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368/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分別是控罪(一):‘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 (3) 條,及控罪(二):‘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 條;並同時被判入精神病治療中心3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分別就控罪(二)的定罪,及控罪(一)的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