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杜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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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准許把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有關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957/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57A/2002

HCMA 95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5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807號)

____________

有關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上訴法院就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02年第957宗(源自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807宗之上訴)於2003年1月28日所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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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杜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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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18日

裁判日期:200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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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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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准許把本案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有關法例是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

「(1) .....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3) .....

(4) .....」

2.在本案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就是在「動議通知書」中所提及的各項:

(1) 有向海關申報;

(2) 一名女海關員當時叫他的朋友證明,但另一海關員拒絕了;

(3) 海關說沒有錄影是不正確的,有逃避的意思;

(4) 海關打劫他的銀包;

(5) 高等法院處理時不正確。海關問他有沒有幾千元罰款,他說要一星期後才能給,但海關便說他沒有申報。而當他向警方報案說海關打劫他銀包時,警方並沒有正確處理。

3.雖然申請人在本席面前作出陳詞,但本席完全看不出這件案件有關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據點」,亦不能「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故此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仍可直接向終審庭要求批准上訴。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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