亦是偵察動作的功能。姑姐亦會收到自動通知訊息。D9(9) 是姑姐就客廳閉路電視帳戶的版面;姑姐是主帳戶,被告的帳戶是綁定的「第三方帳號」。如要進入其中一個客廳內閉路電視的畫面,便須輸入密碼;D9(10) 是輸入密碼的版面。D9(11) 是姑姐就客廳閉路電視軟件的版面。姑姐從來不會關閉閉路電視,而被告亦無法透過軟件關閉閉路電視。姑姐從沒將她的電話借給被告,用作關閉閉路電視。因閉路電視片段只可保留一個月,2022 年的閉路電視已無法尋回。

212.2024 年 11 月,姑姐和被告遷出該居所。

拘捕及調查

213.不受爭議的是:

(1) 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7 時正,於被告住所,控方第 4 證人以「企圖強姦」罪拘捕及警誡被告。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P1 第 4 段);

(2) 於同日上午 7 時 15 分至 25 分,控方第 4 證人檢取了被告的手提電話(電話號碼為 5509 3632),並於同一上午 8 時 16 分至 35 分,在被告的同意下搜查該手提電話。於同日下午 5 時 17 分至 20 分,警員就被告的手提電話拍攝了 6 張照片,該手提電話及該些照片分別呈為控方證物 P4 及 P5(4)-(9)(P1 第 5 段);

(3) 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8 時 05 分至 15 分,於元朗警署內,控方第 4 證人向被告講解及簽發《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呈為控方證物 P8(P1 第 7 段);

(4) 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10 時 55 分至 11 時 29 分,於屯門警署錄影會面室 TM001 室內,控方第 4 證人與被告在警誡下進行錄影會面,而該錄影會面乃在公平及被告自願的情況下進行。該會面之完整及準確紀錄呈為控方證物 P9,其經編輯的錄影記錄呈為控方證物 P10,P9 的準確謄本呈為控方證物 P9A,P10 的準確謄本呈為控方證物 P10A。

214.於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了一些事情,包括:

(1) 學校發生事件後,女童 X 便搬到被告住所居住;

(2) 2022 年約 6 、7 月份,母親於元朗租住一個單位。2022 年 7 月 11 日母親已租用該單位,女童 X 亦再沒在被告住所居住;

(3) 被告否認控罪 1 和控罪 4;

(4) 就控罪 1,被告指他的住所內有其他小朋友,客廳內有 3 個鏡頭(一個向著梳化大廳、一個向着其他房間的門口,包括廚房、洗手間、其他房間和大門),沒有死角,亦因為有小朋友,不會「獨留」。廚房內沒有閉路電視,小朋友都會入內飲水;聽來的閉路電視只可看見廚房的雪櫃位置;

(5) 表弟妹房間亦有閉路電視;

(6) 他亦否認控罪 3。被告指女童 X 與表弟妹共用一房,房內有閉路電視,房門亦長期打開;

(7) 就控罪 2, 被告指全家都會於晚上 8 時 30 分睡覺,包括他本人和姑姐,因為他們翌日早上要送小朋友返學,所以不會於晚上 11 或 12 時在客廳打遊戲機。自從姑姐懷孕後,被告根本上沒有時間玩手機。他會坐在客廳中和小朋友看電視,但不會到深夜;

(8) 就控罪 6,被告指不能肯定是否 1 分鐘;女童 X 到被告住所居住後,也會看見姑姐和被告與小朋友「錫錫嘅行為」,即晚上睡覺時會說有「晚安 kiss」。他肯定與女童 X 沒有警員所說的行為。表弟妹和女童 X 共用一房,房間內永遠有其他人,亦設有閉路電視,鏡頭沒有死角。不肯定是否 1 分鐘的意思是平時他和表弟妹都會有「錫吓」的行為,但他從沒吻過女童 X,尤其不會「嘴對嘴咁錫」女童 X;他根本沒有錫過女童 X 任何地方。他否認控罪 6;

(9) 被告否認控罪 5 。他指當時他正在工作。除了接送表弟妹之外,他根本不會留在住所。當初由他或姑姐負責接送小朋友,後來表弟妹改為自行搭小巴。最年少的女兒由被告送返學,坐校車放學。除非是星期六、日,被告沒有駕車接表弟女放學。被告家中的 8 人車由姑姐租用及使用,被告只會於假期才會駕駛該車。

