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23/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1. 申索人為被告人的前僱員,於2001年7月5日離職。根據申索人的聲稱,她的離職是因為被告人於2001年6月決定搬遷辦公室,並改變她的工作性質,令她不能接受,引致她的離職。她於2001年7月18日向被告人發出聲稱遣散費通知書,並於2001年9月19日向勞資審裁處以申索書編號2001年第6966號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申索包括下列各項:代通知金,欠薪,有薪年假,年終酬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另一方面,被告人指稱申索人無理曠工,所以在2001年11月21日向勞資審裁處提出反申索,追討$20,000-的代通知金。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