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1774/200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九龍衙前圍村一巷十七號屋座落於新界西貢土地註冊處登記為測量約份第一約地段第四O五三號之餘段("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由2001年4月1日起他是以按月形式租用處所,月租為2,700元。2003年6月9日,申請人提出本案的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答辯人把處所空置交回予申請人,並繳付由2003年6月1日起計算的中間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