215.姑姐指被告從沒向她表示要教導女童 X 「性知識」。據她所知,被告亦從沒這樣做。被告亦從沒教導姑姐的子女「性知識」。被告會在姑姐面前親吻姑姐子女的面頰;被告會和幼稚嘴對嘴親吻,但不會以相同方法親吻兩名女兒。被告亦完全不會親吻女童 X。

原則

216.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217.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謹記,被告犯案的機會較低,說出真相的機會較高。

218.非禮是風化罪案(Sexual offences)。這類指控容易作出,但極難反駁。雖然法律已不要求佐證(corroboration)或佐證警告(corroboration warning),法庭仍須特別小心考慮證供。

討論

控方陳詞

219.控方主要依賴女童 X 的證供證案。控方承認女童 X 就案發經過的證供並不完美,可能不太肯定或記得某些詳情,在庭上的證供與其錄影會面內容及她向陳社工描述的內容也並非完全一致。控方要求法庭考慮案發時,女童 X 只有 11 歲、進行錄影會面時 13 歲,作供時 14 歲,理解能力及表達能力比一般成年人會較弱,用字亦未必最準確,甚或會詞不達意(例如有關見到被告關掉閉路電視的情況及次數、被告觸碰位置是「入面」還是「出面」等等)。如果說謊是全心誣衊被告,她大可以維持其錄影會面的版本而不需要坦白地承認是自己說錯、不肯定及記不起。因為年紀小的關係,女童 X 的反應及思考邏輯亦可能與普通合理成年人有分別;有時需要較多時間消化問題、思考及組織答案,未必能夠第一時間就問題關鍵核心提供直接答案,甚或邏輯未必容易被理解。這並不必定等於她是故意迴避問題或不誠實。案發至今已經相隔 3 年多,女童 X 的記憶褪色,未能記起部份細節,或者思考時間較長才能記起,甚或可能混淆了或忘記了也屬正常。

220.雖然女童 X 之前曾經就「陳 Sir」事件不只一次說謊,但在法庭作供期間,他對於之前曾說過的謊言及說錯了的事情,坦白承認出錯及更正,包括承認對老師的指控是「呃大話」,或其實未有目擊被告關閉閉路電視。雖然她就「陳 Sir」及被告均是作出猥褻侵犯的指控,但她在相關的錄影會面(辯方證物 D1)中都有就「陳 Sir」的意圖替老師作出解釋,例如 MFI-250 項(老師拍她的膊頭是鼓勵她);第 68 項(老師拉她的手是因為老師聽不到她的說話,著她多說一遍;第 117 項(老師是不小心觸碰到她的腰部) ;第 182 項(老師不知道觸碰到她的心口位置)。但相反,她堅定及清晰地指出被告是故意作出有關行為的。即使女童 X 之前曾對老師作出虛假的投訴,但不代表她對被告的指控不實。假如女童 X 全心誣衊被告,她大可以作更多細節,更加繪影繪聲,加強證供可信性,但她並沒有這樣做。相反,她公平地表示自己不知道及不記得等等。

221.女童 X 亦有解釋她就「陳 Sir」事件說謊是因為被告不停煩着他,即使她多番表示老師沒有對她做過任何事,被告也表示不相信,並威脅她不會再理他,所以她才「呃大話」。她亦有解釋因為擔心要去女童院,所以才在錄影會面內繼續說謊,希望不會被識破。但本案完全無類似的證據或資料顯示女童 X 有任何原因或動機說謊誣衊被告。相反,她非常喜歡在被告家中居住。假如誣衊被告,她便完全沒有機會可再與表弟們玩耍或到被告的家留宿。

222.女童 X 是在案發後一年半才出現幻覺幻聽,而幻覺只是黑影,幻聽只是聽到被告曾經責罵他的聲音。醫生報告亦指出是短暫的(transient),沒有證據顯示案發、報案、作供時有幻覺幻聽,而且她表示能清楚分辨真實與幻覺及幻聽,而她指被告對她所作之行為均是真實,曾有發生的。

