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余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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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余國華在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Case No.HCMA 887/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87/2002

HCMA88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8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2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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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余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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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2年12月18日

裁決日期:20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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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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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余國華在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2.控方指稱,上訴人在2001年11月30日下午約10時45分在青山公路藍地近福亨邨路,不小心駕駛一輛的士,撞向由本案第一控方證人所駕駛的私家車的尾部。

3.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兩位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戴女士在事發當晚駕駛著一輛私家車,沿青山道往元朗方向行駛,她在福亨邨附近一組交通燈前停下。約兩秒後,上訴人駕駛的新界的士從後撞向戴女士的私家車。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姓楊的警員,當晚他是一輛十二座位警方巡邏車的乘客。他看見戴女士的私家車在警車右方的行車線因紅燈而停下來,稍後上訴人駕駛的新界的士因剎車不及撞向戴女士的私家車的尾部。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聲稱戴女士的私家車在突然轉線和沒有給予其他人士足夠警告的情況下剎車,引致他不能及時作出反應,因而撞向戴女士的私家車的尾部。當時前方的交通燈正由黃色轉為紅色。

5.本席詳細閱讀過本案審訊時的錄音謄本,特委裁判官在審訊時,竟然肩負了控辯雙方代表律師的責任,不論在控方證人的主問和盤問的過程中,裁判官提出了絕大部份的問題。在上訴人作證的過程中,特委裁判官擔任了主問者的角色,並在主問完畢後,更提出了絕大部份盤問上訴人的問題。

6.從客觀的立場來看,上訴人顯然沒有得到一個公平的審訊。裁判官在審訊時應該保持中立,絕不能因為不滿控辯證人作證時的答問方式不合裁判官的要求,便任意取代某一方法律代表和如在本案中取代了雙方法律代表的職責。

7.本席認為裁判官處理本案的手法並不恰當,他在審訊過程中明顯地加入了戰團,不能以不偏不倚的立場處理本案,引致上訴人的定罪裁決是明顯有不安全和不穩當的地方。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並下令將已交罰款發還。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曾若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