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榮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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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榮坤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被判入獄15個月。同案被檢控的三名男子則被判無罪獲釋。上訴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訴。在聆訊開始,上訴人透過代表他的大律師放棄減刑上訴,上訴只針對定罪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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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52/2002 HCMA 65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65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750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9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黃榮坤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被判入獄15個月。同案被檢控的三名男子則被判無罪獲釋。上訴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訴。在聆訊開始,上訴人透過代表他的大律師放棄減刑上訴,上訴只針對定罪這方面。 2.控方案情披露於2001年11月28日晚上,上訴人(即案中第四被告)及其他三名被告與傷者及他的兩名朋友同在九龍旺角一家酒吧消遣。兩幫人原本不認識。直至凌晨1時40分左右,傷者和他的朋友準備離開時,卻被上訴人和其他三名被告攔截,並發生爭執,其間上訴人用玻璃樽打向傷者頸部,然後兩幫人打作一團。打鬥後,其中三名被告離開現場,只有上訴人仍然留在酒吧內。軍裝警員隨即到場,並在酒吧門外截停其他三名被告。傷者向警員指出上訴人曾向他襲擊。根據呈堂的醫學報告傷者右邊頭部有1.5厘米的裂傷。 3.其中一名警員(控方第七證人)向上訴人進行調查時,上訴人承認與傷者因小故發生爭執,並用拳頭打了傷者兩下。這番話是在未經警誡下說出的。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5.上訴的主要理由有兩點。第一,裁判官裁定其他三名被告無罪顯示裁決不一致,自相矛盾。這一點上訴理由並無實質,傷者清楚認出上訴人就是襲擊他的兇徒,證據清?,毫不含糊。裁判官雖然並不需要考慮Turnbull一案對認人的指引,但是他仍然作出了詳盡的注視,所以在這一方面他是不應該受到批評。至於裁定其他三名被告無罪,並沒有在裁決上有矛盾或不一致。上訴人的罪證是正面和清?的,控方已在舉證方面證明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達到了毫無合理疑點的程度。既然有直接證供證明上訴人親手襲擊傷者,控方並不須要證明共同目的。 6.第二點上訴理由是針對上訴人向第7控方證人的招認,招認是未經警誡的。因為本案就算沒有這段口供已有足夠證供支持定罪,控方並不需要倚賴這段未經警誡的招認,因此這一點上訴理由也不能成定。 7.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Yuen & Partners轉聘余超卓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