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毅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0/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3,000元。被告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
HCMA000050/2003 HCMA 5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0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141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13日 裁判日期:2003年2月13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前言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3,000元。被告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一輛私家車沿着花園道天橋向下行駛,由於前面的車慢下,所以她踏脚掣將車輛收慢,但突然被尾隨(即由被告人駕駛)的車輛碰撞了一次。控方第一證人將車輛停下,這時被告人的車輛再一次碰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被告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在前面路面通暢時,突然停車,他因為估計不到控方第一證人會如此做,所以煞掣不及而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 3.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定被告人沒有對前車保持一個適當的留意及足夠停車的距離,指被告人的駕駛態度是低於法律上所指一名合理及緊慎駕駛者應有的標準。他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4.被告人上訴的理據,基本上指裁判官不應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控方第二證人(即當時在控方第一證人車上的另一名人士)及被告人本身的證供有差異。控方第二證人與被告人均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已經停下,只有控方第一證人指自己的車輛仍然慢駛。在這情況下,裁判官不應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個人的證供而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5.他另一個上訴理據是,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講法,即她的車輛當時是收慢而被告人撞了她一次,然後再撞第二次,該說法不是一個合情理的情況。他指如果根據第一證人的說法,當時兩車的速度都是慢,控方第一證人在慢車,而被告人尾隨車之車速較前車為高時,碰撞後應該兩車輛是緊貼着,而不應有兩車分開的情況。他說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是不合情理的情況,故此裁判官依靠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是一個不隱妥及不安全的做法。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代表曹大律師在他的陳詞顯示,裁判官很小心考慮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不脗合的地方。裁判官認為不脗合的地方沒有甚麼重要性。裁判官遂裁定控方第二證人是弄錯了。裁判官不相信被告人的講法及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被告人所說的案情是令人難以置信。裁判官考慮所有證供及被告人的結案陳詞後,他裁定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原審裁判官有機會觀察這些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原審裁判官對於這些事實的裁決,上訴法庭一般亦不會輕易干預。就被告人所說,碰撞後兩車不應該分開這論點,曹大律師亦明確指出在該類案件,根本沒有專家的證供,衹是以常理來看。曹大律師指不可以說碰撞之後必然發生的事是兩車會繼續連接而不分開,因為情況有可能是後車撞到前車而導致前車向前衝,分開也不定。 裁決 7.在本案本席參閱了裁判官當時審訊的情況。裁判官提供了一份相當詳盡的裁斷陳述書。他首先道出控罪是什麼,然後總共有多少名證人。控方證人證供的撮要,他全部一一道出。他亦提及被告人證供的撮要。他有詳細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什麼,控方第一證人及第二證人之間證供不脗合的地方;他為何在證供不脗合情況之下,他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亦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說法及指出他為何不相信被告人的證供。 8.裁判官是該事件的事實裁斷者。他在法庭有機會看到證人作供的情況。他在考慮全部證人證言後,他有權及適當地作出考慮,他接納那些證人、不接納那些證人的證供。純粹指由於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之間有分歧的地方,所以裁判官應該不相信控方第一證人,這不是一個合理的講法。裁判官才知道為何在考慮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證供後,他決定相信控方第一證人。單靠有分歧這一點不可以指裁判官不應該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9.被告人指稱若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說慢車然後被撞的話,在兩車相撞後,一個必然的現象是兩車會緊貼而不會分開。本席完全看不到他所言是合理的。 10.裁判官非常小心地分析案情後,然後作出裁定。本席完全看不到裁判官有任何犯錯,或該定罪有不安全、不妥當的地方。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曹志遠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