223.控方承認女童 X 就控罪 4 的證供與她向陳社工說出的版本有分歧,但從控方證物 P20 可見,當時女童 X 因抑鬱症及自殺留院治療。她出院後 2 周(即 2024 年 1 月 25 日)覆診時應受情緒問題困擾(distress, nightmares with avoidance behaviors),甚至需要調整藥物治療。在此狀況下,女童 X 向陳社工敘述時有所混淆亦情有可原。

224.雖然女童 X 在細節上可能有前後矛盾或不清晰的地方,其反應及邏輯或未必常人容易理解,但對於聲稱被告對她作出的關鍵行為,她的態度堅定及從來沒有動搖,只是在細節或有關周邊事宜上可能不是最理想。控方要求法庭裁定女童 X 在庭上已經盡力說出她記得的全部事實,而非誇張失實地誣衊被告。

225.控方指出案發時只有女童 X 和被告共處一室,姑姐並不在場。她沒有可能就案發日期為被告作不在場證人,亦不可能確認被告沒有做出有關行為,對法庭的幫助不大。另外,控方指姑姐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例如被告要求女童 X 到租住單位打掃,根本無需為女童 X 拍攝照片和錄像作證據。顯示被告是找藉口與女童 X 獨處,乘機猥褻侵犯女童 X,亦顯示姑姐有容許或信賴被告與女童 X 單獨相處。

226.姑姐日間經常躲在房間休息,連管教子女也是經過閉路電視。姑姐指晚上即使是細微的聲音或而動都會被吵醒。假如被告離開房間超過 5 分鐘,姑姐也會起床查看。既然被告住所內有多個閉路電視,姑姐根本不用起床查看,透過閉路電視觀察被告便可。因此姑姐的證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閉路電視每晚發出數以百計的「偵測移動」通知。事實上,姑姐根本沒有閱讀和觀看該些訊息。根據姑姐的描述,被告應該是非常愛妻之人,甚至為了陪伴姑姐往產檢而選擇放棄當天的工作。可是,當兩人同車時,被告卻會當乘客,又懷有身孕、腹大便便、容易疲累或身體不適的姑姐駕駛。雖然早上通常由被告獨自接載子女上學,但姑姐卻稱不信賴被告獨自照顧子女,包括獨自駕駛接送子女到學校。這完全是自相矛盾,不合情理;既不可信亦不可靠。另外,姑姐堅稱不放心被告單獨駕駛接送女童 X。控方反問姑姐為何如此不能信賴被告與子女或女童 X 單獨相處,是否被告曾對女童 X 做出控罪所指的行為?

辯方陳詞

227.辯方於陳詞中詳列各證人的證供。大律師同意控方依賴女童 X 的證供證案。因此,女童 X 的可信性尤其關鍵。大律師指無論是控罪詳情、背景、女童 X 於庭上的表現,或指稱案發後的表現均顯示女童 X 並非誠實可靠的情人。大律師基本上指女童 X 的證供出現大量自相矛盾,與母親的證供亦不脗合。大律師指姑姐的證供則合理及可信。

228.本席已小心考慮所有證供和陳詞。本席認為女童 X、母親和陳社工都均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們的證供不但充斥着自相矛盾、互不脗合,亦與不爭的證供不符。例子太多,不能盡錄。最明顯例子如下:

(1) 主問時,女童 X 指 2022 年 4 月復活節假期期間,被告和姑姐突然到訪田灣探望祖母,女童 X 因而初次與被告見面。盤問下,她卻同意 2021 年年尾於九龍城廣場的「大快活」初次認識被告。當時,祖母、姑姐、被告和表弟妹均在場。後來她又指不清楚這是否初次認識被告,只知道是復活節之前認識被告。她的證供自相矛盾;

(2) 母親指 2022 年 4 月,女童 X 開學約一星期前,姑姐和被告帶同表弟妹突然到訪田灣探望祖母;母親是這時才認識被告。盤問下,母親卻指被告和姑姐 復活節假期一星期前到訪田灣時認識被告。進一步盤問下,母親又承認她於 2022 5 月的數個月前的家庭聚會中認識被告。後來又指 2022 年 6 月仍未認識被告。之後又完全改變說法。她的證供亦自相矛盾;

(3) 明顯地,就何時認識被告,女童 X 和母親的證供亦互不脗合;

