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尹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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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02年11月20日,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以下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1198/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98/2002

HCMA 119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9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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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尹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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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19日

裁判日期:20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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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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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於2002年11月20日,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以下罪名成立:

(1) 發布淫褻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條。

(2) 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 條。

裁判官判上訴人就每項控罪即時入獄十個月和罰款五千元,其中控罪(二)的五個月監禁跟控罪(一)的刑期同時執行,即上訴人須入獄共十五個月和繳付一萬元罰款。

2.上訴人就刑期(即入獄十五個月刑期)不服,提出上訴。

案情撮要

3.於2002年9月27日,控方第一證人(一名警員)喬裝顧客進入香港灣仔道188號東方188廣場116號舖。在店內,他用警方已作登記的一百元鈔票向上訴人購買了五張錄像光碟。

4.大約六分鐘後,控方第二證人(另一名警員)到上址執行搜查令。控方第一證人向控方第二證人確認上訴人曾把該些光碟售賣給他(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在店舖內檢獲的證物包括:2,926隻錄像光碟、價目表、現金660元及帳目文件等等。控方第二證人把上訴人拘捕和警誡。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控罪。

5.控方第二證人觀看了該五隻光碟及從該二千餘隻光碟中隨意選出的30隻。這些錄像光碟有男女性交和口交的場面,而場面的焦點則放在他們的性器官上。

上訴理據

6.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指就該兩項控罪,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忽略或沒有充份考慮在普通法中,“單一事件”的判刑的原則(“one transaction rule”)。根據該判刑原則,如果一名被告在同一事件中(“one transaction”)干犯了兩個或以上同類別的案件時,法庭應該就該些控罪判處同期執行的監禁刑期。

7.本案中的上訴人是在同一時段及地點干犯第一及第二控罪,而第一與第二控罪的案情是互有緊密聯繫。根據如上述的判刑原則,應該將判刑同期執行。

8.陳大律師亦指出,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以下的案例(其案情均與本案相若):

(a) HKSAR v Tan Po Jun案,HCMA 1351/2002,2002年1月31日,當時高等法院麥明康暫委法官同意原審法官判處同一事件中所犯的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各為十個月及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的判刑決定。

(b) 另外還有兩件案件,本席不提及詳情了。案件是HKSAR v Hung Heung Lam,HCMA 670/2002及HKSAR v Liu Bing Fat,HCMA 939/2002,均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丁雅賢處理。基本上是相類似的案情,控罪一及控罪二同期執行。

(c) 陳大律師最後指出本席較早前處理的另一宗很類似案件(同樣是涉及灣仔道188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國峰,HCMA 1057/2002。在該案,本席考慮陳詞後,同意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之陳詞。因為事實上控罪一及控罪二的確是同一事件之環節,而兩項控罪實在是一件事件貫連地搜集證據及搜查。裁判官是應該以整體事件來考慮判刑,判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而不應該判部份分期執行。所以在該案件,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

答辯人回應

9.在本案,答辯人代表梁律師亦同意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源出於上訴人同一項犯罪活動,故此她亦支持該兩項控罪的證據是互相重疊,不可以分割。她同意應該要將刑期同期執行。梁律師亦很中肯地指出裁判官在判刑時,是有提及HKSAR v Tang Po Jun一案的。事實上在該案件,麥明康暫委法官裁定,在這類情況下的兩項控罪判刑應該同期執行。裁判官沒有依據該做法,將部份刑期分開執行。

裁決

10.本席完全同意陳大律師及梁律師的陳詞。在本案的控罪(一)及控罪(二)的確是同一類案件的環節。上訴人在同一事件(“one transaction”)中干犯兩項控罪,刑期應該是同期執行的。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了原則上的錯誤。上訴得直,刑期擱置。改為控罪(一) 十個月監禁,控罪(二) 十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合共十個月監禁。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慶輝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