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 Capital Ltd. 訴 Cheung Shui 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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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潭百筆山道18號紅山半島第二座9/F A單位,是以每月31,500元月租租與雋龍融資有限公司(Dragon Capital Limited) 的。租期兩年,於2002年9月14日完結。業主是Cheung Shui Ching。租客(即申請人)於2002年7月26日向本審裁處遞交表格22,要求批出新租約。雙方於庭上同意新租約為兩年期,由2002年9月15日開始.其他租任條件與原租約同。爭議者是月租的租值。申請人要求裁定每月月租為26,000元,不包括管理費、差餉及地租。答辯人(即業主)認為月租應是30,000元,不包括管理費、差餉及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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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NT000161/2002 LDNT 161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2年LDNT第161號
主審法官:林潮義審裁委員 宣判日期:2002年10月21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大潭百筆山道18號紅山半島第二座9/F A單位,是以每月31,500元月租租與雋龍融資有限公司(Dragon Capital Limited) 的。租期兩年,於2002年9月14日完結。業主是Cheung Shui Ching。租客(即申請人)於2002年7月26日向本審裁處遞交表格22,要求批出新租約。雙方於庭上同意新租約為兩年期,由2002年9月15日開始.其他租任條件與原租約同。爭議者是月租的租值。申請人要求裁定每月月租為26,000元,不包括管理費、差餉及地租。答辯人(即業主)認為月租應是30,000元,不包括管理費、差餉及地租。 2.有關物業(即上述出租與雋龍融資有限公司的物業)的實用面積為99.8平方米。相方對此並無爭議。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的租金資料表,答辯人認為編號第3的物業,最適宜參巧作為厘定有關物業的租值。該編號第3物業的租值是每月37,300元。扣除差餉約每月1,378元及紅山半島同單位的管理費每月3,900元。淨租金為每月32,022元。編號3物業是與有關物業在同一屋村的同座樓宇內,坐向亦相同,只是樓層較高(即14/F) 。既然有關物業層數較低,因此將每月淨租金調低至30,000元正,答辯人覺得並無不合理之處。至於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租金資料表內的其他物業,答辯人認為不在同一幢樓宇內,又或者坐向不同,因此並無參考價值。答辯人並即席讀出兩年前本審裁處對同一物業作出租金裁決時,指出厘定租金時必須參考同座同向的物業租值,而不必理會其他座數及坐向物業的租值。答辯人又認為單位A的租值應比單位B高15%至20%,因為A單位較B單位少受來自村內泳池產生的噪音影響,有較佳的海景以及被認定‘風水’較好。答辯人認為法庭根據編號三的物業,已有足夠的資料去裁決租值,因此不會提供更多的租賃資料去支持他的論據。事實上,據答辯人所知,在屋村物業公開發售時,B單位的售價是較A單位為低的。 3.申請人本身亦從事與物業有關的行業,亦有若干物業在市場放租,對物業市場的情況及走勢,經驗豐富。由本年3月,即編號第3物業租期的第1個月份至本年的9月,各種類形物業的租金,均向下滑落,達20%至25%不等,對答辯人只將本年3月份的租值向下調低少於7%,不敢苟同。申請人認為租金下滑的情況,至為明顯,所以無需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去支持她的說法。答辯人又認為A單位與B單位的景觀相約。因兩單位相鄰,面向大海,前面既無高樓大廈,海景方面的差異,不應是不可以度里計。申請人認為月租26,000元,不包括管理費、差餉及地租是合理的。否則,本審裁處應以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租金資料,去裁定有關物業的租值。 分析及估值
判令 新租約由2002年9月15日開始,租期兩年,月租29,000元不包括管理費、差餉及地租。其他租任條件,與列於原租約內者相同。本席不作訟費方面的裁決。
申請人:由Ms Wong Yuet Chun Fanny代表。(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Mr Lo Eric代表。(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