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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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30A/2001 HCMA 12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30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26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18日 判決日期: 2002年12月18日 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 申請簽發證明書上訴終審法院 1.上訴人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及兩項「煽惑他人作出傾向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四項控罪均違反普通法。經審訊後,她被裁定4項罪名成立及判監禁,總刑期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亦遭本席駁回。她擬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按照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及33條向本席申請簽發證明書,使她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她所提出的上訴理據為(一)在串謀詐騙罪行中,控方是否需要證明串謀者有親自參與進行該預算罪行的意圖;及(二)串謀者可否被控予致使自己參與預算罪行。 2.就首項上訴理據,本席的裁斷是基於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所依據的案例。本席所引用的法律論點已被英國上議院清楚確定。見本席2002年12月17日聆訊上訴的判案書第23段至36段的詳細分析。至於第二項上訴理據,這是基於上訴人明顯地誤解及歪曲了罪行詳情:見本席2002年12月17日聆訊上訴的判案書第9至18段的詳細分析。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她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沒有涉及重大及廣泛的法律論點。 3.雖然上訴人被判處監禁,本席認為本席的裁斷沒有對她構成任何實質及嚴重不公平的情況。因此,本席拒絕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簽發證明書。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檢控專員陳廣池及高級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陳仲濤律師行轉聘王正宇資深大律師及黎斯維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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