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18177/200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October 2002.
1. 原告人何廣基(譯音)是經營手袋生意的商人,但在本案案發時,他是經營玩具生意,而生產基地是位於中國廣東省。他是一名居住在香港的居民,而他有一個辦公室位於荃灣一座商業大樓裡。基於生意上的需要,當時他需要經常來往廣東省與香港。在1999年年底及2000年初,他希望取得一個來往香港與廣東省的車輛及駕駛員駕出入境批准,以便他前往中國及帶同他的客戶到中國廣東省參觀當地的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