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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中,申索人李志宏先生曾經替被告人公司提供服務。被告人在當時的名稱為新意泰(譯音)工程有限公司,而新意泰工程有限公司是兩間公司根據2000年12月27日簽訂之股東合同組成之合營公司,該股東合同的簽訂人為元達(譯音)集團有限公司及一間稱為Melodious Resources Limited之公司,本席簡稱為M.R.L.。M.R.L.與另一間名稱相似的公司意泰(譯音)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一程度上有一些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