(4) 女童 X 和母親均指姑姐和被告到訪田灣時邀請她們到元朗留宿;同日,她們便到被告住所。可是盤問下,女童 X 承認某日,姑姐和被告帶同表弟妹到田灣。她與表弟妹玩一個叫 「Road Blocks」的遊戲。姑姐看見女童 X 和表弟們玩得開心,於是邀請女童 X 於復活節假期到元朗與表弟妹玩耍。可是母親拒絕,指元朗太遠。姑姐表示可以駕車到田灣接女童 X、母親和妹妹到元朗。於是復活節期間,女童 X 、母親和妹妹便到被告住所留宿 。女童 X 的證供自相矛盾,與母親的證供亦不符;

(5) 母親於主問時稱 2022 年 4 月,復活節假期一星期前,姑姐和被告到訪田灣,邀請她、女童 X 和妹妹到被告住所留宿。她承認於她就「陳 Sir 事件」的第一份供詞(D5)中,指事發於 2022 年「年頭」。盤問下,她同意 4 月復活節前一個星期並非「年頭」。後來又指 3 月至 4 月仍是「年頭」。後來她又指記不記,無法解釋她的說法;

(6) 女童 X 指因姑姐看見她和表弟們玩得開心,於是邀請女童 X 於復活節期間到元朗與表弟妹玩耍。母親則指當時姑姐留意到女童 X 不開心。因此母親才答應到被告住所留宿。兩人的證供互不脗合;

(7) 主問時,母親指被告和姑姐到訪田灣時邀請她帶同女童 X 和妹妹到元朗留宿。當時她拒絕姑姐指女童 X 看似很不開心。因此母親才同意同日到被告住所留宿。可是,盤問時,母親承認 2022 年 6 月 9 日,她於就「陳 Sir 事件」的證人供詞(D5 第 4 段)中則指,被告留意到女童 X 看似不太開心,表示女童 X 可以於週末多到元朗和表弟妹玩耍及留宿。母親接受該建議,希望藉此令女童 X 變得開朗。母親的證供自相矛盾;

(8) 盤問下,女童 X 指 2021 年尾於九龍城廣場「大快活」排隊期間,已向姑姐和表弟透露於學校內被同學欺凌。後來又指復活節後的週末於被告住所留宿期間,被告留意到女童 X 好像很少朋友,作出詢問。女童 X 告訴被告在學校和同學發生誤會,因此朋友不理睬她。女童 X 的證供自相矛盾;

(9) 最初,母親指復活節到被告住所留宿前已留意到女童 X 不開心。後來在盤問下,又指獲悉欺凌事件前,不知道女童 X 不開心;

(10) 於她就「陳 Sir 事件」的第一份證人供詞中(D5),母親指姑姐和被告邀請女童 X 多到元朗和表弟妹玩耍及留宿後,女童 X 平均一個月都有 2 次到被告人住所玩耍及留宿。盤問下,母親承認「平均一個月」的意思是該安排超過一個月。她承認於 2022 年 5 月的數個月前的家庭聚會認識被告。覆問下,母親指 2024 年曾錄取另一份補充供詞,表示於約 2022 年 4 月中在田灣首次認識被告。2022 年 4 月中至 5 月期間,女童 X 並非平均每月在被告住所留宿 2 次,而是每個週末和每當女童X拒絕上學時,都會在被告住所留宿

(11) 女童 X 一時指姑姐比較惡。被告經常用令女童 X 不開心的事情責罵她;因此她特別害怕被告,更指從來都不喜歡被告;一時又指很喜歡姑姐和被告、姑姐和被告都很關心她,每當她不開心時會對姑姐和被告傾訴,反而在田灣的家和學校沒有太多人關心她。她更於第 2 次錄影會面中講述被告對她的關愛(P14A 第 629-630 段)。女童 X 更同意姑姐和被告 2022 年 4 月 21 日帶她到迪士尼時與她穿着「親子裝」。她感到很高興,感覺被姑姐一家人包容,她猶如姑姐的其中一個子女。她承認其實姑姐和被告均指他們視女童 X 為己出;女童 X 亦有此感覺;母親更同意女童 X 曾要求改稱被告和姑姐為爸爸媽媽

