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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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王興海被裁定一項身為有關車輛的車主而將車輛停泊在行人路上的交通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罸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中第7(2)(a)、13及14條。上訴人現在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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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79/2003 HCMA27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7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8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5月9日 裁決日期:2003年5月9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王興海被裁定一項身為有關車輛的車主而將車輛停泊在行人路上的交通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罸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中第7(2)(a)、13及14條。上訴人現在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聆訊期間,控方唯一一名證人是一名交通督導員,她在巡邏期間發現上訴人的輕型客貨車停泊在行人路上,車尾門開啟但車上無人,她站在車輛旁大概一至兩分鐘仍未見司機出現,最後發出告票。 3.上訴人承認當日乃該車的司機。他否認其車如第一證人所稱停泊在行人路上,而堅稱他是停泊在行人路旁。他表示他正在搬運物料到一幢停泊在停車位置對面的工廠大廈,但那邊馬路旁已停泊了兩部車,他為了避免阻礙一間店舖營業所以選擇將車停在對面馬路旁。 4.根據上訴人今天所述的上訴理由,他重申他只是將車停在路旁,他否認他將車停在行人路上。根據他在表格101內所說,他只是在路旁落貨大概二、三十分鐘,不足以構成這項控罪。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清楚及詳細闡釋了為何她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在聆訊期間,有機會直接聽取證供和觀察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的言行舉止。她對於證人及上訴人可信性的評估,一般來說,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上訴人提出這項上訴,他就有責任提出裁判官在哪些地方是犯了嚴重以及不能彌補的錯誤。然而,上訴人今日所圍繞的範疇,全是一些他聆訊時在裁判官席前已提出但不獲裁判官所接納的證供。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經就證人和上訴人的可信性以及所有證供上作出評估和小心分析,並且有權達至其裁決,所以她的裁斷是正確的。 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