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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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判處入獄3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及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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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83/2002 HCMA 118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8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73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5月20日 裁決日期:2003年5月2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判處入獄3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及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2.對於控方的說法,原審裁判官在他的裁斷理由中有如下撮要:
3.至於辯方,裁判官則說:
4.在對控辯雙方的說法作過以上之斜述後,裁判官即行解釋他對案件的裁斷:
這與他在庭上口述的理由,大同小異。 5.正如上訴人的代表指出,裁判官的做法,似乎未有對案中的證據,作出任何具意義的裁量。 6.尤為重要的是,李先生和他的同事均否認曾向上訴人動武,但上訴人卻於事後被驗出身體多處受傷,傷勢甚至比李先生嚴重,可裁判官對此卻未有深究,只一句“警員 ... 看見上訴人鼻孔流血”,便輕輕帶過。 7.再者,李先生的同事供稱,上訴人返車取水喉通前,一直被李先生從後緊抱,亦即與李先生的證供相反,上訴人亦斷不能以雙手拳擊李先生胸膛(見有關的謄本)。然而,裁判官對此亦未有作出處理。 8.總的來說,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對本案的定罪,並不穩妥,現裁定上訴人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莊麗華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張嫻珠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