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余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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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本年2月10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承認13 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D(1)條。裁判官參閱過上訴人的背景報告後,以18個月為每項控罪的起點,再因上訴人認罪,可獲三份之一的扣減,結果每罪12個月,全部同期執行。上訴人現以判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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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48/2003 HCMA 24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4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4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5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5月7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本年2月10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承認13 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D(1)條。裁判官參閱過上訴人的背景報告後,以18個月為每項控罪的起點,再因上訴人認罪,可獲三份之一的扣減,結果每罪12個月,全部同期執行。上訴人現以判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2.上訴人同意的案情顯示,他在97年2月獲社會福利署批准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後,曾經填寫一份申請表格,聲稱他與妻子均無業,并與一歲的兒子同住。其後,社會福利署按月將援助金存入上訴人的銀行戶口,直至98年2月中與他失去聯絡為止。 3.後來,2000年2月,上訴人在98年已經異離的妻子,再向社會福利署申請援助,社會福利署才發現,在上述期間,上訴人的妻子,實於一酒樓工作,而他們的兒子,亦長居於大陸。 4.經計算後,社會福利署於97年2月24日至98年2月23日期間,多發給上訴人的援助合共為$47,986.10。 5.今天,上訴人所持的上訴理據是,他只騙去社會福利署四萬餘元,却判監12個月,刑期太重。至於他為何向社會福利署行騙,他指稱是因為與太太關係不良、失業、不懂得照顧兒子,但他多取了的援助,却全部花費在家庭上。再者,到目前為止,他已經償還了萬多元,現再遭政府檢控,他心是不明白。 6.在聽取過上訴人的陳述後,本席要說的是,欺騙社會福利署而獲多發公援,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設立,是為了協助真正需要社會支持的人,而上訴人所干犯的不單影響該群人士,亦影響整個體制的正常運作。事實上,除非有特別的情況,即時監禁亦是唯一適合該類型犯罪的刑罰,就算犯案的人已將部份多得的款項歸還,亦不例外。以上這些原則,全部可見於本港有關的判例,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亦曾經提到。 7.總括來說,裁判官在判刑上沒有犯下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刑期亦不過重,所以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