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it Pui 訴 Eternal Rise Holdings Ltd and Another
|
DCCJ000289/2003 DCCJ28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2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陳江耀法官 日期:2003年7月21日 時間:上午11時44分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原本擁有一架的士(車牌ES3386),他把它租予兩更司機,分早更和晚更,每更收費為350元。原告人除了收取每日合共700元的車租,並沒有與司機分享他們的收入。的士營業日常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燃油費用)是由司機自付,所以他每日可得純利700元。 2.在2002年1月11日上午,該的士與第二被告所駕駛的貨車牽涉在一宗交通意外,地點在觀塘繞道近觀塘碼頭,結果的士嚴重損毀。本案第二被告人後來被控不小心駕駛和超載,他已就該兩項指控在九龍城裁判署承認控罪。在意外發生時,第二被告為第一被告所僱用的送貨司機。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亦承認應對原告人負賠償責任。 3.原告人自己作供,申述他在意外中所蒙受的損失,以協助法庭判決賠償數額。 4.原告人作供後,兩位被告人均沒有對他作出任何盤問。兩位被告人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或者提出任何證供以反駁原告人,他們亦不反對原告人引用一份由Sunny Yau Motor Survey Company Limited所提供的驗車報告。Sunny Yau Motor Survey是由原告人的保險公司Anglo Starlit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所委任。原告人律師亦於今年3月13日用擬提供傳聞證供通知書通知過第一被告人當時的律師,謂原告人會在審訊時引用該報告。其實該驗車報告而第一被告人其他當時的律師均沒有向原告人發出反通知書或要求Sunny Yau Motor Survey出席聆訊。 5.該驗車報告說該車輛已經損毀到不值維修,估計的維修費達160,000元,但估計它意外前的價值只得140,000元。原告人作供時,表示該的士是在2001年2月頭以190,000元買入,但驗車報告指出,雖然購買日子不是很久以前,但它在意外前(即2002年1月11日)的價值只不過約為140,000元,若在同日購買一輛全新的的士,只需198,000元。這個估值以被原告人接受,保險公司亦已根據這估值對原告人作出賠償。 6.本席認為驗車報告對於該的士的估值合理,因為一架的士經常要在道路上行駛,所以它會受到很多和很快的損耗。本席更認為因沒有其他證供去反駁該報告,它的可信性更高,所以本席認為該的士意外前的價值為140,000元。 7.至於保險公司所支付的790元以聘請Sunny Yau Motor Survey Company Limited作出驗車報告的費用,原告人是不需要支付的,因為保險公司並沒有要求原告人支付。既然這是保險公司所支付的費用,而並非原告人的損失,本席不會要求被告方面對該790元負上責任。 8.至於的士損毀後作廢鐵賣出而獲得2,500元,本席亦認為這是一個合理價格,本席已參閱驗車報告所指出的損毀情況,驗車報告亦提供了很多彩色照片,由照片可看到該的士已嚴重損毀。 9.原告人在意外的15天後獲得一購新的士,他購買的新的士是在1月18日在運輸署註冊,而車行是在同月25日將該的士交給他,他在翌日(26日)立即將該車投入市場。本席同意以15天時間購買一輛新的士是合理的。 10.原告人作證時亦表示如果他的司機需要放假的話,就必須聘請替工,所以雖然司機放假,原告人在車租方面亦不會有損失,他更依賴與司機簽訂租車合約第9段的其中兩句,「租車人如需要休息須經車主安排,否則亦要支付車租。」以支持他的證供。 11.至於稅務責任方面,他向法庭表示有申請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所以不需為車租繳付任何稅項,本席亦接受他的證供。 12.所以本席判兩被告人需賠償原告人的損失是140,000元(車輛意外前的市值)減去2,500元(廢鐵值),再加11,200元(16天損失的車租),總數為148,700元。本席亦判兩被告需要為148,700元支付利息,利息由2003年1月15日起計至今天,即由傳訊令狀發出日起計,而利率則是判定債項利率。 13.本席亦判兩位被告人需要向原告人支付本案原告人所付出的堂費。
出席人士: 文志昌律師行律師Mr WONG,代表原告人 第一被告人代表KWOK Siu-chun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