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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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22/2024 [2026] HKDC 16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6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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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4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 (1) 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 (1) 條。 2.案發所有期間,被告是涉案帳戶的唯一帳戶持有人及簽署人,分別包括理慧銀行帳戶(帳戶1)、螞蟻銀行帳戶(帳戶3)、眾安銀行帳戶(帳戶5)及匯立銀行帳戶(帳戶6)。 上游罪行—欺詐罪 3.徐女士在2021年墮入欺詐案件,她接到騙徒的陌生來電,對方冒充中國內地公安,她遵照騙徒指示,把銀行憑證輸入某網站,其後發現款項在沒有她授權下從她的銀行帳戶轉走。徐女士損失共港幣640餘萬,當中港幣44萬元被轉至另一帳戶,其後當中港幣39萬元再轉帳至帳戶1。警方其後識別出同是被告所持有的帳戶3、5及6。涉案4個帳戶包括帳戶1、3、5及6,均在2021年1月至2月間開立。 資金流向分析 帳戶1 4.帳戶1於2021年1月20日至4月9日,共有180筆總額港幣840萬餘元存入及37筆總額港幣810萬餘元提款。至2021年4月9日期終結餘為港幣約39萬元。 5.2021年1月至4月期間,該銀行帳戶的交易模式包括款項存入後迅即被提取及帳戶突然淡靜,帳戶1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的用途。 帳戶3 6.2021年3月至6月間,共有23筆存入及10筆提款,總額均為港幣6,670萬餘元。截至2021年6月28日期終結餘為零。 7.該帳戶在該期間的交易模式包括款項存入後迅即被提取及帳戶突然淡靜,顯然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的用途。 帳戶5 8.2021年2月至12月期間,共有171筆存入及57筆提款,總共金額亦為相同的790萬餘元。截至2021年12月為止,期終結餘為零。 9.該段期間,其交易模式包括款項存入後迅即被提取及帳戶突然淡靜,顯然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的用途。 帳戶6 10.2021年3月至8月期間,共有633筆存入及172筆提款,均涉及相同總額為2,563萬餘元。截至2021年8月,期終結餘為零。 11.該段期間,其交易模式包括款項存入後迅即被提取及帳戶突然淡靜,顯然被用作短暫存放資金的用途。 12.2022年10月,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一個叫「亞力」的人透過拍攝被告及其身分證的相片,向她購買帳戶1。「亞力」向被告支付港幣1,500元報酬。被告其後在警誡下承認把一個眾安銀行帳戶賣給「亞力」。 13.被告在2020至2022年期間的財政年度,報稱入息分別為17萬餘元及16萬餘元。 14.基於被告的招認,案發所有期間,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財產,即上述帳戶1、3、5及6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與一個稱為「亞力」的人或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處理該等財產。 15.上述所有帳戶在控罪期間收到的存款總額是港幣108,735,688.55元。 16.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7.代表被告的連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現年50歲,為家庭主婦,丈夫為地盤工人,案發時常有開工不足的問題。被告與丈夫、兒子、媳婦及兩名分別9歲和7歲的孫女在元朗租住單位同住。被告亦有長期胃病問題,曾接受手術。 18.有關相關判刑原則,辯方大律師指出,上訴法庭已在多宗案例中明確指出,「洗黑錢」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原因是參與清洗黑錢的人不但協助處理和保存非法活動的得益,並試圖使犯罪得益合法化,實際上也間接鼓勵罪犯進行非法活動,因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性,可參照案例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廖麗婷CACC 334/2015。即使被告認罪及初犯,恰當的判刑選擇仍然是即時監禁。 19.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上訴法院在Boma的案件,亦已臚列各項在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而在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亦指出,涉案「黑錢」是300萬至600萬元,量刑基準約為4年,1,000萬元以上,則可超過5年。 20.控方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基於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區造成的傷害,要求對被告加重處罰。若法庭認為適合,辯方認為一般刑期調高幅度為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 21.辯方主要指出下列各項重點求情因素,包括涉案款項逾億元,為同類案件較高金額,但警方經調查後只能識別一名騙案受害人,受騙而存入到涉案戶口的僅為港幣39萬元。案中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其戶口任何存款來自任何上游騙案,本案不涉跨境轉帳,並無牽涉國際元素,不涉及複雜步驟,均在一年內發生。被告只收取微薄回報,一次將戶口賣給不法份子,是典型出售傀儡戶口案件。被告沒有操作戶口任何交易。被告只為普通家庭主婦,在新冠疫情下,丈夫開工不足,才愚蠢地犯案,望法庭考慮不多於5年的整體量刑起點。而辯方亦不反對加刑申請,而針對最新的罪案數字,看來有所回落。因此,希望加刑幅度為20至25 %。 22.總結而言,被告本性善良,事事為家庭著想,還押2年多期間,對自己的貪念深感懊悔和羞愧,望能早日釋放,與家人團聚,重新做人。辯方亦呈上被告、其丈夫、兒子、媳婦等的求情信,明顯地,當中各人亦表示被告已有了深刻而痛苦的教訓,重犯機會較低,望法院能作出最大的寬減。 本席的考慮 23.「洗黑錢」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上述許有益、Boma、雲國強等案例已臚列相關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案涉款逾億元,分4個帳戶在3個多月至9個多月期間來處理,涉及總提存次數逾千次,案情非常嚴重。總計而言,判刑起點可達6年監禁或以上,但畢竟案中並無證供顯示被告知悉或曾參與任何上游罪行,而已知悉涉及詐騙的款項為39萬元,也不涉及國際元素或複雜案情。被告出售戶口予犯罪份子,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4.就控罪一及五,涉及700至800多萬元,分別應予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2個月監禁。控罪三及六,涉及6,600萬餘元及2,500萬餘元,應各予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0個月監禁。 25.而就控方的加刑申請,參照李總督察在2026年8月24日的證人供詞顯示,詐騙和「洗黑錢」案件從2020年16,000多宗升至2025年47,000多宗,2026年1至7月亦有達27,000多宗,涉及傀儡戶口亦從2020年760多宗(佔總比例31%)升至2025年5,300多宗(約佔71%),涉及金額亦從2020年約30億餘元升至2025年76億餘元,2026年1至7月亦達26億餘元。此類罪行確實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影響及損失。本席考慮後,認為適當地應予加刑25%,以收阻嚇之用。 26.因此,就控罪一及五,32個月監禁加刑25% 後,應判予各40個月監禁;控罪三及六,40個月監禁加刑25% 後,各控罪判予50個月監禁。 27.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各項控罪犯案日期相若,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顯然相當愚蠢地出售其戶口,以致犯上本案件,被告家人亦相當支持被告,重犯機會低。就其帳戶1的結餘390,000元,被告亦願意賠償予受害人,而其實控方亦指出,受害人已經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取回上述損失金額。 28.考慮到上述所有案情及情況,本席認為4項控罪可予全部同期執行,共判予5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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