(12) 沒有爭議的是母親和妹妹只在被告住所留宿數天便返回田灣;女童 X 則繼續留在元朗。母親堅持女童 X 於 4 月 18 日開學,因此女童 X 於 4 月 18 日便返回田灣,否認女童 X 4 月 27 日才返回田灣。女童 X 則同意復活節於被告住所留宿期間,向表弟妹提及迪士尼,並表示希望到迪士尼玩耍。於是 2022 年 4 月 21 日,姑姐和被告帶同女童 X 和兩名子女到迪士尼玩耍。女童 X 同意 D3(4)-(5) 是當日在迪士尼拍攝的照片。姑姐和被告更送了一張迪士尼全年通行證給女童 X,呈為辯方證物 D2,有效日期為 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

(13) 盤問初期,女童 X 指姑姐和被告曾帶她到迪士尼超過一次。之後又指 2022 年 4 月 21 日是唯一一次和姑姐及被告到迪士尼。後來又指和姑姐及被告到過迪士尼超過一次。她指於第 1 次錄影會面中指被告人接載她到迪士尼,並非 2022 年 4 月 21 日的那一次;

(14) 女童 X 指從沒告訴母親她在學校被欺凌。母親則指 2022 年 5 月,女童 X 多次向她表示在學校被欺凌;

(15) 女童 X 一時指 2021 年尾在九龍城「大快活」聚會時,已向姑姐透露在學校被欺凌;一時又指是復活節於被告住所留宿期間,向被告透露在學校被欺凌。後來又指是復活節之後於被告住所渡週末時向姑姐及被告透露欺凌事件;

(16) 母親一時指 2022 年初,女童 X 多次告訴母親她在學校被欺凌;一時又指是姑姐和被告向她透露女童 X 在學校被欺凌。之後又指是到學校與「陳 Sir」會面當日才獲悉女童 X 被欺凌;

(17) 就「陳 Sir」事件,女童 X 於第 1 次錄影會面中稱是由社工協助報案。於庭上,她卻指是被告報案

(18) 於第 1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去迪士尼的車程中,因被告威脅不讓女童 X 見母親,女童 X 才說謊,指「陳 Sir」非禮她。之後由社工協助報案(P12A 第 55-57 段)。後來又指於該車程中,不敵被告不斷的追問,感到很煩厭,於是說謊,指「陳 Sir」曾對她「做了一些事情」,但沒談及詳情。迪士尼之後的某一晚,被告要求女童 X 外出傾談,期間被告作示範,觸碰女童 X 的不同部位,更要脅不會再理她。一段時間後,被告再不斷追問,令女童感到煩厭,於是說謊。被告報警。換言之,無論時間、地點、過程、說謊原因及誰人報案均有分歧;

(19) 女童 X 指被告由田灣接載她往迪士尼時問及「陳 Sir」的事宜,而這並非 2022 年 4 月 21 日的一次。沒有爭議的是,「陳 Sir」事件報案日期為 6 月 初,而女童 X 由 2022 年 5 月至 7 月在被告住所居住。換言之,就算曾到訪迪士尼超過一次,5 月至 7 月期間,被告根本沒有需要到田灣接載女童 X。

(20) 女童 X 指 6 年級的「便服日」打算穿吊帶短褲回校,向「陳 Sir」發相片查詢。她指當時是 2022 年,而她已不再在被告住所居住;「便服日」應該是她在被告住所居住之後。沒有爭議的是「陳 Sir」事件是於 2022 年報案,而女童 X 是 7 月 16 日離開被告住所,返回田灣居住。女童 X 的說法完全沒有可能;

(21) 後來,女童 X 又指「便服日」應該是復活節假期,她在被告住所居住期間。之後又否決該說法,指她當時仍在田灣居住,即她到被告住所居住之前。進一步盤問下,她又指「便服日」是復活節假期之後;

(22) 女童 X 𠄘認「陳 Sir」協助排解女童 X 和同學之間的誤會,可是適得其反,欺凌情況更加惡劣。因此女童 X 承認「有少少」不喜歡「陳 Sir」。後來,女童 X 卻否認與「陳 Sir」之間有事情發生,令他不喜歡「陳 Sir」;

(23) 女童 X 指「陳 Sir」事件因她向「陳 Sir」發照片而起。可是,她又指她從沒向母親或被告展示該照片或她與「陳 Sir」的對話紀錄;她不知道母親和被告如何得知照片一事;

