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000079/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1. 本案申索人張偉榮先生由1994年5月1日開始任職被告人公司至2000年7月7日。根據他的聲稱,他離職的原因是因被告人長期拖欠薪金。申索人於2000年8月15日向勞資審裁處遞交申索書,向被告人追討代通知金、欠薪、年終酬金、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交通費及代支雜項,總數為HK$102,633.40。經審訊後,審裁官於2001年7月26日裁決申索人之申索得直,頒令被告人須支付申索人各項申索,總數為HK$102,633.40。審裁官並且頒令被告人須按《僱傭條例》第25A條支付有關欠薪的利息,並按《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9(1)條支付有關代通知金、年終酬金及遣散費、交通費、代支雜項的利息。被告人其後向審裁處申請覆核,但該申請於2001年10月12日被審裁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