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偉明

Case No.HCMA 85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Dec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850/2002

HCMA 85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5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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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劉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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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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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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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4天,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顯示於2002年4月12日控方第一證人(受害人)從九龍塘乘火車往沙田,當火車進入隧道後,她感覺到有東西接觸她的下體,起初她不以為意。數秒後,當火車駛出隧道後她感到陰部多次被一長及硬的物體觸到。她形容這接觸像手指向上「撩」。她當時很驚,拿開她手上的書見到一隻左手距離她陰部的位置縮回,她從該手的方向追查便發現這是上訴人的左手。她於是質問上訴人,當時上訴人望着第一控方證人笑並表示不小心撞到她,第一控方證人下車後報案。

3.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說他從旺角站上車回家,第一控方證人站在他「左前少少」位置。當火車到大圍時第一控方證人突然質問他為什麼撫她,他感到尷尬,並立即回答「對唔住,唔好意思」。最後雙方在大圍下車報案。

4.裁判官經過小心考慮和評估控辯雙方的證供,接受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相信上訴人的版本,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5.代表上訴人的王寶榮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外乎是以下幾點:

(1) 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答辯證供。因為代表他的大律師沒有向受害人指出事發時他們分別在火車上的位置(即左車門邊或右車門邊)。

(2) 裁判官錯誤對上訴人被受害人質問時的反應。

(3)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受害人在法庭上供詞的不足之處。

6.這些上訴理由並無實質可言,因為裁判官對控辯雙方的案情和證供已經作出了小心和詳盡的考慮,所得到的結論是對事實的裁決,完全取決於裁判官對受害人證供的信賴。本庭並不認為有何不妥的地方。

7.上訴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黎婉姬,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王寶榮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