(24) 主問時,母親指獲悉女童 X 被「陳 Sir」非禮後便到明愛向社工求助;社工將母親轉介「兒童保護組」,之後由社工報案。盤問下,母親更否認是先到房署。進一步盤問下,母親才承認,當時是與誼母到房署要求與祖母分戶,期間誼母向房署職員透露女童 X 被「陳 Sir」非禮。母親是在房署職員的堅持下前往明愛求助,而是社工堅持報案。換言之,母親根本沒有打算求助,更非自發到明愛求助

(25) 主問時,母親指獲被告通知「陳 Sir」非禮女童 X。被告用視像向母親示範非禮的部位,包括「陳 Sir」觸摸女童 X 的右手、由左向右掃到女童 X 的胸部。可是於她的證人供詞中(D5),母親卻指「陳 Sir」用手掃女童 X 的背部腰部和摸女童 X 的手;

(26) 於她就「陳 Sir」事件的證人供詞中(D5),母親稱女童 X 因被非禮,為了安全,由 2022 5 27 始沒有上學及於被告人住所居住。於庭上母親則指女童 X 於 5 月初便拒絕上學,於被告住所居住。女童卻指被同學欺凌,由 2022 4 5 已沒有上學及到被告住所居住;

(27) 女童 X 指被告由田灣接載她到元朗的車程中詢問關於「陳 Sir」的事。該說法與 MFI-1 第 7 項 和 MFI-2 第 254 項明顯截然不同。於 MFI-1 及 MFI-2 中,社工詢問女童 X 是在什麼情況下將「陳 Sir」事件告訴被告。女童 X 指當天被告到訪學校找「陳 Sir」討論欺凌事件。之後被高層母親和姑姐和「陳 Sir」談話時,走去找其他人談話。之後被告「返到屋企」問女童 X 「陳 Sir」有沒有對他做了什麼事情。女童 X 否認兩個說法不同。進一步盤問吓,女童 X 更承認被告從沒問她「陳 Sir」有否對他做了什麼事情;

(28) 母親承認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她與姑姐和被告一家的關係融洽;她有被告住所的門匙,可隨時進出被告人住所。可是她又指被告仍可禁止女童 X 離開其住所。該說法完全不合理。後來,她又同意當時可帶女童 X 離開;

(29) 女童 X 指 2022 年 6 月至 7 月期間多次被被告人非禮。2022 年 7 月 16 日,母親要求女童 X 返回田灣居住。如女童 X 所言屬實,她應該急不及待離開元朗。可是她當時表示不願意遷回田灣,希望留在元朗。母親更對女童 X 作要脅。後來是被告勸服女童 X 回田灣。女童 X 的行為與被非禮不脗合;

(30) 母親同意女童 X 曾表示想改稱被告和姑姐為爸爸、媽媽。最初,母親指並沒有感到妒忌。進一步盤問下,母親又承認當時擔心被告會搶走女童 X,而女童 X 想改稱被告和姑姐為爸媽是其中一個母親的使女童 X 離開被告住所的原因

(31) 母親指 2022 年 7 月 16 日,她給了女童 X 兩個選擇,一是回田灣居住,二是到深圳讀書。女童 X 則否認母親曾提及深圳。她指母親要她返回田灣居住,否則便斷絕母女關係;

(32) 主問時,母親指警方多次詢問為何遷回田灣。後來她便和女童 X 正式銷案;銷案原因記錄於證人供詞中(D5)。可是於證人供詞中,母親指是她與女童 X 主動聯絡警方,希望就上述案件作銷案。原因是女童表示當日錄影會面時太混亂,說了一些不肯定的情況。女童確定「陳 Sir」 沒有對她做過摸她心口甚至故意侵犯她的事。

(33) 母親指女童 X 從沒向母親或警方表示就「陳 Sir」事件說謊。女童 X 則指曾向警方承認說謊

(34) 母親指是她和女童 X 主動聯絡警方,要求銷案。女童 X 則指母親表示警方想與女童 X 對話,母親將電話交給女童 X,警方問對「陳 Sir」指控的真偽。於是女童 X 承認指控並不真確及撤銷相關的指控。這與她於 D5 的解釋截然不同;

