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海山中港運輸有限公司的事宜

Case No.HCCW 338/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y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W000338/2003

HCCW 33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3年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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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海山中港運輸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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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3年5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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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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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梁承志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就海山中港運輸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書的債項基於勞資審裁處在2002年6月13日作出的判決,審裁處裁定公司需要向梁先生支付的債項為HK$27,029.10,及訟費HK$1,880.00。此外,公司亦欠下另外一名僱員HK$31,495.00,及訟費HK$1,115.00。

3.2003年2月18日,呈請人向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但公司並沒有支付欠款。呈請人遂在2003年3月24日入稟法院,要求公司清盤。公司的董事楊叔園先生曾向法庭申請,准許他在這訴訟代表公司,但其申請未獲法庭批准。代表呈請人的律師向法庭表示,楊先生並沒有向呈請人作出任何還款的建議。在這情況下,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公司也沒有能力清還欠款,本席遂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羅彩蓮律師代表。

海山中港運輸有限公司,無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