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孝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35/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ly 2003.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2,000,停牌三個月。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在聆訊後,本席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Case No.HCMA 535/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ul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35/2003

HCMA 53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35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3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孝亮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7月18日

裁判日期:2003年7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7月28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2,000,停牌三個月。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在聆訊後,本席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2.在案發當日上訴人駕駛一輛小巴在青山道近永隆街落客。警員上前抄牌。警員(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以粗言罵他及未有出示身份證及駕駛執照。由於上訴人的車阻塞交通,控方第一證人着上訴人將車駛前一個車位,亦叮囑上訴人不要離開。上訴人答應。但當控方第一證人正準備指揮交通時,他聽到小巴發出踩油聲。小巴車身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右手踭。控方第一證人踏向左邊閃避。小巴直駛到下一個街口才因紅燈停下。綠燈亮時小巴開走了。控方第一證人立刻通知電台。其後上訴人被捕。

3.上訴人不否認他開車。他指他並無使用粗言罵控方第一證人。他要求控方第一證人給予機會,但控方第一證人不允。控方第一證人着他駛前一個車位左右。他照做。他從倒後鏡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站在原位,沒有指揮交通;只是望着他,沒有表示。他下意識向控方第一證人行禮便開車離開。他強調他的車並無碰到控方第一證人。

4.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的理據

5.就定罪方面,上訴人指裁判官偏幫控方證人警員;雖然控方證人所說不合情理,不合邏輯,裁判官仍信納控方證人。他指他是職業司機,開車前一定會看倒後鏡,不可能如控方證人所言開車碰到控方第一證人。他亦稱他沒有用粗言罵控方證人。他衹是為了省回$450(罰款)而開車,但警員誣揑他。警員自己弄傷手肘後才看醫生。他對裁決非常不服,故此上訴。

6.就刑期方面,他指他有30多年駕駛經驗,是職業司機,首次犯不小心駕駛,不應吊銷他的駕駛牌照三個月。

裁決

就定罪

7.裁判官是本案事實裁斷者,他仔細地將控辯雙方的案情道出,然後作出分析,最後信納控方警員的證言,不信納上訴人。

8.裁判官在作出此裁斷時並無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上訴人在本席面前提及的論點,裁判官亦一一考慮。

9.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定罪是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0.在判刑方面,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在量刑時,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被告人的駕駛態度非常差劣,先以粗口罵警員,繼而當警員指示他駛前少許,以免阻塞後面交通時,他將小巴挨向右邊駛前,引致小巴的車身碰撞倒警員的右手踭,令到警員受傷。被告人既沒有應警員的要求交出有關證件,更不顧而去,將小巴駛離現場,以逃避他的法律責任。此舉,令警方需要作出一連串的調查,以追查有關小巴的車主及司機,這無疑浪費了不必要的警力。另外本席認為雖然警員只受輕傷,但是被告人所干犯的不小心駕駛情節非常嚴重。被告人公然罔顧一個當時正在恰當地執法的警務人員的安全。本席認為任何依法而執法的公職人員必須受到社會的尊重和保護,而被告人在今次事件中的所作所為正嚴重破壞了這個重要的原則。因此,本席認為本案遠比一般的不小心駕駛嚴重。

(2) 被告人是經過審訊後被定罪的。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他表現出毫無悔意。

(3) 根據被告人的交通紀錄,他於1969年領有駕駛執照,即擁有34年牌。從93年至99年有5次的定罪紀錄,雖然他未曾犯過不小心駕駛,但是,他於97年有一次沒有遵從警員或交通督導員指示的紀錄。

(4) 被告人的求情說話,他之前是小巴司機,現在無業,已婚,有2名子女,其中一名有工作,另一名則就讀中三。

不小心駕駛最高罰款為5千元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可考慮停牌。本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起初曾考慮過是否判處被告人監禁,但最終考慮到被告人今年58歲,未曾犯過相同的罪行,決定給予他一次機會,不判監禁,但是由於情節嚴重,本席認為必須判予罰款及停牌。在考慮過本案所有的情況,判處被告人罰款$2,000及停牌3個月。」

11.裁判官小心考慮了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後作出判刑。無任何理據指刑罰過份嚴苛,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