(35) 女童 X 同意她所述的「小學便服日」是 6 年級的「公益金便服日」,可穿着便服回校藉以籌款。她一時指「便服日」是她在被告住所居住之後;一時指是隨復活節假期於被告住所站住期間,一時指又否決該說法;指她當時仍在田灣居住,即她到被告住所居住之前;後來又指是復活假期之後;

(36) 母親最初指被告拒絕讓女童 X 於元朗租住單位留宿,更說「唔准走」。後來又只記不起被告人有否說不讓女童 X 在該單位居住;

(37) 最初,母親自己離開元朗之前一晚才要求女童 X 到元朗租住單位與她同住。後來,她又指記不起當晚女童 X 有否與她在租住單位留宿。

(38) 女童 X 指 2024 年 3 月尾第二次入院時開始有幻聽。這與不爭的醫療報告不符。醫生指女童 X 於 2033 年 12 月有短暫的幻覺及幻聽,但入院後不久便已消失;

(39) 陳社工指接獲劉老師的轉介後,每星期都會和女童 X 會面。女童 X 則否認該說法,指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只見過陳社工 1 至 2 次。後來女童 X 𠄘認 2023 年 9 月 28 日、2023 年 11 月 29 日、2023 年 12 月、2024 年 1 月 2 日、1 月 3 日、1 月 12 日和 1 月 15 日均與陳社工會面;

(40) 陳社工指女童 X 表示 2022 年 5 月至 7 月,女童 X 搬到被告人住所居住;原因是可以與表弟們玩耍,期間沒有再上學。事實上,當時女童 X 聲稱被欺凌及被「陳 Sir」非禮,拒絕上學;

(41) 陳社工指女童 X 表示被告於其住所內多次強返女童 X 口交。可是根據女童 X 的證供,只有一次口交的事件。女童 X 從沒向陳社工表示被告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撫摸她的胸部、用下體磨擦或插入女童 X 的下體或強迫女童 X 親吻;

(42) 無論是向陳社工的投訴或於錄影會面中,女童 X 均指印象最深刻的是 2022 年 7 月 11日的事件(控罪 4)。女童 X 向陳社工表示被告於元朗租住單位內逼她口交。可是於錄影會面中,女童 X 指被告強迫她親吻、撫摸她的胸部及用下體磨擦或插入她的陰部,但從沒提及口交;

(43) 於其證人供詞內,陳社工指女童 X 未能詳細講出發生次數及詳細過程,只記得大部份事件都發生於晚上。可是於庭上,她卻稱因打算報案,所以不能再問非禮詳情。兩種說法截然不同;

(44) 最初,陳社工否認於元朗發生的非禮是「口交」。參閱她本人的書面供詞後才同意該說法;

(45) 陳社工表示女童 X 指被告強迫女童 X 口交後,被告著女童 X :「你唔好講俾你阿媽聽呀,如果唔係你以後都唔會見到你阿媽」。可是根據女童 X 的證供,每次被告非禮她,被告都一言不發;

(46) 於書面供詞內,陳社工指 2023 年 11 月 29 日,女童 X 表示曾「想過」從高處躍下。於庭上作供時則指是領袖生告訴她,女童 X 曾嘗試從高處跳下。兩個說法截然不同;

(47) 陳社工否認女童 X 只提及口交。這與她的書面供詞明顯不符;

(48) 陳社工指女童 X 表示從沒向其他人𧨎及被被告強廹口交,陳社工是女童X首個告訴的人。女童 X 則指之前曾告訴院友;

(49) 女童 X 指第 2 次錄影會面的數星期前向陳社工報露控罪 1(即指插下體)。於其書面供詞陳社工從設提及該指控;

(50) 女童 X 最初指每次被非禮,被告都會關掉閉路電視。後來又指從沒見過閉路電視軟件,更沒看見被告關掉閉路電視,只於其中一次看見被告電話中的閉路電視畫面消失;

(51) 就控罪 2,女童 X 指案發地點是被告住所客廳的布梳發,即 P7(16)-(17)中的梳化。可是該些相片中的梳化是皮梳化;

(52) 最初,女童 X 指於控罪 2,被告將手放在她的胸上,「之後就冇啦」,後來又指被告「周圍郁,周圍摸」。之後又被告沒有動作。最後她指記不起被告如何觸摸他的胸部;

(53) 女童 X 指控罪 3 於下午發生;當時表弟妹正在上學。可是根據陳副校長的供詞,當時表弟妹的上學時間是 0815 至 1300 時;

