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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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2,000,停牌三個月。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在聆訊後,本席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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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35/2003 HCMA 53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35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3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7月18日 裁判日期:2003年7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7月28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2,000,停牌三個月。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在聆訊後,本席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2.在案發當日上訴人駕駛一輛小巴在青山道近永隆街落客。警員上前抄牌。警員(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以粗言罵他及未有出示身份證及駕駛執照。由於上訴人的車阻塞交通,控方第一證人着上訴人將車駛前一個車位,亦叮囑上訴人不要離開。上訴人答應。但當控方第一證人正準備指揮交通時,他聽到小巴發出踩油聲。小巴車身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右手踭。控方第一證人踏向左邊閃避。小巴直駛到下一個街口才因紅燈停下。綠燈亮時小巴開走了。控方第一證人立刻通知電台。其後上訴人被捕。 3.上訴人不否認他開車。他指他並無使用粗言罵控方第一證人。他要求控方第一證人給予機會,但控方第一證人不允。控方第一證人着他駛前一個車位左右。他照做。他從倒後鏡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站在原位,沒有指揮交通;只是望着他,沒有表示。他下意識向控方第一證人行禮便開車離開。他強調他的車並無碰到控方第一證人。 4.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的理據 5.就定罪方面,上訴人指裁判官偏幫控方證人警員;雖然控方證人所說不合情理,不合邏輯,裁判官仍信納控方證人。他指他是職業司機,開車前一定會看倒後鏡,不可能如控方證人所言開車碰到控方第一證人。他亦稱他沒有用粗言罵控方證人。他衹是為了省回$450(罰款)而開車,但警員誣揑他。警員自己弄傷手肘後才看醫生。他對裁決非常不服,故此上訴。 6.就刑期方面,他指他有30多年駕駛經驗,是職業司機,首次犯不小心駕駛,不應吊銷他的駕駛牌照三個月。 裁決 就定罪 7.裁判官是本案事實裁斷者,他仔細地將控辯雙方的案情道出,然後作出分析,最後信納控方警員的證言,不信納上訴人。 8.裁判官在作出此裁斷時並無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上訴人在本席面前提及的論點,裁判官亦一一考慮。 9.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定罪是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0.在判刑方面,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11.裁判官小心考慮了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後作出判刑。無任何理據指刑罰過份嚴苛,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