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Design Associates Ltd t/a Senior Design Centre 訴 Lui Chai Lucar

Case No.DCCJ 627/20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May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000627/2002

DCCJ62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2年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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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SENIOR DESIGN ASSOCIATES LTD. trading as SENIOR DESIGN CENTRE
被告人 LUI CHAI LUCAR and NGOK NAM 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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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永輝

審訊日期:2003年4月28日,2003年4月29日及2003年5月12日

頒下判詞日期:20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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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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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訴人是一間裝修公司,現申索被告人委托他裝修工程的尾數共$104,484.80,詳情如下:-

1) MOS 1581-1/01 $152,608.00
2) MOS 1739-1/01 24,200.00
3) MOS 1845-1/01 3,400.00
4) MOS 1848-1/01 1,440.00
5) MOS 1849-1/01 960.00
6) MOS 1850-1/01 8,880.00
7) MOS 1852-1/01 1,224.00
8) MOS 1853-1/01 1,392.00
9) MOS 1854-1/01 2,350.00
10) MOS 1858-1/01 1,248.00
11) MOS 2020-1/01 1,320.00
12) MOS 2022-1/01 5,360.00
13) MOS 2024-1/01 2,350.00
14) MOS 2026-1/01 923.00
15) MOS 2086-1/01 4,275.00
16) MOS 2087-1/01 3,540.00
17) MOS 2089-1/01 600.00
18) MOS 2090-1/01 -2,638.00
19) MOS 2091-1/01 4,290.00
20) MOS 2092-1/01 792.00
21) MOS 2093-1/01 1,100.00
22) MOS 2339-1/01 3,030.00
共 222,644.00

被告人已付$118,159.20, 所以被告人尚欠$104,484.80。

2. 被告人在經修改的抗辯書同意以下項目:

1) MOS 158-1/01 $152,608.00
2) MOS 1739-1/01 24,200.00
3) MOS 1849-1/01 960.00
4) MOS 2026-1/01 923.00
共 $178,691.00

餘下工程爭論點

3. 1) 申索人是否已完成有關工程

2) 有關工程是否應被告人要求去做

3) 有關工程之價值

4) 被告人是否被誤導

5) MOS 2090-1/01 及 MOS 2091-1/01是否申索人贈送的項目

6) 第二被告人沒有在合約簽署,是否要承擔合約上的責任。

反申索

4. 被告人反申索下列各項:-

1) 被告人超付,工程合約總值是$113,935.00

2) 申索人工程延誤,應扣繳尾數20%,即$113,935.00 x 20/100 = $22,787.00

3) 申索人沒有在現場施工

有關工程是否已完成

5. 於2001年6月23日,被告人已閱申索人兩份報價單,第一份是MOS 1581-1/01,是照被告人與申索人商議後提供所需之工程項目;而第二份MOS 1852-1/01是可選擇之工程。每一份報價單都有寫明所需之數量及每單位價。在第一份MOS 1851-1/01經詳盡商討後,再刪減被告人認為不需要之項目,總數為$146,588.00。報價單已列出付款方式。被告人呂先生已簽字作實。第二份可選擇工程,每一項都有列出所需數量及每項之單位價,被告人也有在多項劃號,表示需要申索人做那些工程。有多項未有劃號於該報價單的工程,則是於6月23日後被告人口頭通知申索人去完成之有關工程,而且那些工程,被告人也有簽署於那些工程繪圖上作實。因報價單有列明所需數量及單位價,而且被告人有選擇刪減認為不需要之項目,而且總數是照每一項目的價格計算,所以本席認為那並不是一個如被告人所指稱的是一個總數的合約。申索人並沒有誤導被告人。

6. 被告人承認除雲石及玻璃工程外,申索人已完成所有工程;而雲石及玻璃未有完成,則因被告人未有供應原料,所以未有完成。所以申索人已完成所有工程。

工程有否延誤

7. 雙方均同意施工期為45天,實際開工日期為7月8日。除雲石及玻璃工程外,其他工程均於8月15日完成。因這些延誤,所有工程完工日期是8月25日,扣除假期及上述延誤,工程已在45天內完成。本席並不需要判斷一天延誤申索人是否要賠償被告人沙田麗豪酒店房雙倍價。

木器是否需要在現場做

8. 在報價單或所有文件並沒有提及木器均需要在現場做。就算有這條款,被告人並沒有投訴手工不合標準,被告人並沒有甚麼損失。

贈送項目

9. 在報價單 MOS 1581-1/01 第六頁,有手寫附加條件如下:“如工程總額超過$150,000.00,送掣位共10個及梳妝台一張”。被告人聲稱 MOS 2091及2092是合約聲明是贈送的項目。本席接納林沛泉的証供,他說這些贈送是有附帶條件,即被告人要依約完成他的履行責任。被告人的責任是要如期付款,被告人並沒有依照合約付款,所以申索人不需要贈送該等項目。

總結

10. 經仔細及詳盡考慮,申索人及被告人所作之証供及細察所有文件後,本席認為申索人已能對被告人提出每一項論據,作出合理解釋及用文件支持他的索償論據。

11. 兩被告人是夫婦,那些報價單是在他們討論下達成合約,雖然第二被告人並沒有簽字,但她是知道與同意內容,而且報價單上寫明呂先生/呂太,第二被告人並沒有提出異議,所以第二被告人呂太也要對這宗索償負責。

12. 至於被告人的反申索,基於上述原因,被告人並沒有提出合理的論據支持,所以本席認為被告人反申索不成立。

13. 因此本席判申索人索償$104,484.80得值。被告人要付該$104,484.80的利息,利率是最優惠利率加1%計算,由2001年8月25日起至送達判詞的日子,之後照法庭所訂之利率計算。

14. 被告人要付申索人訴訟費。

2.

黃永輝
區域法院法官

出席人士 : 李梅生律師行律師黃廣興先生,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