(54) 女童 X 承認知道裏面和外面的分別。控罪 4 是她印象最深刻的事件。 女童 X 一時指被告將下體放入她的下體裡面或入面;一時又指在外面;一時又指其不起被告下體所放位置。一時指除了被告的臉部,什麼也看不見;一時又指看見被告下體的小部份;

(55) 就控罪 4,女童 X 一時指被告將下體放入她的下體,但沒動作;一時又指被告「周圍郁」;

(56) 女童 X 指不願與被告獨處,但願意和被告到元朗租住單位。原因是該單位內有母親的物品,令他有安全感。該說法令人難以接受;

(57) 於控罪 4,女童 X 最初指被告將面褲和底褲「全部除晒」。後來又指只是將褲「掹咁落嚟」,並非「真係除咗」。後來更指非禮後,被告還未拉起面褲和底褲,走進浴室拿紙巾,之後才將褲拉高。換言之,被告讓兩條褲拉到膝蓋位置,步行到廁所。該說法令人難以接受;

(58) 女童 X 指控罪 5 是比較遲的事件,於同年的秋天發生。沒有爭議的是,女童 X 於 7 月中(即夏天)已離開被告住所,之後再與被告會面;

(59) 最初,女童 X 指姑姐會和被告一同接表弟妹放學。後來又指姑姐從沒參與接放學,只留在家中;

(60) 女童 X 指控罪 5 發生時,被告將車停在學校附近,但堅持路上沒有任何行人,包括學生和接放學的家長;

(61) 女童 X 指記不起路上行人,可否透過擋風玻璃看見車內情況。後來她指雖然眼望前方,但可看見下方的東西。大律師指出於第 2 次錄影會面中,女童 X 表示可以看見車外情況。女童 X 稱需要思考答案。後來只不明白問題;

(62) 就控罪 6,女童 X 指很開心很快可以離開被告住所,不用再見被告。沒有爭議的是,母親要求女童 X 返回田灣居住,女童 X 不同意,表示希望繼續居於被告住所。最終母親要要挾斷絕關係,女童 X 才同意返回田灣;

(63) 女童 X 指知道閉路電視運行時會有燈光。案發時關了燈,所以她會留意到閉路電視的燈光。可是女童 X 指控罪 3 於下午發生;控罪 6 發生時,女童 X 正在執拾行李,兩次都不會關燈;

229.沒有爭議的是,女童 X 曾就「陳 Sir」事件對警方說謊。本席明白這並不代表女童 X 在本案亦是作出虛假指控。可是女童 X 確認懂得分辨真話和大話,她明知後果嚴重,而故意堅持向警方說謊,只希望不會被揭發。大律師的問題簡單直接,但直至控方發出「免予起訴通知書」,女童 X 一直指稱不理解問題,迴避回答。獲得「免予起訴通知書」後便立即作答。女童 X 的反應根本與她的年紀無關。女童 X指之前已向警方說謊,認為不可「停止」。確認錄影會面之前,她從沒向社工或警方講述過「陳 Sir」事件。解釋違反常理。女童 X 最初一直指被告強廹她對「陳 Sir」作指控。可是後來又指她向警方說出的指控是她自己想出來的謊言,沒有人強迫她說謊。

230.控方指沒有證據顯示女童 X 報案、作供時有幻覺和幻聽。事實上女童 X 指現時仍有幻聽。

231.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女童 X 的年齡和精神狀況,指她可能記錯、表達能力較弱、用字未必準確,甚至詞不達意。刑事法的基石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非控方證人。況且,控方提出的因素根本無法解釋上述的種種問題。本席裁定女童 X 、母親及陳社工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納她們的證供。

232.控方第 4 證人的證供不受爭議。控方只是按辯方的要求提供作盤問,基本上是澄清被告住所內閉路電視的位置。控方第 4 證人指沒有留意位置。他的證供清晰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本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的證供。

233.因本席拒納女童 X 的證供,任何有關辯方證供的考慮也是學術性討論。本席認為姑姐的部份證供,例如不可能讓被告獨自照顧表弟妹或女童 X 不合理,裁定姑姐亦非可靠的證人。

234.雖然如此,基於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本席裁定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任何一項控罪,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 謝沈智慧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