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0999/200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九龍城福佬村道68號4樓的主租客;他將尾房(“處所”)分租予答辯人,而他本人則佔用另一房間。答辯人是一名會計。她有時需往內地工作。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他可得回處所的管有,原因是他已於2002年12月30日以表格CR101通知答辯人,處所的租賃將於2003年3月31日終止,而答辯人並沒有在該日前申請新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