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028/200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新界沙田大涌橋道20至30號河畔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兩名答辯人是河畔花園第一層25號地舖(“25號舖”)的業主;該舖名叫“永豐五金山貨”(“永豐五金”)。2003年2月28日,申請人提出本案的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佈禁止兩名答辯人佔用在申請通知書夾附的圖示一及圖示二以黃色及黑間條所示屬於河畔花園的公用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