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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九龍藍田康雅苑桃雅閣A座1913室有關的訴訟,在2002年10月7日已經判決。房屋署長不滿意該判決, 於2002年11月5日要求覆核,理由是本審裁處在評定市值時,引用了五個居屋第二市場的交易為估值的依據。房屋署署長認為居屋第二市場的成交,受到種種特別條件規限,所以不宜用作直接比較。如果要引用這些交易作為估值的基礎,應要作出價格上的調整,否則被評定的市值就偏低,這會影響房屋委員會徵收的補價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